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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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6〕10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三)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和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招标人应将报名费退还给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相应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投标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其他招标书中指定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近年来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五)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六)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报告;

(七)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八)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九)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十)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十一)愿意承受的有关奖罚;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为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招标竞争或放弃招标竞争;

(三)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答辩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3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7日内完成。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人: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议承担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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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报。

  区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区县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毕,区县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备案。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已变更)


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市人民委员会(已变更)




一、为减轻群众房租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租用公房住宅者,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按月计收租金。“使用面积”系住房和附属房间的内净面积。
三、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并按房屋与设备的不同,规定若干其他条件分别增减“分”数。
四、房租的计算方法:
1.基本租金:以平方米为确定租金的单位,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定为人民币5厘。
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增加或减去其他条件租金后,即为单位租金。其他条件每“分”等于基本租金的1%。
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使用面积,即为实收租金。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实收租金=(房租“分”数×5厘±其他条件租金×使用面积)。
五、凡1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厕所间等,按住房标准8折收租;2户使用者,按半价收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六、凡新建之住宅,在落成后3年内,加收租金5%。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地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
七、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较大的住宅,按使用人的月租总额,加收租金5%。
八、凡家店或家厂相连的住宅,如难以划分者,一律按住宅规定计租。能够划分者,其营业房间按住宅计租后,再加收租金50%(一般比现行营业房的租金约可降低40%以上)。
九、私人委托公家经租管理的住宅,一般地按照本规定计收租金。
十、本规定自5月份实行。
附: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
┃ │ │房 租 ┃
┃ 项 目 │ 条 件 及 内 容 │ ┃
┃ │ │分 数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细石 │ │ ┃
┃ │ │1级│ 或人造石墙坐,砖或整石墙身,细石墙面 │1│ 20 ┃
┃ │ │ │ 或带细石垛,磁瓦或水刷石墙面 │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或铅铁 │ │ ┃
┃基│结│2级│ 顶,整毛石墙坐,砖墙身,部分磁瓦或水 │2│ 14 ┃
┃ │ │ │ 刷石墙面 │ │ ┃
┃ │ ├──┼────────────────────┼─┼───┨
┃ │ │ │ 钢筋混凝土平顶,一般木架瓦顶,整毛 │ │ ┃
┃ │ │3级│ 石或乱石墙坐,砖墙身,正规灰砂墙面或 │3│ 9 ┃
┃ │ │ │ 整齐的清水墙 │ │ ┃
┃本│构├──┼────────────────────┼─┼───┨
┃ │ │ │ 简单木架瓦顶,乱石墙坐,砖墙或砖土 │ │ ┃
┃ │ │4级│ 合筑之墙身,灰砂墙面或清水墙面 │4│ 5 ┃
