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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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7〕14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各地制定的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了调查汇总,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须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二、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高校可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认真做好高校收费公示工作。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对高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要督促学校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附: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汇总表
序号 学 校 名 称 所在城市 学 费 标 准(元/生/年)

1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外交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市 本科生:重点院校一般专业不超过5000元,理工科专业不超过55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6000元,艺术专业不超过1万元;一般院校一般专业不超过4200元,理工科专业不超过46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5000元,艺术专业不超过1万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中央美术学院本科生学费标准不超过15000元。 高职生:一般专业不超过60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7500元,艺术类专业(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不超过19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不超过12000元。
2 南开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艺术类(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10000元,理论、教育专业6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8000元。
3 天津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艺术类(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10000元,理论、教育专业6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8000元。
4 中国民航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空中乘务专业10000元。
5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保定市 本科生:普通本科5000元;独立学院10000元;艺术类8500元。高职高专5000元。
6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三河市 高职高专5000元。
7 华北科技学院 三河市 普通本科3500元;体育类6125元。高职高专5000元;艺术类7000元。
8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保定市 普通本科3500元;高职高专5000元。
9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市 本科生:汉语言文学38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应用化学、应用化学(精细化工)、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及汽车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物理、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管理、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广播电视新闻学、法学、金融学、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46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英语强化)、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环境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日语强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英语强化)、土木工程(英语强化)、土木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强化)、生物技术、环境科学、物流工程、物流管理4800元;电子科学与技术、工业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英语强化)、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英语、日语5200元;雕塑、艺术设计10000元。
10 东北大学 沈阳市 本科生: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2500元;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材料物理、工程力学、测绘工程、土木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市场营销、会计学、工业工程、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科学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环境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46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工程4800元;自动化、通信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日语、俄语、英语、工业设计、城市规划、社会体育5200元;艺术设计、音乐表演10000元。
11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市 本科生:航海技术、轮机工程2500元;汉语言文学、哲学3800元;海事管理、轮机工程(船机修造)、自动化工程、环境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电子商务、社会工作、应用物理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财务管理、测控技术与仪器、海洋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4600元;物流管理4700元;法学(海商法)、物流工程、交通运输4800元;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日语、软件工程、土木工程、网络工程5200元。
12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市 本科生: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信息安全、禁毒、经济犯罪侦查、法医学、警犬技术、公安视听技术4800元。
13 吉林大学 长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3800元;工商管理类、生物技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4200元;教育、法学、经济学4500元;电气、电子、信息类4700元;医学类 5000元;外语类4900元;艺术、新闻传播类6000-13000元;经济信息学院本科生学费11000-14000元;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学费9500-10000元;软件学院收费标准:1、软件工程一、二年4700元;2、软件工程第二学士学位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学费)9000元。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现行同类专业80%的比例收取。 专科生: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制药、口腔医学4300元。高职生:6000—9000元。
14 东北师范大学 长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非师范专业35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专业4600元;日语、俄语专业3500元;体育教育专业4200元;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9000元;音乐、美术专业(非师范专业)、音乐、美术专业(师范专业)、舞蹈编导专业12000元;广告学、新闻、广播电视新闻专业6000元;应用英语专业13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软件工程、商务日语、商务俄语专业9800元;科技交流(中美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软件工程(中美合作)19000元;预科生3500元。
15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等2500元;林学、森林保护资源与旅游、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动物医学等30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科学、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工程管理、工业设计、安全工程、市场营销、农林经济管理等3500元;园林3600元;信息与科学技术3800元;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日语、材料化学、城市规划、社会工作、俄语、地理信息系统、物流工程等4000元;生物工程4500元;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包装工程、通信工程等4800元;公共事业管理4800元;生物技术5400元;广告学8000元;艺术设计9000元。
