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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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9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一)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

  (二)市国土、建设、交通、林业、经委、公安、税务、园林、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第四条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市控违办对两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的内容为: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工作情况。

  第六条两区政府应根据具体控管情况,于上年11月份研究确定本区本年度拟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数量目标任务,商市控违办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作为市控违办考核本年度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两区政府将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数量目标任务逐月分解,当月底提出下月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报市控违办,作为市控违办对该区进行月度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对两区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逐月考核: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20分。按两区政府报市控违办的当月拆除计划完成情况记分,完成当月拆除计划的记20分,大于 90%(含90%)小于100%的记15分,大于80%(含80%)小于90%的记10分,大于70%(含70%)小于80%的记5分,大于60%(含60%)小于70%的记3分,60%以下的记零分。

  1、鼓励逐月按计划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2、各单位可视情况申报月度零拆违计划,当月未完成的月均拆违计划,可结转至下月累积计算。

  3、对于提前完成年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指标的,自完成月度开始,后续月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记满分。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55分。完成当月控制新增违法建设指标(零增长)的记55分,当月增量违法建设小于月均控制指标10%的记50分,大于10%(含10%)小于20%的记40分,大于20%(含20%)小于30%的记30分,大于30%(含30%)小于40%的记15分,40%以上的记零分。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市领导批示件办理等工作考核分值为2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置的,一处扣5分。

  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应当建立案件档案,如实载明拆除处数和面积。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发现一处扣5分。

  第八条对两区政府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周重点通报,每月考核,每季公示,年终考评奖惩。  

  第九条两区政府月度绩效考核成绩按优胜、达标、不达标划分三个等次。每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得分在60至90分(不含90分)的为达标单位,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条两区政府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国土、建设、交通等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达不到以下要求的,当月(次)考核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或者不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对出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履职敷衍的;供水、供电企业(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协助、配合实施断水、断电措施的;

  (二)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因不接受所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

  (三)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等各类违法建设须按规定时限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置。未处置率、未按时处置率达50%的为不合格。

  以上月度考核的3项指标中有2项及2项以上合格,当月(次)考核才算合格;3项指标中某一项指标如连续3个月(次)不合格,则该3个月(次)考核中要记1次(月)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率以考核次数为基数计算,每年考核次数不得低于4次。考核合格率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合格率在60%至90%的为合格单位,60%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三条由市控违办对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或合格率在60%以下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市控违办每季度讲评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典型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优胜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在绩效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纵容包庇、徇私舞弊、收受受检单位礼品、礼金,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对街道、乡镇、两区政府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由两区政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控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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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36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批“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需求主导,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突出建设效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规划》,大力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具体工程项目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单位,科学组织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确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完工投用后的共用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能力,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6月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积极主动,深入研究,结合实际制订了专项整治方案,并狠抓落实。国家局也对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组织了核查试点,对部分重点监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专项检查,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等配套文件,规范了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工作。通过一年的工作,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们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局关于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特制定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成境内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
  (二)完成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
  (三)完成部分境内已经获得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核查任务。
  (四)启动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
  (五)完成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
  (六)继续开展对国家局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核查工作
  1.对境内部分已获准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四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各省(区、市)局积极配合。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其他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核查工作,拟在2008年工作中安排。
  2.对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中,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四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各省(区、市)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其他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国家局负责向各省(区、市)局提供各地在审三类医疗器械申报单位和申报产品名单以及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复印件。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
  3.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这项工作由各省(区、市)局负责,2007年9月底之前完成任务。已经完成任务的省份,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4.各省(区、市)局应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在审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作出具体安排。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
  5.对部分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这项工作由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各省(区、市)局要在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国家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举报有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专项监督检查。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2.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
  重点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国家局负责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涉及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集中力量进行修订起草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送审稿。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国家局将研究修订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有关制度,对三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出进一步要求。今后,对境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资料,必须进行真实性核查,在核实其真实性之后才能审批;对存在虚假问题的注册申请资料坚决退审,依法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通报全国与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二)举办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培训班。2007年7月下旬请各省(区、市)局主管局长和处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任务,统一认识、统一方法,为全面完成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创造条件。

  (三)继续组织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督查。2007年11月份国家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以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依法严肃处理违规企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申请注销其产品注册证或者要求撤回其注册申报资料的,审批部门依申请予以注销相关注册证或着同意其撤回相关注册申报资料。

  (五)加强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同时选择典型违法案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曝光,以震慑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环节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