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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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
(第4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和2006年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山西省

  1. 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 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 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5. 硅石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 高岭土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煤层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10.丝绸产品深加工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 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3.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 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不锈钢制品生产
  16. 精铸、精锻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17. 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 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 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 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3. 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铜、铅、锌、铝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非金属矿(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6.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0.蒙药材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 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 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 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 高档棉、毛、麻、丝(柞蚕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
  9.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 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12. 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 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
  14. 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5. 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
  16. 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
  17.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 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 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0. 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红松籽、松茸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除外)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2.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汽车金融服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9.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1.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水利枢纽工程、水田灌区工程、旱田节水灌区工程
  5.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6.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马铃薯深加工
  8.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9.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0.石墨产品深加工(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除外)
  11.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6.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7.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8.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4.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6.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粱、蚕茧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
  3.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4.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大型煤焦化--盐化一体化深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控股)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5.大型制氧机、大型焦炉及重型铸钢机械产品生产
  16.大型数控锻压设备及部件开发与制造
  17.叉车、挖掘机、专用车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8.电冰箱、空调用高效节能压缩机、特种漆包线生产制造
  19.高性能磁性材料及器件技术开发、生产
  2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
  2.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4.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5.无机氯、有机氯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医用电子类和生物医学材料类医疗器械的开发及生产
  12.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3.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中方控股)
  4.铝、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6.高档棉纺织及服装加工
  7.丝绸产品深加工
  8.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9.螺旋霉素、抗高血压药品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大型农用机械开发和生产
  16.大型煤炭综采、石油钻采、有色轧制、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开发和生产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9.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10.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制造(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开发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8.汽车加气站建设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铅、锌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
  2.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3.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5.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6.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7.混凝土机械: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起升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路面冷铣刨机、压路机(220马力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平地机、加热机;环卫机械:扫路车、清洗车;土方机械:旋挖钻机、挖掘机(30吨以上);液压阀、液压油缸、齿轮等工程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8.高效叶片泵及水利机械制造
  9.双金属高速锯切工具
  10. 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1.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3.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限于合作)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松香深加工
  5.重晶石深加工
  6.丝绸产品深加工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3.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柑橘、生猪种养殖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苎麻、丝、竹纤维、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聚氨酯及原料、新型工程塑料生产
  7.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生产
  8.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铝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零部件制造
  13.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4.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15.太阳能、风电等新型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6.线宽0.25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7.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6.钒钛磁铁矿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方控股)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5.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液压机、混凝土机械、压路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等工程机械制造(中方控股)
  16.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18.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9.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禽肉(肉牛、猪肉、肉羊、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苎麻产品深加工
  6.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7.钛冶炼(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硫化工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 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3.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4.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5.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变速箱,汽车发动机曲轴、连杆、缸体、缸盖,发动机电子喷射系统,汽车减振器,离合器,发动机正时链,汽车车灯,汽车仪表)
  16.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7.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优质桑、蚕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4.铜、铅、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勘查、开采、冶炼除外)(中方控股)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6.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8.丝绸产品深加工
  9.磷精细化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3.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4.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5.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7.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7.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除外)
  9.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马铃薯、棉花种子种苗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高档棉、毛、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5.丝绸产品深加工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8.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1.钛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中药材GAP生产基地建设及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石油钻采、炼化设备制造
  10.输油气管道加工
  11.奈莫泵(单螺杆泵)、水泵、精细研磨机制造
  12.精密数控机床及工具制造
  13.风力、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限于合资、合作)
  14.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6.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宁夏自治区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枸杞、葡萄等种植及深加工
  3.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及清真食品开发加工
  4.以发酵方式生产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氨基酸产品开发生产
  5.碳基材料开发及生产
  6.石膏和陶瓷粘土的深加工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钽、铌等金属精深加工(中方控股)
  9.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
  10.数控机床、大型精密轴承、煤矿采掘设备、自动化仪表、大型精密铸件生产加工
  1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电机生产加工
  12.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3.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4.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5.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青海省

  1.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5.牛绒产品深加工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7.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8.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9.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10.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1.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12.职业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1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1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1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优质番茄、特色香梨、葡萄、甜瓜、红枣和枸杞的种植及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5.天然香料的种植、加工
  6.甜菜糖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亚麻种植及其制品生产
  8.高档棉毛产品升级改造
  9.丝绸产品深加工
  10.蛭石、云母、石棉、菱镁矿、石墨、石灰石、红柱石、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的综合利用(勘查、开发除外)
  11.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2.盐化工下游产品生产及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14.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15.维吾尔族特色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6.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研发及制造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17.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21. 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2.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3.道路旅客运输(中方控股)
  24.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设施建设、经营(大城市中方控股)
  2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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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规定和《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30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已报送1999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1999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加强对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的管理,请国家林业局在总免税进
口计划下,制定季度计划,并在季初15日前将本季度计划同上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审批的进口清单一同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备案。