16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25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3300元;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工业设计、测控技术与仪器、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环境工程、工商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电子商务、财政学等35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3800元;法学、英语(科技)、材料物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声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排水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交通运输、飞行器设计与工程、工程力学(结构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轮机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4000元;热能与动力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信息对抗技术、汉语言文学等4500元;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等4800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5000元;软件工程、飞行技术、飞行器动力工程、微电子学、材料化学等5500元;工业设计(艺术类)9000元。
17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金融学、建筑学、土木工程、城市规划、广告学、生物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飞行器设计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器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与计算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等5500元;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专业9000元;其他专业4000元。
18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 本科生:⑴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相关专业5000元;⑵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⑶艺术类专业10000元。
19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专科生:⑴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相关专业5000元;⑵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⑶艺术类专业10000元。
20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1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徐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2 江南大学 无锡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农林专业25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3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农林专业25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4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南京市 公安类专科生:4940元;一般类专科生:3600元(±15%)。
25 合肥工业大学 合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5000元;培养成本较高的本科专业( 具体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筑学,英语,信息与计算科学,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工业设计,通信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微电子学,车辆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城市规划,广告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子商务)5500元。
26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800元;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安全工程,化学类,材料科学类,数学类,环境科学,热能与动力工程,生物科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物理学类,理论与应用力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类,理科实验班类等十五个科类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
27 浙江大学 杭州市 本科生:农林师范专业4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其他专业4800元;软件学院学费,每学分400元,80学分。
28 厦门大学 厦门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5460元,医学、飞机工程专业6760元,艺术专业9360元。
29 华侨大学 泉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3900元,医学专业5200元,艺术专业7800元,建筑、外语、电子商务、通讯工程、信息与计算机、城市规划、生物技术、环境科学、广播新闻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自动化、软件工程、制药工程、网络工程、材料形成及控制工程、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园艺专业4420元。
30 山东大学、 济南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网络教育学院业余本科3000元,全日制本科最高8000元。计算机软件学院12000元(第二学士学位400元/学分)。
31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
3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东营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
33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市 专科:文科3300元,理科3600元。
34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 武汉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500元;重点专业5850 元(本科重点专业学费标准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35 湖南大学 长沙市 本科生: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行政管理、市场营销、政治学与行政学等45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社会体育等4600元;汉语言文学、化学、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等5000元;英语、日语等5300元;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工程力学、车辆工程、环境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科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工业工程、工程管理、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务管理、保险、会计学、工商管理等5500元;土木工程、电气信息类(电子信忠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工业设计、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安全、生物技术、电子商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信息营理与信息系统、城市规划、材料科学与工程等5900元;软件工程本科第一、第二年5900元,第三、第四年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共80学分;软件工程第二学士学位(两年制)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共80学分;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专业)6000元;建筑学6500元;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工业造型)等8000元;广播电视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13000元。
