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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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铁岭市政府对铁岭泓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 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费确认单》决定是否削减或暂停拨付。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省或省以上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监督性监测和不定期抽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保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对相应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进行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其所在县(市)区或管委会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一)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二)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三)因污水处理厂运行问题,被处以省以上(含省级)环保区域限批的。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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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电影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5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5])2号文件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管理,培育、发展我省电影市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市场是指: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销售及其他电影经营活动。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电影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更好地获得经济效益。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影市场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城乡的电影市场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制片、发行、放映3种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电影制片、发行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城市35毫米电影和农村16毫米电影放映许可证(含非经营性)分别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 第六条 电影版权受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对影片进行复制、播放和经营。
第七条 允许有发行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具有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在版权限定范围内发行。
第八条 部队、武警系统发行的影片,不准对外公开售票放映或出租。
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播放电影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电影生产单位不得在省内重复出售影片版权,更不得向无发行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影片发行权。
第十条 影片在发行期限内,严格禁止非法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该片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一条 电影生产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向省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出售播映权。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由国家电影局审查通过并颁发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电影观众厅不准放映录像带、激光视盘。
第十三条 因学术研究和文化艺术交流的需要,观摩末取得国家影片上映许可证的内部资料片,必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市以下不设立观摩场所。
第十四条 16毫米电影应面向农村,为农民服务,不得在县政府所在地放映。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露天进行经营性放映活动。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995年1月16日
  群体性行政案件是指起诉人数在十人以上,为求得某同一权益的保护,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群体性行政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就我院为例,从2009年—2011年3年间就受理多起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虽然这些案件后在县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多方努力,通过协调得到了处理,但也反映了群体性行政案件在目前来说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稍微处理不当,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本文笔者就试着对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内涵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风险评估在我国最开始是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评估,近年来,风险评估逐步引入到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上来,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即,我国司法界也逐渐重视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法院而言,如诉讼、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诉信访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受理和审理对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是否会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涉诉事件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防范措施,防止因法院案件的处理引发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执行以及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

  二、群体性行政案件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的司法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呈碰撞式交织发展,在行政管理领域也不例外,稍不慎重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发生,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中坚力量,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当前形势发展现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可以促进法院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由于群体性行政案件具有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如能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做好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及有可能通过协调的方式进行处理,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社会稳定风险降低到最低。

  2、可以为党委政府解除忧患。群体性行政案件由于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纠纷出现后党委政府是十分重视和关注的,纠纷发生时,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都进行过协调,只是协调未果才进入法院,因此,党委政府也是非常关心案件是否会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能及时为党委政府解除这种忧患。

  3、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群体性行政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规模大人数多,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并且社会也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稍微处理不当,有个别或几个当事人挑起矛盾,就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如法院做好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可以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如何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

  1、要树立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意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正通过法院案件的形式引发出来,为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案件要更加要慎重,更加要稳妥,这就必须要对群体性行政案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力将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诉讼中、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此,法院从院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识,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来抓,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群体性行政案件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相对人直接对博政府,其矛盾的尖锐性、对抗性较之其他群体性诉讼要强。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必须要建立好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对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案件受理后要及时向院长、主管院长报告,向上级法院书面报告,并特别注意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以便使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同时还有要及时制定好临时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3、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还要注意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成员要深入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同群体诉讼代表人谈话、个别谈心,及时了解原告方的思想动态、案件期望的大小、具体要求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上访的隐患,同时,还有深入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中去了解情况,因群体性行政纠纷发生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本身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都或多或少进行了一些协调,法院可以从中了解到作为原告的群体一方在协调中的一些想法和要求,可以间接掌握风险程度。

  4、做好开庭时的法律释明和当事人的思想疏通工作。通过建立重大信息报告通报制度,掌握当事人的动态信息,通过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前访工作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态后,在开庭审理的时候,要注意法律的释明工作,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或是法庭小结时都要注意要用群众的语言,诠释清深奥的法律,要让当事人听的懂、听的明、听的服,引导当事人能以理性的方式正确对待自己的诉求,防止产生偏激的想法和发生过激的行为。

  5、在党委领导与政府支持下,做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要做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好,只要将群体性行政案件协调好,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双赢的效果,也就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了。由于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人数众多,涉及而广,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容易导致导致集体性上访,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案件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的,同时,这类案件发生在政府管理领域,党委、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也是其应有的职责,因此,我们必须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积极主动妥善地将案件协调好,使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