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的思考/李园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04:48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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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的思考

李园春


内容提要:落实公安部“四句话”,“人要精神”是核心。人的精神来自于人的内在素养。加紧民警个人在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五个方面的内在修养,是力行“人要精神”的内助力。本文认为,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民警个人要全面理解“人要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加紧各方面的锻炼和修养,不断优化自己的人格精神,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更好地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关键词:人要精神 修养 世界观 方法论

《泉州警学》2003年第3期上刊载了张东鸣同志《“五度”修养》的文章,提出了人在内在修养上的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等五个方面即“‘五度’修养”这个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的课题,有助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更好地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八公”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公安部“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更进一步地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笔者读罢文章,细嚼深思,颇受教育启发,因而对人要精神与修养的问题有了较为深刻的体会,并将之写出来,与同志们商榷。
一、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既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所要求的,也是新时期对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
1、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精神,是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自觉的心理状态,包括情绪、意志、良心等等。修养,则是指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而达到的一定水平。如政治修养、文学修养。也特指逐渐养成的在待人处世方面的正确态度。唯物主义把精神当作和意识同一意义的概念来使用,认为意识是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它包括感性的和理性的认识,以及感情、意志等一系列复杂的心理活动形式。唯物辩证法在肯定物质生产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决定作用的同时,又揭示出精神活动,不仅能动地反映外部世界具有认识作用,而且通过指导实践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在一定条件下精神力量可以转化为物质力量。唯物辩证法指出,精神的能动作用具有两种不同性质,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行动,促进事物发展。一种不符合客观实际,归根到底要把人们的行动引向错误的道路,阻碍事物的发展。辩证唯物主义还认为:自我意识也是意识的一种形式。复杂的社会生活过程,要求人们控制自己的行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人不仅要认识外部世界,而且要认识自己,认识自己和外部世界的关系,认识自己在事业中所处地位、作用,以及评价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意义。“人贵有自知之明”,重视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形式,对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人的这种认识过程,也就是一种内在素养的修养的过程。因此,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基本要求。人要精神的“精神”,应该是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符合客观实际、正确认识自己、认识自己和外部关系、认识自己在事业中的地位作用的精神。而这种精神的形成则要经过一个长期的锻炼和修养过程。
2、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是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毛泽东同志曾多次强调“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刘少奇同志也指出,共产党员要在斗争中求得自己的进步,提高自己的革命品质和能力,要经过一个很长的革命的锻炼和修养过程,一个长期改造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奋斗中,历来重视精神力量的培养、修养和运用。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主题,展现为生机勃勃、催人奋进的时代精神。在革命战争年代的“井岗山精神”、“长征精神”、“抗日精神”、“延安精神”,在建设年代的“大庆精神”、“龙江精神”。正是有了这些在长期斗争中的锻炼修养积蓄的精神力量,才形成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英雄气概和精神风貌,才产生了改天换地、排山倒海般的惊天伟力。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同志将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概括为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已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的主义,排除万难争取胜利的精神。并一再要求全党坚持和发扬这五种革命精神,把它作为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精神。党的十五大以来,在精神建设领域,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群众的实践斗争中总结出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忍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登攀” 的两弹一星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精神。在新世纪,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在全党和全社会大力宣扬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这是对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和全社会应当具有的精神风貌的高度概括,也是对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品格要求。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学习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坚持人要精神,加紧自己的无产阶级意识的修养,始终保持自己纯洁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品质和坚强意志,坚持弘扬和培育伟大的精神力量,始终保持昂扬向上、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应有本色。
二、全面理解“人要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1、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民警个人的精神风貌与内在精神素质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不仅要求民警在外在风度上注重仪表、讲究礼节、举止端正、修边幅、爱整洁,时刻保持严整的警容警姿。更重要的是要求民警在内在气质上有一个积极健康、开拓奋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民警的内在精神世界里,必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具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修养,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和处理各种问题的修养,有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修养,有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的修养,有善于联系群众的修养等良好的政治修养以及各种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修养;必须具有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坚定政治信念;必须具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崇高信仰目标;必须具有切实履行“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神圣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具有敢于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做到内外兼修,言行一致,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实现外在精神风貌与内在精神素质的辩证统一。以饱满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精神素质,更好地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2、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民警个人人格精神与团队精神、民族精神的辩证统一。人格是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在心理学,人格即个性,其不仅与气质、智力(综合性能力)的关系非同一般,而且还具有情感特征和意志特征。“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一方面要求民警个人要注重自己的人格修养,培养美的情感、陶冶高尚的情操,锻造自己的人格精神。或豪放爽性、酣畅豁达;或深沉内敛、柔韧平和;或刚毅正直,不喜迂回;或睿智邃远、善于省察。在困难挫折面前,镇定自若,果断决择,勇敢担当,锐气不减;在待人处世方面,具有很强的自制力和亲和力、虚怀若谷、气度宽宏、热情平和、收放自如。另一个方面也要求民警个人要坚持和弘扬以“五种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精神;要具有人民警察血脉里流动着的特有的崇高奉献和牺牲精神;警察队伍的团队精神,如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晋江刑警精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济南交警精神”、“漳州110精神”等等。作为泉州的民警,还必须具有“求是、团结、务实、创新”的泉州精神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创业精神。“人要精神”就是要求民警不仅张扬个性,具有自己的人格精神,又要克服自己的个性弱点,把自己融入人民警察这一群体之中。坚持和弘扬民族精神、警察精神和团队精神。要有坚持团结,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纪律的修养。对待同志不但具有伟大而忠诚的友爱、热情和同情心,具有伟大的互助精神,牢固的团结精神,真正的平等精神。而且最能宽大、容忍和“委曲求全”,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能忍受各种误解和屈辱而毫无怨恨之心;既在思想上、政治上不甘心落后,有极高的进取心,同时又尊敬、爱护和帮助在这些方面强过他们的人,而努力向他们学习,绝无嫉妒之心。在团队精神的凝聚下和宽容美德的包容下更好地努力工作,展现自己的人格精神魅力。
3、人要精神之“精神”是奋发拼搏的工作精神与求实精神、科学精神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不仅要求民警要有善于抓住机遇和敢于开拓进取的旺盛斗志,时刻保持奋发拼搏的精神,以高昂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地承担任务。在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更重要的是要求民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把积极向上的工作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统一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唯物,理直气壮,永远不怕真理,勇敢地拥护真理、敢于坚持真理,敢于求真务实。坚持说真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的踏实态度。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即使这样做暂时处于不利,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和指责而暂时孤立(刘少奇同志称之为光荣的孤立),也敢于逆潮流而拥护真理,绝不随波逐流。如,面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求,要敢于如实立案,真实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形势,不搞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在办案中,要敢于坚持事实依据,顶住来自各方面甚至是保护伞的压力,秉公执法;在抢险救灾中,要冷静分析、科学决策,实现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战术,最好的效果。既要有不怕牺牲的英勇气概,又要有尽量减少不必要牺牲的科学态度。这种求实精神、科学精神,不仅要体现在领导行为中的科学领导、科学规划、科学决策、科学导向,也要体现在民警队伍中形成的学习科学、相信科学、尊重科学的崇高科学理性,追求科学公正的良好氛围中。要树立不断学习精神,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地学习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通过知识不断的积累,拓展自己客观观察世界、思考审视自己的逻辑思维空间,达到理论修养,知识修养的不断提高。以更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民执法、为民服务。
4、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法治精神与德治精神、人文精神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要求民警作为执法主体,不仅要刚毅正直、爱憎分明、不畏权势、一身正气。坚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忠于法律的法治精神。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且也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的职业道德。具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力,即在任何危险的时刻和复杂的场合,都能始终坚持正义,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各种不当的利益的诱惑面前,不为贪婪的欲望所驱使,舍得清苦,甘于奉献;既或是在法律调整不足的情况下,也能积极负责地去做好工作,而不是乘机钻法律空子,谋取私利。同时还要在执法管理中树立人文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民权至上,充分保护民权,其中包括经济民权,政治民权和文化民权。以关怀人文为终极目的,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自己的执法行为和管理行为,将民主、公平、宽容、诚信作为执法和管理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因素来考虑。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把“维权、服务、亲民、爱民、为民、安民、乐民、富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忌在维护民权的过程中侵害民权,在执法过程中践踏法律。坚持法治精神与德治精神、人文精神的结合统一。当然,也应注意对“人道”、“民权”的理解过于空泛和偏颇,对罪恶不当宽恕而损害更广泛的人群的利益。

