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欧锦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04:45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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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

欧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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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实训教学活动。法律实训模块体系由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两部分组成。这种实训教学的主要方式有:课堂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仿真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训、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等。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应有其质量评测活动。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采取多项措施来确保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和保证其教学质量。
关键词:法律、实训模块、教学、质量、评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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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级应用性专门人才。法律职业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实用性,因此,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基本任务。实训课的开设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对于一个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而言,如果没有开设相当数量的实训课,那么,它的教育不是名符其实的法律职业教育。然而,对于如何开设法律实训课和如何开展法律实训教学,许多法律职业院校感到较为困惑。因此,法律实训教学研究是值得关注的重要课题。笔者在参阅了各种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训研究资料后,结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自身特点,提出了开展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实训模块教学(简称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设想,以求教于法律职业教育界的同仁。

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为了更好地阐述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概念,我们首先要弄清何谓实训教学。所谓实训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在学生学习了一定专业理论之后,由教师引导或指导学生亲自参加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的教学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知,实训教学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的教学活动。(2)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3)它是在学生学了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后所进行的活动。(4)实训教学是在教师引导或指导下进行的。实训模块教学是一种实训教学活动,它是一些工科高职院校应用集模原理所采取的、以单模实训、集模实训和实训质量检测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活动。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笔者研究了工科高职院校实训模块教学法之后,结合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自身的特点而提出的实训教学。具体而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操作能力)为目的,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专业课又组合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按照先单项实训模块后综合实训模块的顺序所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
根据这一概念,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实训教学活动。
2、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均作为一个实训模块看待,每门法律专业课以理论教学为主,同时,还安排一定课时作为实训教学之用。在这些单项实训模块之中,可细分为若干个子模块,教师可以根据该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课时,安排其子模块的实训教学。
3、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专业课又组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例如,刑法和刑事诉法组合成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每个综合实训模块又作为一个独立的实训课程。对于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其安排的课时应全部为实训课时。
4、从实训教学安排来看,应先开展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在学生掌握了相关专业课理论知识和具有了单项模块实训经验之后,才可开展相关的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例如,只有先让学生学习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及其参加了单项模块的实训活动之后,才可以开展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活动。
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应成为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重要工作,这种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较好地培养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因此,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法律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必备的能力,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是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它可以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
(二)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使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独具特色。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是这样建立的:将每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建立起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又将各有关法律专业课组合成若干门综合实训模块而建立起综合实训模块体系,并按先开展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后开展相关的综合实训模块实训活动。这种循序渐进的实训活动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因此,具有较高的科学性。按照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开展的实训教学活动凸现了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自身特色。
3、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每门法律专业课里开展单项模块的实训活动,把抽象的专业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应用或操作,这既可以培养学生一些单项的法律基本技能(例如,在案例讨论、辩论中可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又活跃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气氛,从而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兴趣。各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具有实训的专门性,因此,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更浓。可见,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开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的构建
为了循序渐进地开展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我们必须建立具体的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的构建应以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应具备的最终职业能力为根据。具体而言,从能力结构来划分,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合格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部分。法律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其常见的法律基本技能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技能、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等。法律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方法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如何拟定审判提纲,如何认定证据,如何学习新法律等能力。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
在构建法律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时,我们应以培养学生具备前述职业能力为目标而构建。法律实训模块教学可分为单项实训模块教学和综合实训模块教学。单项实训模块教学主要让学生能实践训练一部分基本法律技能和掌握单门法律专业课的知识,而综合实训模块教学则是让学生能综合实践训练各项法律基本技能。
我们可以将法律实训模块教学总体系分为单项实训模块体系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两部分。具体构建如下:
(一)单项实训模块体系
单项实训模块体系由若干单项实训模块组成。每一门法律专业课即是一个单项实训模块,各个单项模块又可分若干个子模块。每一单项实训模块的实训教学一般只能培养学生部分法律基本技能和掌握单门专业课的知识。就目前高职法律专业而言,其单项实训模式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模块:
1、刑法实训模块。刑法实训模块可分若干子模块,例如,犯罪实训模块、犯罪构成模块、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模块,正当防卫模块、共同犯罪模块,分则根据情况可分若干子模块,等等。刑法实训模块的实训方式一般为课堂案例讨论、辩论方式。通过案例(典型案例)讨论、辩论,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分析和判断事实的能力以及查找、运用法律的能力。在这一实训模块里,只能培养学生部分的法律基本技能。
2、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该实训模块又可分若干子模块。这一模块属于程序法模块,因此,其实训方式可采用课堂案例讨论、辩论方式,也可采取模拟法庭方式,还可用其他方式。在采取模拟法庭方式时,侧重于程序方面能力的培养。
3、民法实训模块。该实训模块又可若干子模块。其实训方式类似于刑法模块。
4、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它由若干子模块组成。其实训方式类似于刑事诉讼法实训模块。