┃ │ ├──┼────────────────────╁─┼───┨
┃ │ │5级│ 简陋房架,草顶或油毡顶,砖墙合筑之墙 ┃ │ ┃
┃ │ │ │身或土坯墙身,木板墙身等 ┃5│ 3 ┃
┃租├─┼──┼──────────────────━─╁─┼───┨
┃ │ │ │上等硬木细致地板或拼花地板,美术水磨石地│ │ ┃
┃ │ │1级│面 │1│20 ┃
┃ │ ├──┼────────────────────┼─┼───┨
┃ │地│ │普通地板,普通水磨石面,马赛克地面,地 │ │ ┃
┃ │ │2级│皮布面 │2│12 ┃
┃ │ ├──┼────────────────────┼─┼───┨
┃ │ │3级│粗糙木地板,水泥地、花砖地面 │3│ 8 ┃
┃ │面├──┼────────────────────┼─┼───┨
┃ │ │4级│整齐砖地,破旧水泥地面 │4│ 5 ┃
┃ │ ├──┼────────────────────┼─┼───┨
┃ │ │5级│碎砖地、三合土地或土地 │5│ 3 ┃
┗━┷━┷━━┷━━━━━━━━━━━━━━━━━━━━┷━┷━━━┛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
┃ │ │ │房租 ┃
┃ 项目 │ 条件内容 │ │分数 ┃
┃ │ │ │ ┃
┠─┬─┬──┼────────────────────┼─┼───┨
┃ │内┃1级│全部或大部油漆墙面,细致美术护墙板、带 │1│25 ┃
┃基│ │ │挂镜线 │ │ ┃
┃ │ ├──┼────────────────────┼─┼───┨
┃本│ │2级│部分油漆墙面,齐护墙板,细臻粉饰墙面 │ │ ┃
┃ │ │ │ │2┃18 ┃
┃租│ ├──┼────────────────────┼─┼───┨
┃ │墙│3级 │ 正规灰砂粉饰墙面,或带一般护墙板 │3│12 ┃
┃金│ ├──┼────────────────────┼─┼───┨
┃ │ │4级│ 粗糙灰砂墙面、或泥底白灰抹皮 │4│7 ┃
┃ │ ├──┼────────────────────┼─┼───┨
┃ │ │5级│ 泥墙面,或未抹墙皮 │5│4 ┃
┃ ├─┼──┼────────────────────┼─┼───┨
┃ │ │1级│ 细线朔花美术细致顶棚 │1│ 15┃
┃ │ ├──┼────────────────────┼─┼───┨
┃ │顶│2级│ 带线条之灰顶棚、抹角顶棚、马粪纸或 │2│ ┃
┃ │ │ │ 整齐木板顶棚 │ │ 11┃
┃ │ ├──┼────────────────────┼─┼───┨
┃ │ │3级│ 普通灰顶棚或一般木板顶棚 │3│ 7 ┃
┃ │棚├──┼────────────────────┼─┼───┨
┃ │ │4级│ 苇巴抹灰,原巴板顶或席顶 │4│ 5 ┃
┃ │ ├──┼────────────────────┼─┼───┨
┃ │ │5级│ 原屋顶(无巴板者) │5│ 3 ┃
┃ ├─┼──┼────────────────────┼─┼───┨
┃ │ │1级│钢门窗,上等木门双窗,或带纱门窗,有门窗│1│ 20 ┃
┃ │门│ │巾脸或窗帘盒 │ │ ┃
┃ │ ├──┼────────────────────┼─┼───┨
┃ │ │2级│上等木门窗或带纱门窗,或带部分贴脸、窗帘│ │ ┃
┃ │ │ │盒 │2│ 14┃
┃ │窗├──┼────────────────────┼─┼───┨
┃ │ │3级│普通门窗或带门窗贴脸 │3│ 8┃
┃ │ ├──┼────────────────────┼─┼───┨
┃ │ │4级│简单木门窗 │4│ 5 ┃
┃ │ ├──┼────────────────────┼─┼───┨
┃ │ │5级│简陋木门窗,或旧式板门木棂窗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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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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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条 件 及 内 容 │房租 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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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条件(加“+”减“-”的“分数”每 │ │分 ┃
┃ │ │ │ ┃
┃ │分等于其本租金的百分之一) │ │ 数┃
┃ ├─┬────────────────────┼─┼─────┨
┃ │1│ 窗 户 向 南 │1│ +5 ┃
┃其├─┼────────────────────┼─┼─────┨
┃ │2│ 窗 户 向 北 或 向 西 │2│ -5 ┃
┃ ├─┼────────────────────┼─┼─────┨
┃ │3│ 院 落 无 自 来 水 │3│ -5 ┃
┃ ├─┼────────────────────┼─┼─────┨
┃ │4│ 院 内 无 下 水 道 │4│ -5 ┃
┃他├─┼────────────────────┼─┼─────┨
┃ │5│ 无 电 灯 设 备 │5│ -5 ┃
┃ ├─┼────────────────────┼─┼─────┨
┃ │6│ 通 行 的 房 间 │6│-5至20┃
┃ ├─┼────────────────────┼─┼─────┨
┃ │7│ 顶 楼 及 地 下 室 │7│-20至70 ┃
┃条├─┼────────────────────┼─┼─────┨
┃ │ │ 平房前墙低于2.5米,楼房顶棚至 │ │ ┃
┃ │8│ 地板低于2.5米者 │8│-5至20┃
┃ ├─┼────────────────────┼─┼─────┨
┃ │ │ 房间严重潮湿阴暗(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 │9│-10至 ┃
┃件│9│减) │ │ 50 ┃
┃ ├─┼────────────────────┼─┼─────┨
┃ │1│三层楼以上的家庭宿舍没有电梯的每层递减(│1│ ┃
┃ │ │即三层楼减5%四层楼减10%半地下室不计│ │ -5 ┃
┃ │0│层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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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表列结构、门窗如已破坏及地面,内墙、顶棚破坏过重者,按下一┃
┃说│ 级分计算,但降至第五级分数时不能再减 ┃
┃ │⒉凡此表未包括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评入适当的级内,并应视具┃
┃明│ 体情况灵活运用 ┃
┃ │⒊每个房租“分”等于人民币5厘 ┃
┃ │⒋窗向条件,没有起到方向作用的,可不增不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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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