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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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土地局:
为了规范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我部制定了《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随文颁发,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各级国有农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气象、土地管理等事业单位,简称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农业方针政策以及农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事业特点、农业事业发展计划、农业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分别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原则上一年一定。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收支预算要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农业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可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农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财力可能下达预算控制数。主管部门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预算控制数下达给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数编制预算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以及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农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农业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单列反映,并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在农业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 出 管 理
第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支出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支出,即农业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经营支出,即农业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的具体科目,比照事业支出的相应科目执行。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农业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即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财政核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农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支出类别划分支出。有预算外资金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外资金支出要在事业支出中单列反映。
第十七条 中央在地方的农业事业单位工资、补助工资标准原则上执行中央有关规定,情况特殊的单位如执行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其经费自筹解决。农业事业单位参加当地政府部门举办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发生的支出在有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纳入经营支出核算反映。对于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正确归集,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农业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和财务规定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成 本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开展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应分别进行内部成本核算。农业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采用完全成本法。
第二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必须加强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按照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核算,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计算期。
第二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在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经费、直接材料费、直接业务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发生的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分配计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直接人员经费包括农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事业活动及经营活动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直接材料费指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和动力等。直接业务费是单位为开展事业和经营活动直接消耗的业务经费。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管理费用指农业事业单位为管理和组织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费用指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农业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在指定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应转入单位事业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农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设帐户、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是单位从结余中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的,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农业事业单位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的确定,既要保障职工的正当福利权益,又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一般不超过结余的50%。单位结余较多的,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应低于此比例。
第三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修购基金是指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支50%)的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农业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原则上要保证单位固定资产更新和维护的需要。具体比例由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列支后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费用开支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其他基金是指单位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暂付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种款项。
暂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各种款项。
预付款项是指因农业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者接受劳务供应时而预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存货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农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农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农业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力。
农业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农业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农口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农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农业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 债 管 理
第四十五条 负责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包括借入的周转金,银行贷款等。
应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暂存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农业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七条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农业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农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划转撤并的农业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农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农业事业单位于年度终了后,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等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农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总表、预算外资金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财政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农业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与业务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 务 监 督
第五十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财政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农业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非国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国有林场和苗圃、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执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会计制度(暂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暂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不执行本制度。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农业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事业 经营 附属单位 其它
+ + +
收入 收入 上缴收入 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 衡量农业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业务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农业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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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困难者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抒。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归侨的积极性,发挥侨界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以保障困难归侨生活为出发点,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广大归侨、侨眷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事业的积极性,确保侨界稳定,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准确、合理、适当地确定补助对象和划分补助标准,突出补助重点,基本解决困难老归侨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
第四条 本补助金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年龄在55周岁以上或 1969年12月31之前回国定居、人均月收人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的老归侨及其配偶。
第五条 困难归侨补助申请人每年9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补助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由补助申情人所在单位提供本人收人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和相关资料);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提供有关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报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核定。
第六条 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根据规定的标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补助申请人发放《平顶山币困难老
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
第七条 困难老归侨及配偶人均月收人不足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第八条 本补助金采取现金发放形式,每月发放一次,由补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到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领取。
第九条 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各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变化和补助对象人数的变化。补助标准和经费支出要适时调整,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
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
(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
(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
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由市和各县区政府共同出资组建市政策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担保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市担保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公司由市国资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业务上接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国投公司是《合作协议》中的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打捆申请贷款;市担保公司是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实施机构,两公司均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操作,制定严密的内控措施,建立代偿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贷款和担保资金的安全。
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推荐项目的通过率和贷款项目的不良率要与绩效挂钩。
第七条 中小企业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一般流程:
(一)受理和初审
市本级中小企业(用款人)直接向市国投公司、市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和担保申请,县区企业(用款人)凭县区经济商务部门推荐意见书、县区国投公司或贷款企业以及其他贷款人的反担保承诺书分别向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初审后送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民主评议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行业、产业和投向原则,组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贷款企业或项目进行民主评议。
(三)资信审查和保前调查
市国投公司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对贷款企业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市担保公司根据市国投公司资信审查结果,独立开展保前调查,明确是否提供担保。
(四)贷前公示
市国投公司对拟同意申请贷款并担保的项目,在《广元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最终审定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公开投票表决。领导小组票决时,到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领导小组组长不参与投票,但对贷款项目具有最终否决权。只有超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赞成、且未被领导小组组长否决的项目才给予贷款和担保扶持。
凡连续两次被否决的项目,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和担保申请。
(六)申报贷款
根据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的票决结果,由市国投公司向省开行申报贷款。
中小企业向其它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由申贷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直接商议后,按前述保前调查、贷前公示、最终审定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中小企业;
(二) 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社会信誉和成长性;
(三)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 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反映良好的企业。
第九条 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
(一)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采用打捆贷款方式和直接贷款方式,由市国投公司打捆向省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各中小企业作为最终用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金额较大的企业,可采取直接贷款方式,由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全市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县区担保贷款额度按县区在担保公司出资额的4倍放大。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第十条 强化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管理
(一)贷款企业应当约定按贷款额度5%向担保公司交存风险保证金,待担保公司安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还企业。
(二)贷款企业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在种类上选定为抵押、质押,在份额上选定为全额担保,或组合为全额担保。
(三)贷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向市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必须合法、有效、可变现。
(四)贷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对其贷款或反担保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或协议、合同约定,通过相应的会议决议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反担保的借款企业或其他担保人是非国有经济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还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提供不低于担保总额的20%的个人财产担保。
(六)对于以个人财产抵(质)押设定反担保、且属于共同财产的,须有全部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的反担保承诺书。
(七)对出现代偿损失的贷款企业,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要全力清偿,并向有关方面提出限制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高消费的建议,直至挽回全部损失为止。
(八)对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定期在广元日报上予以公布曝光,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建立贷款项目(企业)民主评议机制
民主评议小组为贷款项目(企业)的评议组织,负责贷款的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建。《民主评议小组评审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用款人)有下列行为时,可以终止并收回贷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有意隐瞒事实或骗取贷款和担保的;
(二)没有及时向担保公司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的;
(三)没有及时报告危及贷款回收安全的不正常情况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相应财产的;
(四)不配合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审批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六)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利息或其它义务的;
(七)有意转移反担保财产的;
(八)对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重复设置担保的;
(九)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终止并收回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控制
(一)市、县区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技改项目补助和政府担保公司资本金贷款本息偿还、风险补偿。
(二)建立风险控制和准备金制度。市担保公司要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程序做好被保企业的保前调查、保中监控和保后追偿工作。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提取的保证金,存入财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补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此外,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3%以上,超出部分可转入准备金。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公司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担保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数额补偿。
(四)各县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由县区推荐,市担保公司统一担保,县区国投公司或贷款企业以及其他担保人进行反担保,且以各县区在市担保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进行质押。当各县区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市国投公司和担保公司对该县区立即停止受理和发放贷款及担保。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应及时给予办理,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对查询被保企业纳税情况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要为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查询业务,根据担保机构《备案证》准予查询被保企业贷款情况,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提供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在规定费用的收取上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工商、税务、银行、公安、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政府其它部门,对中小企业在经济、金融和社会活动中的合同履约、经营效果、资产状况、纳税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支持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状况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集中、归并和整理,及时记录和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形成和使用企业的征信产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