5、行政法实训模块。其实训方式可用案例讨论、辩论方式,同时,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众多,因此,它也应有其他实训方式。
6、经济法实训模块。其实训方式类似于行政法。
7、法律文书写作实训模块。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相当重要的职业能力,因此,法律文书写作实训模块应摆在重要位置。其实训方式是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
8、法律基本技能实训模块。法律基本技能的各单项技能主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一些简单法律文书(如拘留证、拘传通知书等)填写技能、分析和判断能力,等等。我们可以将这些单项的法律基本技能的单项实训活动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有针对性地培养训练学生单项基本技能力,实训方式可采取多种多样。
(二)综合实训模块体系
综合实训模块体系是由多个综合实训模块形成的模块体系。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包含了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法律专业课的实训内容。我们应将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作为一门综合实训课,每门综合实训课应安排60-80学时。各门综合实训课组合在一起,就形成具有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特色的综合实训课课程体系。综合实训模块的实训活动开展是在有关的两门或两门以上法律专业课已完成了理论学习和单项模块实训后进行的,综合模块实训的教学目标是通过让学生综合实践训练与相关专业课有关的技能,使学生具有综合职业能力。每一个综合实训模块一般由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两方面专业课的内容组成。就法律专业而言,其综合实训模块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门专业课的内容。当我们将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作为一门课程来看时,其实训方式主要为仿真模拟法庭,同时可延伸到侦查、起诉、执行等阶段的内容来实训。此外,观摩审判、开展刑事法义务咨询等活动也可作为刑事法综合实训的内容。每一门刑事法综合实训课应开展三至四次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
2、民事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实训模块主要包含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这几门专业课的实训内容。该门综合实训课的实训方式主要也是仿真模拟法庭。其开展的仿真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也应达三至四次。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综合实训模块。这一综合实训模块主要包含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门课的实训内容。其主要实训方式也是仿真模拟法庭。由于行政法的范围大,其本身包含有程序方面的内容,因此,其实训方式还应包括其他方式。其开展的仿真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应有二至三次。
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模块。仲裁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仲裁法律事务可作为一个综合实训模块。这一综合实训模块主要包含仲裁法、民法、经济法等专业课实训内容。其实训方式一般为仿真仲裁庭。该门实训课应开展二至三次仿真仲裁庭的实训活动。
5、非诉讼法律事务综合实训模块。法律职业(尤其律师职业)常见的法律活动除了前述的诉讼、仲裁等以外,还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例如,草拟、审查合同、商业谈判、参与企业改制、见证,等等。因此,可将非诉讼法律事务作为一门综合实训模块。由于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面广,其实训方式应采取多种形式的仿真实训和实地实训。具体实训方式有待于深入研究。
6、法律大综合实训模块。这一大综合实训模块是在所有的法律专业课均学习完后而开设的。其实训的内容范围基本上包括所有专业课的内容。这一模块包括两个方面:
(1)校内大综合实训。目前,各高等法律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一般均开设了公证与律师事务课程。由于律师事务涉及面最广,因此,可将此门课程改为校内大综合实训课。有关律师和公证的理论课本由学生自学,教师作适当引导,这门课应作为专门实训课。其实训方式包括前述仿真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训,等等。校内大综合实训课的开设是为了让学生在到法律实践部门进行毕业实习实训前能进行大练兵。
(2)法律实际部门的大实训(实习)。
法律实际部门实习实训是在法律实际部门里由具体办案人员作为指导教师,让学生运用已学习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真实案件、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习实训活动。在实习实训中,学校的教师应巡回视察,对学生的一些疑难问题应予以指导,而不能不管不问。这种在真实环境下的实习实训能较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它可以使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可以说,到法律实际部门的实习实训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能较好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的重要阶段。因此,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应十分重视这一实习实训活动。
前述的法律模块实训体系是针对法律专业而提出来的,对于其他法学专业,其实训模块体系可在此体系上进行增减。
三、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的主要方式
各法律实训模块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它们实训方式并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许多实训模块具有一些相同实训方式。从所有法律实训模块采取的实训方式看,常见的实训方式主要有:
(一)课堂案例讨论、辩论。
口头表达能力、雄辩能力以及分析、判断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人才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技能,而课堂的案例(最好是真实的判例)讨论、辩论的实训是培养学生这些最基本技能的最主要的实训方式。因此,对于各个单项实训模块(各门法律专业课)而言,课堂的案例讨论、辩论是其最主要实训方式,尤其是实体法(如刑法、民法)单项实训模块,因为实体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是关于实体法内容的概念、原理及其他基本知识的课程。实体法不象程序法那样具有如此强的操作性,因此,这注定实体法单项实训模块的主要实训方式是课堂案例讨论、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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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为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政协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政府各部门、单位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主体,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相关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对涉及重大政策性问题或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决策的,由承办单位按工作程序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办理。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要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对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落实;对难度较大的,应列出计划,尽力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谅解。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应直接参与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同时,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分管领导、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责任。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规范本单位的办理工作。
五、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面商制。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与协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市人大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以及党派、团体提案,一般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力求使办理事项得到落实。
六、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限期答复制和年度办结制。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在“两会”闭幕后1个月内确定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结果向建议、提案提出人书面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必须按公文处理程序和格式行文。答复要内容具体,表达准确,用语谦逊,并在书面答复时附寄征询意见表。代表、委员对意见反馈表示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后,要抓紧落实承诺事项,一般应当年兑现。跨年度落实的要有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
七、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有全局观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职权,在办理和答复中要始终站在政府的立场,胸怀全局。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不准推卸责任,转移矛盾。要本着对代表、委员,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答复和落实办理事项,不准强调客观敷衍推诿,不准违背原则盲目许愿,不准超越权限草率答复。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应抓紧落实。确因情况变化不能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向代表或委员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交办部门。
八、切实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跟踪落实。要及时对建议、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和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和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级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议、提案的网上办理、信息发布和资源共享。
九、密切同市人大、政协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对市人大、政协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要分别与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一起对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并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甬政发〔2002〕143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水系统设计规划》,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划》(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