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的有效方法/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16:25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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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民(商)事法官,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调解意识,重视日常的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诉讼调解疏导能力。具体可采取:心理缓和法、矛盾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觉观察法、合力调解法。
1、所谓“心理缓和法”,是指法官在案件接手后,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2、所谓“矛盾疏导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后,就设法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弥合点,用真情换取双方的良知和理智,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疏导工作促使他们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3、所谓“批评教育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运用好首先评价的武器,扬善挞恶,对过错方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及时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的一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4、所谓“因案制宜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巧妙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种种行为规律,用心去聆听他们的心声,像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的调处和疏导工作。
5、所谓“直觉观察法”,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观察案件异常情况,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异常情绪激动的、曾发生过激行为和矛盾冲突的、对法院判决有抵触情绪的、由家属陪同来开庭的、一方起诉是出于报复心理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预防和疏导工作,从而及时阻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发生。
6、所谓“合力调解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法院之外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在审判工作中,要妥善地解决问题,真正化解纠纷,光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
上述诉讼调解方法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它们大都贯穿着一种心理学上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如果能够尤为一名自如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的专家,那么他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北安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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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黄红麻市场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黄红麻市场管理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红麻是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由各地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任务。一九九一年国家安排生产计划70万吨,收购计划65万吨,可基本满足麻纺工业和市场用麻需求。但自五月中下旬以来,黄红麻主产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造成大面积的绝产或减产。灾情最为严重
的安徽、河南两省绝收面积达80多万亩,预计全国减产20万吨以上,产需矛盾趋紧。为在大灾之年保证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安排好麻纺工业和市场用麻,坚决防止“黄红麻大战”,特通知如下:
一、麻产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黄红麻市场管理工作。在国家收购计划完成之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插手收购。对擅自收购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供销社要认真做好黄红麻收购的组织工作,切实搞好系列化服务。要合理设置收购网点,严格按照“生产期间谁与麻农签订合同谁收麻”的原则,努力完成下达的收购任务,严禁跨省、跨县、跨乡伸点收购。对违反者,要严加查处。
三、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质量等级标准,坚持对样收购,按质论价,不许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8月2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通知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规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4〕1号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通知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规则


 
 
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通知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市府办(19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规则

  为了认真做好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绍兴市委员会提案(含团体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政府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 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履行国家宪法赋予的职责、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各级部门联系群众、洞察民情、征求意见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保证。
  二、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搞好这项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推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 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把办公室或其它职能科室抓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把好交办、督查、协调和审核关,将工作落到实处。对重要问题,领导要亲自处理并通过走访等形式联系代表或委员。
  四、 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办理工作。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对合理的意见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采纳和解决;对需要解决而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限制,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组织调查研究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确因客观情况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向代表或委员说明原因,取得谅解。
  对重要建议、提案的办理,要事先将办理方案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取得共识。答复中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问题,承办部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再由承办部门答复代表或委员。
  五、 办理工作务必抓紧时间。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办理件后,一般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报经市府办同意以后,先作简复,告诉情况;然后做好连续办理和跟踪办理;待办结后再作补充答复。
  六、 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办理件,应在收件后的10天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即返回交办部门,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它单位,以免延误办理。
  七、 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承办件,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办好。主办单位应主动约请会办单位商量办理原则和各自办的内容、责任;会办单位在收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送主办单位。需要分别办理的,由有关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八、 承办建议、提案,要书面答复。办理件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名义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词语谦逊。答复件要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发。行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有文头、标题、印章。答复件落款尾部,要写明办理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
  九、 办理结果,应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团体);联名提的,应分别一一寄送,答复件要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二份,并抄送代表或委员所在地政府,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办公室。
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和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分别寄送市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凡表示不满意或有其它意见的,要重新研究处理并答复。
  十、 承办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和委员的联系。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代表和委员检查、视察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
  十一、 各单位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报市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二、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系统承办建议、提案的综合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要根据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组织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的意见。要配合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总结评比,促进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