36 中南大学 长沙市 本科生:1.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3400元; 2.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4000元;3.汉语言文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5000元; 4.英语、法语、日语5300元 ;5.统计学、行政管理4500元;6.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法学5500元;7.冶金工程、消防工程、安全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4600元;8.材料化学、交通运输、测控技术与仪器、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工程力学、生物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工程管理、环境工程5500元;9.微电子制造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科学、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5900元; 10.建筑学6500元; 11.广播电视新闻学6000元; 12.工业设计(艺术类)、艺术设计(艺术类)、音乐表演8000元;13.护理学、医学信息学6000元; 14.临床医学(五年制)、口腔医学(五年制)、麻醉学、医学检验、精神医学、预防医学、药学7500元; 15.口腔医学(七年一贯制)、临床医学(七、八年一贯制)7800元;16.生命科学专业8000元;17.软件工程专业本科(二年级后在校生、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二年制)400元/学分,共80学分。高职专科生,营销与策划4000元,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4500元。
37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市 三年制专科:普通工科4000元,军品专业(飞机维修、飞机及发动机维修、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导弹维修、航空计算机技术与运用、检测技术及应用专业)4600元。
38 中山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39 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40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市 本科生:财经、管理专业5000元,理工专业6000元。
41 暨南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42 四川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医学类4920—600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第三、四学年)15000元。
43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
44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医学类4920—600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
45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9800元。
46 西南民族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
47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广汉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专科生:空中乘务8000元,其他专业参照本科收费标准执行。
48 重庆大学 重庆市 本科生:外语类5500元;医科类5000元;土木工程类5000元;计算机、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管理、通讯、财经、金融、新闻、法学等4500元;其他理工类3700元;艺术类不超过10000元。
49 西南大学 重庆市 本科生:师范类,文科4000元,理科4500元,体育4500元,外语5000元,艺术7000元;非师范类,农林3000元,哲学、民族学3200元,理工3700元,土木工程5000元,计算机、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管理、通讯、财经、金融、新闻、法学等4500元;外语5500元,医科5000元,运动训练8000元,艺术类10000元。
50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 3850元; 理工外语类 4950 元;西医类5200元; 艺术二类9900 元; 信息工程等9个热门专业52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
5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凌区 本科生:农林水专业3025 元;文法财经类 3850元;理工外语类 4950 元;艺术二类9900元。
52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 理工外语类4950 元;艺术一类7700元;艺术二类9900 元;艺术三类12100元。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
53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 理工外语类4950元; 艺术二类9900元; 通信工程等3个热门专业6000元;自动化等4个热门专业55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学生9000元。
54 长安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理工外语类4950元; 艺术二类9900元;艺术三类11000元。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
55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 3850元;理工外语类 4950元;艺术二类99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
56 兰州大学 兰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艺术类、英语、广告及重点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4200元;重点专业(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学院除生态学以外的专业,以及法学、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旅游管理旅游文化方向专业)4800元;英语、广告专业5400元;艺术类专业(音乐表演、艺术设计)7000元。
57 西北民族大学 兰州市 本专科生:文史类3800元,理工类4000元,民族类文史专业2500元,民族类理工专业3000元;本科艺术类表演、舞蹈、音乐、美术专业6000元,专科艺术类5500元。
58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银川市 本科生:文科类2600元,理科类2800元,外语类3000元,计算机、信息类3000元,艺术类6500元。
59 石河子大学 石河子 本科生:艺术类6000元, 医学类4000元,外语类3800元,理工类3500元,体育类3300元,财经类3200元,文科类3100元;专科:艺术类5500元,医学类3600元,外语类3500元,理工类3300元,体育类3100元,财经类3000元,文科类2900元。
60 塔里木大学 阿拉尔市 本科生:外语类3800元,理工类3500元,文科类3100元;专科生:外语类3500元,理工类3300元,文科类2900元。
61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五家渠市 专科生:理工类3300元,文科类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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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问题,1954年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过一般原则规定。1955年,为处理会见美国籍案犯问题的需要,曾专门拟订过内部规定。鉴于不久前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签订的互设领事馆的“协议”或“换文”中,都有关于派遣国公民被拘捕后,接受国应允许探视等问题的条文,而这些文件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应当共同遵守,不能违反。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羁押有外国籍案犯,有的地方已经遇到了这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制订了《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内部规定》、《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和《会见证》。现随文发去,请据此办理。
《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可以提供给允许探视外国籍案犯的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附一: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内部规定
(一)关于会见的原则。对于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以及已经判决的反革命罪犯,一般允许会见。对于未经判决的反革命案犯,不妨碍侦查或审判的,也可准予会见;有碍侦查或审判的,暂不准会见,但要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或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对因有碍侦查或审判而暂不准会见的,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将外国人被拘捕的情况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如对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条约、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向我外事部门等单位提出交涉时,可托词解释或拖延。
(二)关于会见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外国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案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每次会见只限一人,其十六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允许随同会见。不属以上人员或两人以上要求会见案犯的,须经案犯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外国籍案犯,须向我外交部或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提出,经由外事部门与公安部门作好安排后,监狱(包括看守所,下同)当局凭其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办理会见手续。
