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VC投资企业“股权回购”条款设计的法律思考/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3:53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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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C投资企业“股权回购”条款设计的法律思考

阚凤军


PE/VC在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被投资企业的了解与认识,导致其在投资决策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另外,企业管理层可能对企业进行比较乐观的分析与判断,投资公司亦不确定该乐观分析的可实现性,但在投资估值时已反映或包括被投资企业未来超成长性价值因素。不可否认,PE/VC投资项目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公司非常重视风险预防与化解,并有一整套规避风险的方式与投资策略,股权回购就是其中的重要选择方案。

一、本文股权回购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股东等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行为。

二、在股权投资私募领域,股权回购的作用:
首先, 股权回购所设定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企业在未来三年内完成上市等,这些条款客观上督促或激励企业的现有股东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其向投资者投资时所作出的承诺;
其次,投资者可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额外奖励管理层一定比例股份,因此,对于激发被投资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激励作用,也通过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向管理团队传递压力;
最后,股权回购能够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等未实现经营承诺或其他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与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基于上述规定,除非发生满足上述情况之事实,方可发生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且该回购基本是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实现。除此之外,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述规定严格限定了“股份回购”的条件与情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亦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私募股权融资领域,股权回购的主体不能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

四、“股权回购”协议主体的选择
依据本文第三点之分析,风险投资者不能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或做相关安排,但可以考虑选择如下替代方案:
(一)如果公司存在MBO的情况,可通过与管理层签订回购协议;
(二)投资者与所投资公司的股东签订回购协议;
(三)投资者与管理层及股东同时签订回购协议。

五、股权回购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回购条款设定的合法性,避免被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企业借贷”;
(二)充分关注“回购条款”未来的可执行性,防止“股权回购”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有效执行,比如合理设定回购时间、回购股份价格等。
(三)投资公司需要对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公司股东及/或管理层的回购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合理的交易文件设计保证目标的实现。


阚凤军 kanfengjun@126.com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学 法学 学士
中山大学 民商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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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函



建质安函[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转发给你们,作为工作参考。请你们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订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56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现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三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法规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和强制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委托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天津市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市安全站统一编制下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市(含中央驻津)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津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津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市区两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

  (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

  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

  (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安全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市安全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强制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法规与相关知识。由市建委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市安全站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强制培训。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2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和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脱岗强制培训和考试,同时可以暂扣其项目经理IC卡。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市安全站应当及时发还其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原记分分值仍然保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的,每逾期一个月,记分分值增加1分。

  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记分周期内自零分起重新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市安全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强制培训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后再次被记满10分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建筑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和安全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缺少的;

  2.“五牌一图”未采取格式化设置的;

  3.施工现场内有一处裸露地面未采取绿色防尘网遮盖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压尘的;

  5.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散体材料有1处底脚未砌筑50cm高度围挡的;

  6.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砂石等散装材料有1处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的;

  7.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未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行定置管理的;

  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废弃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

  9.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警卫室的;

  10.对非本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有1人未进行登记的;

  11.施工现场人员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的;

  12.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设备的;

  13.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厕所未采用水冲式的;

  14.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的;

  15.施工现场未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的;

  16.现场伙房有1处燃烧木材或煤炭的;

  17.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证的;

  18.施工现场宿舍有1处采用通铺的;

  19.施工现场宿舍未按规定要求,每间超过15人住宿的;

  20.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检查,每1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21.对从施工现场驶出的车辆带泥未实施冲洗的;

  22.施工作业面余料未及时清理、随意抛弃的;

  23.宿舍间甬道未采用硬化铺装的;

  24.宿舍间未设排水系统,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式实体大门的;

  2.施工现场内道路未硬化坚实的;

  3.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的;

  5.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有1处未采用标准定型化防护设施的;

  6.施工现场有1处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7.在禁止施工作业时间内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8.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

  9.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围挡未采取全混凝土地面的;

  10.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未达到封闭、分步实施或者规定标准的;

  11.施工现场未设排水系统的;

  12.在规定区域未按规定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灰土或露天堆放水泥的;

  13.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前盲目施工的;

  14.未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的;

  1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与职工宿舍、现场围挡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16.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未设置隔离设施,未满足安全距离的;

  17.宿舍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照明电源未采用36V安全电压的;

  18.宿舍内照明电源线未按规定敷设的;

  19.高层建筑施工未采取隔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的;

  20.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者施工人员平均人数200以上较大工地未设置经过医务培训的急救人员值班的;

  21.未做消防、保卫巡查记录的;

  22.在易燃易爆危险源点未设置明显禁火标识的;

  23.建筑高度30m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未随楼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未采用直径50mm以上做立管的;

  24.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25.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的;

  2.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3.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项目安全检查未按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巡视监督检查进行,并未做记录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

  5.特工种有1人未持证上岗的;

  6.在在施建筑物中安排住宿的;

  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8.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9.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的;

  10.未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

  11.冬施作业保温设施未采用阻燃材质的;

  1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

  13.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14.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5.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执行专款专用的;

  16.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的;

  1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做安全防护措施的;

  19.未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暨项目经理信息卡)。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工程开工后10日内未报请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

  2.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生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未按规定的;

  4、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5.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

  7.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备案的;

  9.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

  10.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1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工地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的;

  2.本年度施工现场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

  3.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4.现场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现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报 :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市建委、市爱委会、市创模办、

市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

送 :各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发 :局人事处、市拆迁办、各区建设(房管)局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拆房施工过程中造成大量可吸入颗粒物扩散而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迁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具体费用包括:为降尘采取洒水作业的水电费,为减少扬尘而投入的拆房施工现场的围护费等。

(二)拆迁单位应当为拆房施工单位提供拆房防尘洒水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已停水停电的拆迁工地必须接通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

(三)拆迁单位应当在七天内及时清除拆房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在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时,应边拆边围,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 2.1米的遮挡围墙,粉刷围墙并按要求书写防尘标语。因施工需要确难以砌筑固定围墙的,应设置遮挡围护。

(四)上述(一)至(三)项中涉及的费用均由拆迁单位承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 施工方案应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三) 拆除施工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四) 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在清运时做到洒水作业。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 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六)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拆房施工作业。

(七) 在施工中,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八) 实施拆房施工前,拆房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道路和居住人员密集的一侧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第七条 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