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对属下的通报批评体现了乘客博弈的力量/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35:42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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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对属下的通报批评体现了乘客博弈的力量
           杨涛

记者从铁道部门获悉,2月7日北京至包头L405次列车两加挂硬卧车厢无电、无暖气,导致百余名旅客受冻而投诉。为此,铁道部春运办通报全路,北京铁路部门受到批评,有关责任人被处罚。截至昨晚,挨冻乘客尚未得知处理结果,也未受到补偿。(《新京报》2月20日)
将这一消息与《新京报》2月19日的一则消息联系起来颇有意思。2月18日,到达南京火车西站的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在近五个小时的对峙之后,列车段工作人员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而更早在2002年3月,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车因故障到达时晚点了近两个小时,车上有7名旅客因此而误机,在他们的奋力抗争下,最终得到铁路方面的赔付。因此,此次铁道部对北京铁路部门的通报批评,虽然说是铁道部门的主动举措,但我更愿理解为是在与乘客权利的博弈中不得不要加强自身服务质量的产物。
早在二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就谆谆告诫我们:“良好经营,只靠自由和普遍的竞争,才能得到普遍的确立。自由和普遍的竞争,势必驱使各个人,为了自卫而采用良好的经营方法。”可是,我们的铁路部门至今还是“铁老大”,全国铁路一家人,处于垄断地位,乘客别无选择,铁路部门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缺乏改善服务的动机。因此,长期以来,乘客屡屡面对服务质量的低劣,在权益被侵犯时,只能忍气?咨??南M?谔?凡棵抛陨淼姆词『妥月桑??馕抟捎谠的厩笥恪?br> 然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提升,“铁老大”稳坐“钓鱼台”的局面有所动摇。尽管因为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要在铁路部门引入竞争机制,让其他资本进入铁路还比较难做到,但是公路、飞机和水运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还是给铁路带来外部的竞争,让铁路部门开始优化自身服务质量。更为重要的是,如今乘客在面对铁路部门的服务质量的低劣,在权益被侵犯时,不再是忍气?咨??丝兔强?荚擞米约旱娜ɡ?炊钥固?凡棵诺娜?Γ?闷鸱?晌淦骼次?ぷ陨砗戏ㄈㄒ妗#保梗梗改辏保霸拢?V萸嗄旮鹑衿鹚叩钡靥?凡棵旁诨鸪嫡静匏?辗眩?馐沟貌普?俊⒐?壹莆?冢保梗梗鼓辏丛伦?欧⒑?袢狭颂?啦康墓赜诓匏?辗训慕馐停?001年,河北律师乔占祥起诉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界上浮的通知,尽管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引发了铁道部在2002年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列车标价听证;去年,法律硕士郝劲松几次以不开发票为由起诉铁路部门,使得铁路部门对提供服务不开发票这类以往看来小事一桩的事情也不敢再等闲视之。
正是一个又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乘客高举权利的旗帜,拿起法律的武器,一次又一次在法庭、人大会议以及其他公众场合与铁路部门进行博弈。铁路部门终于慢慢低下高贵的头颅,开始尝试着与乘客协商、对话、妥协,开始反省自身的管理与服务,让以往仅仅是宣传式的口号“人民铁路为人民”,开始在人民的压力下内化为自身的行动,这正体现了乘客博弈力量的伟大。
要改变目前铁道部门的垄断地位,还比较艰巨,路途还很漫长。但是,乘客们用自身绵薄的力量,不断地与铁道部门进行博弈,却能现实地逐步地改善自身弱势地位,促使铁道部门强化自身服务质量,弱化其因垄断带来的过强优势。我向你们致敬,勇敢的乘客们!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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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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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谈“民工荒”学术系列分析之一: 

  积极用手投票——经济学的视角 

  李华振 张昕

   

  一场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民工荒”,成了当前中国经济的一个关键词。 

  说它在意料之外,是由于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的“劳动力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模型”,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部门存在着极为丰富的劳动力,工业部门只要以略高于农民收入的低工资,就可以获得“无限供给”的劳动力,从而在相当长时期内实现“低成本发展”。从人口的生命周期和现代化的发展速度来看,一般而言,这个过程会长达“至少50年”。 

  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支配下,中国民工的工资与国际标准相比,不仅是“很低”,甚至可以称得上“狠低”——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1/30—1/50,是中国台湾的1/30左右。这被称为中国参与国际大分工的“比较优势”。 

