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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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八年八月十二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 定





第二条 责任目标的制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省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突出重点,着眼发展,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消费和出口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二)目标制定。各县(区)政府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县(区)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县(区)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二是日常工作目标。包括本单位年度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及当年要抓的重点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三是共性目标。包括招商引资、争取上级资金等。


(二)目标制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运行监督





第五条 责任目标下达后,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每季度向市政府目标办报送目标运行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目标办要加大对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运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制度,定期对全市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监控、掌握目标运行动态,发现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目标办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的监控,明确各项目标的监控单位和工作要求。省对市各项目标的运行监督,由市政府目标办协调各目标监控单位进行。各目标监控单位要密切跟踪监测省政府下达的相应目标运行情况,加强与省对口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适时掌握省对口单位对省下达我市目标进展情况的认定意见,及时发现目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省对市责任目标的完成。


第八条 实行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市政府目标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市统计局同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排名。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综合运用调查、统计等方法,严格考核程序,改进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结果公平、真实、可靠。


第十条 考核对象。承担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的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


第十二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按照 “ 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 的总体要求进行。各被考核单位要先进行自查,写出上半年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告,于 7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的 1 月份进行。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逐项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对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排序办法是:首先,按完成目标项目数与本单位承担的项目数的比率(以下简称项目完成率)排序,项目完成率高的排前,低的排后;然后,对项目完成率相同的县(区),选择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等反映其经济增长水平、质量效益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指标进行比较,排出先后顺序,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市政府各部门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认真总结检查本部门承担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认定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分口评议。由各位副市长召集并听取分管和联系部门的工作汇报,评议其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报告、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各位副市长对分管与联系单位的评价意见和半年考核认定情况,分别对各位副市长分管与联系的单位进行初步排序,征求各位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奖惩工作以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精神鼓励为主、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位居前列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授予 “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 称号。每个年度授予此项称号的名额,县(区)政府按 2—3 个确定,市政府各部门按参加目标管理单位总数的 30% 确定。


第十七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授予 “ 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单位 ” 称号。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责任目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 2003 〕 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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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41号



关于颁布《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的自主技术企业,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培育和发展的对象指在我市辖区内工商登记,并有经济实体,具有技术创新的主体意识,拥有健全的技术开发组织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拥有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采用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第三条 从2005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款1000万元,设立东莞市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自主技术企业。
  第四条 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国内外专利的申请;
  (三)以自主专利为核心的各类技术标准的研制;
  (四)专利技术的实施,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产业化;
  (五)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国家、省立项拨款的科技项目的配套资助;
  (六)我市区域、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战略规划研究,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以及我市专利服务体系建设;
  (七)专利奖励。包括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奖励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项目;
  (八)工业设计奖奖励。
  第五条 从2005年起,设立东莞市专利奖和工业设计奖。专利奖按其技术创新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划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工业设计奖按其设计水平以及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对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企业,以市政府的名义给予一次性奖励。
  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万元;工业设计奖一等奖每年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年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2万元。获中国专利奖奖励50万元,获省级专利奖奖励10万元。
  申请专利奖励与资助资金的范围、条件、标准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市内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域性、综合性、行业性和企业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的资助,比照省的有关规定和《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外知名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到我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并以本地的企业为主体开展研发活动,进行专利申请和实施的,此类企业等同东莞的自主技术企业加以扶持和发展。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我市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具体政策按《东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列入国家、省的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国家、省拨款的项目,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市科技三项经费的配套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各类研发、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及产业化项目,可申请市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
  每年市财政科技投入拨出专项费用,扶持工业设计机构建设、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工业设计推广应用等。
  上述申请的有关事项按《东莞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每年由市科技局印发的《关于申报XX年度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计划。
  (一)对列入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国债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获得国家拨款支持的,原则上市财政给予1:1配套拨款支持;对列入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挖潜改造项目、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省财政拨款支持的,原则上市财政给予1:0.5配套拨款支持。以上配套资金的比例将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和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的重点项目,可获得贴息和补助的支持。具体政策可参照《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三)对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计划,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服务平台,证明有实质性投入的,可申请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
  第十一条 自主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来莞开展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等工作,可申请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的资助。具体的申请事项按《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科技三项费用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进行产业化中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或在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并且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机构给予信用担保的自主技术项目、自主技术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拓宽自主技术企业的投融资渠道。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范围、条件、标准具体按《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意见》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科成字〔2004〕80号)的精神,修改《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增设技术最高奖,技术最高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名,每名奖金为50万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增加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每项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具体按《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具有自主技术的产品,可凭专利证书、国内外专利购买证明文件、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著作权证明文件等,到政府采购部门进行登记,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具体操作办法由政府采购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及其他公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含拆迁、征收)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实行财政综合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监督尚未与党政机关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和办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工作需要,单位应编制资产配置年度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纳入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编码注册管理,在完成政府采购后,由资产占用单位申报、市财政局核发编码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予以支付采购价款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从严控制(其中公车实行编制管理),合理配备,属更新行为要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配备,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形式。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国有资产出租时原则采取公开竞价出租。根据经营性资产租赁及租金年度计划确定的租金底价,由市财政局协同资产使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定点的拍卖机构进行,以最高价成交,由市财政局现场监督。

对零星招租资产或租赁条件较差的资产,应加大房产中介力度,可采取协议出租方式。协议出租方案应报市财政局审查。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年限,每次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予以脱钩。

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原机关脱钩,不向原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形式。

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方案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搬迁后,原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回,用于统一调配,调剂余缺,或公开拍卖。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办公用房资产台帐卡片,并确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定期报告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全额拨款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市财政局协同原产权单位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经营等方式管理。经营性资产改变用途(含担保、投资等)或产权变动要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应编制公共资产经营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补助单位及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接受市财政局监管,产权归单位所有,自主经营,每年按该类国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拆除、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包括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产/股权划转等)必须依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后纳入资产转让范围,并采取公开竞价、拍卖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在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以财政投入或其他方式形成的股(债)权和政府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权、矿藏开采权、客运专线经营权、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城市(道路)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等资源性资产以及管理城市派生的各类无形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并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上述资产处置应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进行。



第六章 资产收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经营收入,具体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含拆迁、征地补偿收入)纳入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管理,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由原投资单位配合市财政局负责执收并纳入非税管理,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公共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没有取得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经中介机构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须报废的零星资产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二)、(三)、(四)、(五)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市财政局或者受市财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组织,具体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产权登记后,发放统一印制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事项时,应当出示《产权登记证》。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检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实施。

第五十一条 对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按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依法赔偿资产损失,赔偿款由责任单位负责缴入市财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已批准成立的各项目指挥部和各类办公室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中央和省属驻娄单位按照中央、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对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资产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