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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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交信息[2004]156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省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的作用,实现网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厅特制定《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省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8月26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办公业务网络(以下简称“机关办公内网”)是省交通厅专门用于处理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是吉林省政务专网的一个节点,其连接着省政府机关及其直属部门的内部办公网。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省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的作用,促进办公业务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规定,结合省厅机关办公内网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省厅机关办公内网从事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和相关应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代表省厅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全面管理与维护工作以及各单位负责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规划与管理、应用协调、运行维护与网络升级等工作。
(二)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综合信息系统、公共数据库系统、网络安全防范及其它应用系统的建立、开发及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工作。
(四)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省厅有关办公内网的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规划管理、运行维护与网络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接入厅办公内网的工作由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办公内网。
凡申请接入厅办公内网的用户,无论以何种方式入网(IP直接连入、局域网连入、电话连入)必须到信息中心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建立用户名和用户密码,再行入网。
第八条 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入国际互联网,必须做到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专机专用,以保证办公内网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利用省厅办公内网主干通信设备、设施和线路。
(二)未经允许,在省厅办公内网内任何信息插座连接网络设备和线路;
(三)未经允许,进入省厅办公内网或者使用省厅办公内网的资源;
(四)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功能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五)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七)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八)在省厅办公内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九)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省厅办公内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确为工作原因需要变动的,应由所在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必要手续,由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厅办公内网安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厅办公内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单位形象和单位利益的言行;
(九)其它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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