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4
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会议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辞职和罢免,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四)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五)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准备工作;
(七)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列席本级人民政府举行的乡村干部会议。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5年5月12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三、第八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辞职和罢免,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四、第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四)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五)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准备工作;
“(七)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5月1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6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江苏省除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下统称两个《通知》)精神,全面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规范化管理,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部署,决定从10月10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1.两个《通知》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实施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情况。
3. 2010年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关闭目标的落实、关闭煤矿名单公告、已确定关闭煤矿关闭到位等情况);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和规范煤矿整合技改工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10月20日前,各有关产煤市(地)、县(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自查方案,对辖区内所有应关闭小煤矿和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重点督查。10月31日前,有关省级牵头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汇总上报。11月5日前,各有关省级牵头部门对辖区内各产煤地区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总结分析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情况调查表》(格式附后)一并报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径直寄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司)。
第四阶段:综合督查。11月30日前,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对重点地区进行综合督查。督查范围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各地要对已确定关闭煤矿和所有纳入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建设和生产。
2.即查即改,严格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3.加强宣传,接受监督。要加大对本次专项督查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关闭、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
联系人及电话:江洪清,010-64463678(传真)
附件: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929/109354/files_founder_2031414146/1866220523.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