附件:国家林业局1999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序号 进口种苗名称 种子(吨) 苗木(万株) 球茎(万粒)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1200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70 106
4 松、杉、柏类种子 56.6 10
5 桉、相思类种子 1.6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105 326 620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0
26 百合种球 200 9000
27 唐菖蒲种球 200 6000
32 三叶草子 300
33 羊茅子 804
34 早熟禾子 880
35 黑麦草种子 598
38 狗牙根种子 295
40 剪股颖种子 100
43 草坪种子 360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641.7 5319 4780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75 1106 160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250 1480 20
合 计 5536.9 9547 25580
说明:表中序号是财税字〔1996〕30号文所列清单的序号。



1999年4月2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经[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3]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目标任务,牢牢抓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这条主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进一步落实和维护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开展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具体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研究。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在认真总结登记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划进度、明确政策、落实经费。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登记工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入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农田基本建设,引导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四)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启动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规范开展仲裁培训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入贯彻实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群众来信督查督办,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渠道,及时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矛盾。

二、加强重点领域农民负担监管,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

(五)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采取总结交流、情况通报、重点督查等形式,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推广各地实践经验,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延伸。

(六)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推动一事一议项目规范组织实施。在深入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监管严格、群众满意的典型经验,示范引导一事一议规范化建设。扩大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范围,逐步建立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改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推动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问题治理。针对农民反映和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等领域多收乱罚及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继续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采取部省联合治理、省级自主治理两种方式,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深入解决区域性涉农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组织开展对黄河灌区农业用水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切实纠正不合理收取水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积极探索采取综合改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灌区农民用水负担过重的问题。加强农民负担重点信访案件督办,解决农民反映的难点问题。

(八)强化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推动地方实施逐级督导评价制度,实行审核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督促各地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切实纠正筹资筹劳办法不完善、组织实施不规范、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坚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年度检查,深入督办违规违纪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测工作,完善监测指标,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

(九)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结交流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探索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研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意见。

(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按照已有部署,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指导各地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建设,适时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宣传先进经验,确保示范县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建设农村集体“三资”、承包土地、农民负担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

(十一)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强化村级财务公开,进一步推动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做好农村财会人员业务师资培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及时编制和汇总报送机制。加强农村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农村审计文书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审计。

四、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二)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指导各地合作社主管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示范社评定发布工作机制,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所有涉农项目要与示范社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十三)推动政策完善落实。要把完善政策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会同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指导合作社做好发票领用等工作。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引导各地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支持建立一批合作社人才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地逐步健全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着力打造一支管理水平高、市场意识强、乐于奉献、素质优良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大力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本领强、服务意识好、热心合作事业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十五)强化服务指导。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开展“农社对接”试点。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引导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方面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十六)加强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变化,及时了解龙头企业在生产、贸易、带动农户就业增收等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及时研究对策,为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创新机制及扶持政策研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多种形式金融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龙头企业“走出去”战略等重大问题研究。对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十七)推进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9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部门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政策落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地方加快出台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

(十八)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出台扶持政策措施,积极为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修订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办法,组织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将示范基地打造成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示范区,在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打造科技创新和质量检验检测平台等方面开展探索,积累经验,扩大示范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力。

(十九)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深入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典型经验,总结推广一批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加农户、行业协会加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典型模式,示范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加快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建设。开展全国一村一品发展情况调查,加强一村一品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传统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授予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称号,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和品牌大县。

(二十一)开展人才培养和产销对接活动。进一步修订完善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教材,开展农业产业化政策、经济运行调查、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专题培训,组织各地完成对1500名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任务。为龙头企业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组织其参与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中国(宁夏)园艺博览会等活动。通过举办展会、参观考察、发展境外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服务工作。支持指导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启动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二)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调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合力。开展专题调研,侧重研究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及鼓励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财政、发改、金融等政策支持。

(二十三)开展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在全国选择一批领导重视、基础较好、经验具有普适性的县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通过扶持典型、总结经验,探索构建服务供给充足、体系综合配套、供需对接顺畅、服务机制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有效措施。

(二十四)扎实做好服务体系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监测工作。注重监测的科学性、时效性、真实性,完善数据采集、信息审核、整理填报等工作规程。加强数据汇总分析,做好成果转化运用工作。

(二十五)创新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地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公益性、经营性服务组织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供需对接机制。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分工合作,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服务模式。

七、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六)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联合制定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理顺农经工作体制与职责体系。

(二十七)做好农经统计工作。抓好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质量。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发挥好决策服务作用。继续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延伸绩效考核,促进业务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提升。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农经统计适应农经工作拓展的要求。继续开展基础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二十八)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选择若干专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突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储备。完善农村经管调研网络,坚持农经特邀调研员制度,充实农经专家队伍,搞好课题委托和成果运用。

(二十九)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经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围绕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典型经验,制定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精心策划、深入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加强农经信息网站建设,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农经信息、简报编发管理,为领导决策部署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附件:
农办经〔201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2/P020130201532159426870.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