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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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坚持精致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的进程,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精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建设工程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工作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创优的工作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五条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六条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基金来源为:
(一)社会赞助和捐赠;
(二)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4号)规定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章各责任主体单位创优职责
第七条对于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等)要组建创优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创优措施,落实创优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工程类别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企业要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把好监理关。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评选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优质建设工程评选范围、条件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条件确定。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市属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分包工程或劳务除外)。对于住宅小区内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其中50%以上的单体工程列为创优范围;对于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和具有特定意义的公共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列为创优范围;工业厂房项目以及其他项目,鼓励列为创优范围。
第十五条市优质建设工程由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自愿申请、独立申报。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确定两个主要施工单位、两个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完成的施工产值占工程总产值的20%以上的,也可单独申报),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七名,分别由市建设局、有关行业局、市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库,负责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必须按要求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工程上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业复查组进行复查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各专业复查组所作的书面评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公布。
第十八条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的项目,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继续申报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分。
第四章优质建设工程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基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市优、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建设单位要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投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投标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近三年内(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在我市区域内获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当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评标办法,按创优业绩进行加分。
(一)在项目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4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施工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施工项目经理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二)在建设监理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总监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5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总监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第二十三条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金从优质工程奖励资金中支取,具体标准另定。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局提请市政府召开创优表彰大会。对获—7—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良好行为记录;对创优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授予“淮安市创优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3项工程;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连续2年获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1年内在淮可同时承接两项工程。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建设局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和服务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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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发现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或者与破产企业相关的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债权保证问题,未能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在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出现偏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有关保证问题时,应当准确理解法律,严格依法确认保证合同(包括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效力。除确系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或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等原因,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财政部已将此文废止,重新颁发了(92)财工字第284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因此,今
后关停企业的资产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新制定的284号文件执行。



199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