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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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提高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水平,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承担的各类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评估审查业务。
第三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由项目评审部门独立开展。
第四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及我行确定的信贷政策等;
(二)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商务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审查的规定和办法,以及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评估审查,由项目评审部门内设的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负责具体承办。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与信贷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在工作中应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程序。对借款单位向我行申请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由信贷部门在收到企业借款申请后,提出初审报告,一并将借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项目评审部门。
项目评审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的文件、资料后,要及时作出评审工作安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项目评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在规定的评审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评审意见;根据本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贷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将项目评审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核查法、分析法、预测法。
(一)核查法。核查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便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作出评价。可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调查、口头询问和座谈讨论等方式。
(二)分析法。分析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测算、估价,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方法。
(三)预测法。预测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数据进行趋势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八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内容。项目评审部门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工作,应当根据借款单位的具体情况(如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本身的不同情况(如项目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等。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从项目的政策性、有效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方面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对项目贷款条件认真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对每一个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和评审;合同的评审;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经济效益的评审;风险评审;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一、文件、资料评审
第九条 对于送交项目评审部门的评审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信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商务合同;
(五)信用证、银行保函、收汇水单、出口信用险保单等;
(六)出口许可证;
(七)借款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八)借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十)还款保证意向书;
(十一)财产抵押(质押)有关文件;
(十二)进口商、国内生产厂家资信证明、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十三)与项目相关银行的基本业绩和情况;
(十四)信贷部门的项目筛选、初审报告;
(十五)项目评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评审部门要对上述的项目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需要完善、补充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信贷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由项目评审部门直接向借款企业索取。项目文件、资料的评审,重点审查其有效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其是否完整、齐全、有效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合同的评审
第十一条 对外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在什么时间与哪个国家的公司签订了商务合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产品的主要作用、合同总金额、延期付款利率、货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二条 国内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时间、生产厂家所在地、厂家名称、订购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同总价、货款支付方式、货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三条 内外合同的综合评审。主要审查内外商务合同在主要合同条款方面是否衔接,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进度和交货进度,以及内外商务合同有无明显漏洞,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
第十四条 出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近期产供销情况,出口商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条件,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五条 生产厂家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企业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产品质量、出口业绩等。对需要技术改造或扩建后才能执行出口合同的项目,要从严审查其技改项目资金落实及技改进度能否与出口产品的生产进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进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规模、经济实力、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口产品的用途,项目支付的资金来源及货款支付保证程度等。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银行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开证(包括信用证、银行保函)行的资信状况以及在本国、世界大银行中的排名等。
四、经济效益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创汇指标评审。项目创汇指标主要包括合同总金额、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项目净创汇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净收汇=合同总金额-佣金及其他
项目净创汇=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
第十九条 项目效益指标评审。项目效益指标主要测算项目利润以及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应收出口退税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利润(退税前)=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
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应收出口退税
或=项目利润(退税前)+应收出口退税
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销售税金
项目总成本=出口产品制造(或收购)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综合指标评审。项目综合指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出口换汇成本、项目贷款最高额等,这些指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100%
出口换汇成本=项目总成本/项目净收汇
项目贷款最高额=项目总支出-项目定金-贷款利息-企业自筹
对于分批发货分批结汇的项目,应按发货批次合理核定贷款最高额度。
通过对项目创汇指标、效益指标和综合指标的评审,对项目的总体盈利能力和创汇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方法详见我行进出银项发〔1996〕第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风险评审。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国别风险、履约风险、收汇风险等。国别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进口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情况、经济实力和发展情况、近年来的进口支付情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等;履约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项目进出口双方、项目国内生产厂家等履约商务合同的能力,项目是否有履约保函,是否存在毁约的可能性、毁约或推迟执行合同对出口商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我行贷款安全的风险程度等;收汇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出口商出口产品收汇方式的风险、进口商进口产品的支付风险等。对非证(银行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支付方式要严格审查,认为风险较大的应要求企业改变支付方式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合同执行期限较长、进口国别风险不易确定和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也应要求企业投保与项目风险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二条 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利率、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对项目的影响程度。通过不确定性分析,找出最敏感因素,并针对该因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风险度评审。风险度评审是根据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方式风险系数等,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以确定该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经测算,对贷款风险度比较高的企业不予贷款。贷款风险度基本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贷款风险度的具体测算规则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评审。主要对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以及企业的担保能力等进行评审,一般要求担保企业的净资产尽可能高于借款额,至少不能低于借款额。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抵押物权的设立,抵押物的选择、鉴定、估价、抵押率、抵押期限、抵押条件,抵押物的占管和处置,抵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质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质押物权的设立,质押物的选择、鉴定,质押率、质押期限、质押条件,质押物的占管和处置,质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评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在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各个单项评审的基础上,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出综合性评审结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综合性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条件;
(三)项目风险程度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贷款的安全性作出结论);
(四)项目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
(五)是否同意对项目进行支持提出总体意见和建议(包括对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六)对确实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评审部门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对项目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应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项目后评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评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对项目实施后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采取有重点、有代表性选择后评审对象的原则,对后评审项目的数量、后评审项目的内容和后评审项目的阶段等进行选择,项目评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后评审工作计划,进行后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主要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履约风险、收汇风险、还款风险,以及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等进行后评审。项目后评审工作完成后,项目评审部门要对项目后评审工作进行总结,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执行我行信贷政策情况、项目具体进展情况、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各项合同履约情况、项目成功与否等进行总结,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项目评审部门应根据本行《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信贷部门提供初审阶段项目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项目初审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借款通知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查阅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须经项目评审部领导批准,以保证资料不丢失、不涂改。一个项目结束后,应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中的原始件送交本行办公室,由档案人员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放。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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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8)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大范围雨雪冰冻天气,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国务院应急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煤电油运保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省市区和各部门、各单位紧急动员起来,齐心协力,坚决打好抗灾救灾的硬仗,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平稳正常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主动做好强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一线了解灾情,采取主动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积极开展慰问活动,努力减少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指导,保持灾害期间和春节期间金融服务的连续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确保灾害期间和春节期间的金融服务不受影响。

三、加强管理,确保值班、信访、应急和安全保卫工作正常有序。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班子成员要坚持带班。要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防止群体事件发生。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对重大灾害情况要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三防一保”,切实注意交通安全,确保广大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 公 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 2010 〕4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升挂、使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均应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二)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八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日制学校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十条 外交活动(外事活动)、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升挂国旗,根据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内的,可以升挂一面国旗。

  第十二条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者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雨雪、台风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可以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五条 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举行升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

  第十六条 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逝世,下半旗志哀。

  对中国作出杰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逝世,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根据国务院决定下半旗志哀。

  第十七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八条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地位。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第十九条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相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第二十条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二十一条 国旗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照《国旗制法说明》制作和销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制作和销售国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送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统一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保养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升挂的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

  (四)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五)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广告或者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六)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

  (七)违法制作和销售国旗;

  (八)违反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直接向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作、销售国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销售不合格的国旗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