落实公安部“四句话”, 身体力行“人要精神”,需要民警进行各方面的锻炼和修养。由于民警的政治觉悟、实践经验、工作岗位、文化程度、社会活动等诸条件各不相同,所以每个民警需要特别注意修养或者注重修养方面,也就会各有差别。民警个人要坚持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学习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中,来建立自己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从内在修养的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的不同方面、不同层面,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雕琢,优化自己的人格精神,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真正实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更好地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福建省警察学会特邀研究员
泉州市警察学会特邀研究员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电话:0595-7085502 13805978065
E-mail:lstwo@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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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管制期间计算问题的意见的函

195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运城镇人民政府司法科:
来信已悉。关于贪污分子被判机关管制的,其管制日期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本院1951年6月23日批复华东分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法院工作通讯第十一期)内载“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根据以上规定贪污分子被判处管制之日期,应将判决前限制自由之日期按日折抵,不能由判决后起算。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7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经纪活动的管理,规范经纪人的行为,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专门从事为商品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充当订约介绍人,促成交易,从而获得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活动是指经纪人的中介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对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二)有身份证明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从事经纪活动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服务能力;
(四)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六条 经纪人资格的取得,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业务部门考核后,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农村集贸市场专门或者长期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的资格考核内容,以实际经验、有关法律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为主。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业务:
(一)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条件;
(二)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具备以上条件已经登记注册的贸易货栈、信息服务部等经济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兼营经纪业务。
第八条 具备专门为经纪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接纳个体经纪人挂靠,代办结算等条件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为经纪人服务的活动。
第九条 个体经纪人可以挂靠在经纪人服务机构,并缴纳保证金、服务费,由其代办结算,扣缴税、费。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将代办结算及接纳个体经纪人挂靠情况,定期向原登记机关统计上报。
第十条 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买方或者卖方任何一方的经纪委托;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三)经纪业务完成后,按约定获取佣金和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四)不能按约定取得佣金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第十二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二)公平对待交易双方,如实介绍委托方的有关情况,不得进行欺骗性介绍和合谋串通介绍;
(三)按约定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
(四)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非法干涉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经纪人根据实际和需要,可以与交易双方订立经纪合同,也可以在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合同应当载明经纪项目、委托事项、完成期限、佣金标准、佣金支付方、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纪人佣金及费用支付,由参与经纪活动各方协商议定。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
经纪人收取佣金必须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经纪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其义务,或者违反经纪原则和商业道德,确实有损于委托人的利益的,经纪人丧失其佣金请求权;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年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
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歇业或者因故终止营业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营业的;
(二)中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商品经济活动的;
(三)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
(四)泄露交易双方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欺行霸市、违背交易双方意愿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双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
(六)在经纪活动中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经纪活动的。
第十九条 经纪人不依法纳税或者收取佣金不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经纪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