  然而,出乎经济学家意料的是,本以为“至少50年不会退潮”的中国民工潮,截至2004年为止仅仅25年,就开始出现了“民工荒”这样明显的“退潮”征兆。 

  说它在情理之中,是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义务教育政策到目前刚好到了显效期。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大洪指出,由于人口的更新换代,老一辈的“双盲型民工(文盲、法盲)”已经由于年龄原因而退出了,新一代成长起来的民工虽然仍没达到发达国家那样的“双高(文化水平高、法律意识高)”程度,但是,与他们的父辈相比,中国的新一代民工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他们不会继续接受其父辈那样的“低廉劳动力”的命运。 

  老一辈民工唯一关心的是“争取生存权”,而新一代民工关心的则是“争取话语权”,包括: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同工同酬权、法定的劳动保障权、岗位培训教育权、职业生涯发展权、平等的国民待遇权、不受歧视的社会地位权,等等。他们进城的目的也由生存的起码要求,“升级”为渴望自身价值的实现。他们的“求职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工作环境好的企业,而不再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再苦再累的工作也去做。 

  当现有的岗位不能满足他们的这些要求时,他们宁愿选择暂时的不就业。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多了,最终就酿成了大面积的“民工荒”。 

  以前,当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时候,企业可以随意挑选劳力,劳方处于弱势,甚至,老一辈的民工连“用脚投票”的权利都不敢行使,唯恐失去了这份工作之后,很难再找到新的工作。所以,他们对劳动强度过大、长年加班、工伤得不到补偿、不帮工人缴纳社保等现象习以为常,不敢向资方“说不”,不敢向资方主张自己的权益。 

  但今天,绝对的买方市场时代已经是黄鹤一去不复返了。我国著名学者型企业家、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民工“说不”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他们不再无条件地接受资方的非法要求,对于不满意的企业,他们已经敢于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通过辞职换单位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更进一步的是,越来越多的民工不再仅仅局限于“消极的用脚投票”,而是“积极的用手投票”,他们在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近几年,劳动部门和法院受理的劳资纠纷激增,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就是劳方日益觉醒、日益由“争取生存权”发展到“争取话语权”。 

  注:本文原载《社会科学报》2004年10月14日第2版。感谢英国NAPIER UNIVERSITY大学、武汉大学张昕博士整理并提供本文文稿。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5〕2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
  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二月一日


   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使用中的浪费,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所称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参加。根据职责对车辆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编制数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市级干部和市直部门在职一把手原则上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二)市直部门副职不固定工作用车,按市里确定的部门副职编制数至少减一核定用车编制。
  (三)其他人员根据实有人数,每20人核定一个用车编制,20人以下单位根据情况可核定一个用车编制。
  (四)离退休干部用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六)接受国外赠送或上级配备、调拨的公务用车,以及单位接收的抵资、抵债等非新购车辆,均须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纳入公车编制管理,持审批手续到车管部门办理挂牌、转籍、过户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车编制数是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控制数量,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超过公车编制的单位,只能报废不能更新,直至不再超编;满编单位,只能报废更新;未达到公车编制标准的单位,视情况有计划地逐步配备。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的标准:
  (一)市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小汽车。
  (二)市直正县级部门一把手按略低于市级干部标准配备小汽车。
  (三)其他工作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5万元左右的国产面包车或小汽车。
  第七条 特殊公务用车管理。特殊公务用车是指市级五大班子以及有外事接待任务机关的接待用车、有执法职能机关的特殊业务用车等。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市纪委备案。特殊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不得作为部门领导人的日常工作用车。
  第八条 购车程序。新购车辆须由购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提交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对批准购车的,均由市财政局开具《批准购车通知单》,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购车单位凭《批准购车通知单》办理车辆挂牌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的各单位配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批准的厂牌型号、排气量、价格等标准购车。
  第十条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小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以各种名目以下属单位名义购车,以及购车挂企业牌照、部警牌照、个人牌照等,均视为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搞好车辆维护保养和管理,尽量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尝试公车改革,但车改方案必须经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申请车改的程序,参照购置车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律不再新调入正式司机。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市级机关车辆编制、购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对举报、投诉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落实;公安部门严格掌握挂牌、过户等车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购车的,不予办理登记挂牌、过户;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车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