(三)关于会见的规则。准许会见外国籍案犯的时间,一般每月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即每月第一、第三周的星期二下午二时至五时。会见时,应当派翻译人员到场监督,规定使用的语言。在会见前,要向案犯本人和会见人宣布《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并要他们遵守,不得违反,然后填写《会见证》。
会见地点,应在接待室会见,不宜安排在监舍内,以防观察监狱情况。
(四)关于交谈案情的问题。已审结的案件,可以允许交谈案情。如果他们的谈话,涉及案情,所谈内容符合案犯的犯罪事实,则不加干涉;如果进行诬蔑和歪曲事实,则应加以制止。
(五)关于通信的问题。案犯发受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的检查,未决犯发受信件,由原送押机关或审判机关检查,或者委托监狱管理机关检查。如果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情形,应当扣留。
(六)会见人要求参观监舍和关押外国籍案犯的处所,属于对外开放的,可允许参观,否则均应婉拒。如果要与案犯合影,由监狱当局酌情决定;如认为可以,可指定合适的摄影场所。
会见人如要看在押案犯判决书,可不加干涉。
(七)会见人如要求会见监狱当局,一般可以安排接见,由监狱负责人出面或选其他适当的负责干部以监狱负责人名义临时出面。对会见人提出的问题,可作一般回答。如问到在押案犯的罪行,可按判决书的主文回答,不必讲犯罪的具体情节;问到在押案犯的表现,可作一般性回答;问到其生活待遇,可按实际情况回答;如要求提前释放,可表示:这要根据案犯本人的表现,依照中国的法律办理。
(八)处理会见这类问题,是一项严肃的外事工作,涉及到执行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必须认真对待。事先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这些规定、文件,教育他们依法办事。如遇特殊要求和其他问题,不要轻易答复,应及时请示报告。

附二: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
(一)会见案犯须经监狱长(包括看守所所长,下同)批准。
准许会见案犯的人员,限于直系亲属、监护人和案犯所属国驻中国的大使馆、领事馆人员。如非以上人员,须经准许方得会见。
(二)案犯亲属和经准许的人员会见案犯,每次只限一人,十六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以允许随同会见。会见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分钟,会见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星期二下午二时至五时。
(三)会见人应持有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会见证。会见证经过监狱长签字后,方得凭证前往指定地点会见。
(四)会见时,禁止会见人携带武器、录音机、录像机及监狱管理机关规定不准携带的其他物品。
(五)会见外国籍案犯时,应使用监狱当局所同意的一种语言或使用其本国语言,不得使用隐语,并应有监狱管理机关的翻译人员在场。
(六)会见中不得互相私自传递信件和物品。寄送物品、信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
(七)会见人送给案犯的日用品,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凡非必要的物品,拒绝接受;送给案犯的人民币,由监狱管理机关登记后,代为保存,并开给收据,案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照章领取。
(八)案犯发受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的检查。羁押受审的人发受信件,由原送押机关或审判机关检查。
(九)监狱长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限制或停止案犯的会见、接受送来物品和发受信件。
(十)会见人如违反本规则,监狱管理人员得立即加以制止或停止会见。

附三:外交部领事司请转告有关法院提供外文姓名、地址事
最高法院研究室:
近来有些地方法院要求我司通过我驻马来西亚使馆转递法律文书,但往往由于未能同时提供当事人的外文姓名和地址,以致我驻马使馆无法转递。希望你室转告有关法院,今后如有需我驻马使馆转递的法律文书时,请务必提供外文姓名和地址。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第三章 馆藏和流散文物的管理
第四章 考古发掘、文物拓印与拍摄
第五章 文物出境的管理
第六章 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发展文物事业。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有制止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破坏文物。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标志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使用单位及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负责保护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其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拆除、改建或迁移地上文物。如因建设特殊需要,必须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事先须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不得征地、施工,银行不得拨款。
建设单位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事先必须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确认无文物埋藏后,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准许征地施工。
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文物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上交出土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清理发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需要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等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协议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有损文物安全,不履行使用保护协议规定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迁出,所需一切
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严禁破坏性使用。
第十五条 在宗教团体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保证文物安全。非宗教团体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应注意保护文物古迹或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园林等历史遗存,保护其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务院核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其名城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具有一定历史风貌、地方特色或革命传统的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以及街区、小镇、村寨、园林及其他建筑群体,在征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公布为同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予
以保护。

第三章 馆藏和流散文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级、省级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分别由省和市(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
核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资质。文物修缮保护工程须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报审批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收藏文物的全民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均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藏品规定,建立健全藏品档案,并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和藏品目录,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防止和控制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确保文物安全。
收藏条件较差的单位,其一级藏品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其二、三级藏品由市(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调拨、交换本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二级和二级以下的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流散文物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文物单位经营购销业务,须经省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购销业务。
典当、拍卖、旧货市场等有可能涉及文物交易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提供给全民所有的博物馆收藏。
集体或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家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经营单位收购。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或者境外居民。
第二十三条 银行在收兑金银工作中对拣选的金银质地文物应价拨文物部门。对拣选的历史货币,除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可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第二十四条 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单位,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废旧物资中的文物。对拣选的文物,应妥善保管,移交文物部门,不得销毁、损坏和出售。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第四章 考古发掘、文物拓印与拍摄
第二十五条 一切考古发掘都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发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古调查勘探单位、领队人员资格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单位在进行勘探、发掘工作前,须向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交验发掘许可证副本。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发掘质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掘情况,妥善处理发掘现场,提出保护意见。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报告
发表后,须将出土文物造册送省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收藏单位收藏文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拓印。
凡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一律不准传拓出售或翻刻副版。
第二十八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级文物的复制,须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级文物的复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和不损害其原有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须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许可证书。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事先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拍摄文物照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文物出境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和按国家规定允许外销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运从文物经营单位购得的文物出境,海关凭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组织钤盖的鉴定标识和专用发货票查验放行。
个人携运私人收藏文物出境,须向国家指定的海关申报,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允许出境并符合国家规定数额的文物,钤盖鉴定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鉴定组织登记发还或由文物部门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六章 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省和文物较多的市(地)、县(市、区)设立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其他市(地)、县(市、区)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文物保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其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下级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制止一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其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保护当地文物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尽职尽责,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文物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应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
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只能用于文物事业。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由省政府分别规定上交比例份额,省财政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全部返还当地文物部门,用于文物的保护和维修;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由同级财政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
于文物的保护和维修。
文物经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二)刻划、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擅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或境外居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窑、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或擅自兴建工程以及有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赔偿损失,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原状或进行破坏性使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拓印、复制文物或违反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图片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拓印品、复制品、胶片和非法获取的资料,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勘探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考古勘探资格证书,调出所有出土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家财政,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文物工作人员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务院核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其名城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章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级、省级以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分别由省和
市(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资质。文物修缮保护工程须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报审批部门验收。”
三、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典当、拍卖、旧货市场等有可能涉及文物交易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考古调查勘探单位、领队人员资格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人携运从文物经营单位购得的文物出境,海关凭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组织钤盖的鉴定标识和专用发货票查验放行。
个人携运私人收藏文物出境,须向国家指定的海关申报,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允许出境并符合国家规定数额的文物,钤盖鉴定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鉴定组织登记发还或由文物部门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保护当地文物的责任。”
七、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删去。
第三款修改为:“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只能用于文物事业。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由省政府分别规定上交比例份额,省财政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全部返还当地文物部门,用于文物的保护和维修;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由同级财政和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管理,用于文物的保护和维修。”
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五)项合并作为第(二)项,修改为:“刻划、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擅自移动或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八)在建设、生产中发现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或损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生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勘探的,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考古勘探资格证书,调出所有出土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九、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规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