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7:40:53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应对外开放,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实和调配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避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四)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五、根据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和监管情况。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监管情况;同级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八条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政府派出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政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下级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季度本地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本部门承担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送审材料,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或有关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重新修改后再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出具法制审核修改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市、县(市、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拟出相应合同文书后,由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后,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应报经主管市长同意,重大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有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属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政府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属于政府签订的合同,下级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法制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导行政机关正当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政府或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签署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 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证说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法制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7日市政府公布的《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13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2009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组发专字〔2009〕79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2009年人才工作,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2009年人才工作要点和要求,结合中国科协工作实际,制定了《中国科协2009年人才工作要点》。经中国科协党组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牵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进度,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切实负起责任;参与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请有关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于2009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人才工作总结报送组织人事部。
  联 系 人:岳文彬 梁 华
  联系电话:68578091(FAX)
  电子邮箱:yuewenbin@cast.org.cn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科协2009年人才工作要点


  2009年要以为科技工作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立足点,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中国科协作为“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充分利用科协现有资源,突出团体特色,发挥组织优势,整合内部资源,搭建工作平台,建立长效机制,大力加强科技人才工作,努力完成好中央交办的任务。
(一)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促进科技创新人才成长。
1.认真做好第十一届中国青年科技奖、第六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和第十二届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科技奖的评选表彰工作,努力造就千百万青年科技英才。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做好组织与实施,树立科协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品牌。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办公厅(负责求是奖)
参与单位:学会服务中心、发展研究中心
2.继续办好全国青少年创新大赛、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博士生学术年会,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努力构建贯穿于人才成长成才各个阶段、不同层次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参与单位:青少年中心、学会服务中心
3.认真做好两院院士初遴选、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推荐工作,建好中国科协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推动建立具有社会团体特色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参与单位:学会服务中心
4.引导鼓励全国学会设立社会科技奖项,推动更多的全国学会成为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努力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学会在科技评价、科技人员评价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作用。
牵头单位:学会学术部
参与单位:学会服务中心
(二)做好企业、农村、社区等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实用人才和科普人才的培养工作。
5.紧密结合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组织“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开展“院士专家企业行”、建立企业“专家工作站”、实施创新方法培训等形式,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引导优秀科技人才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创业人才培养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计划财务部
参与单位:咨询中心
6.加强对农村科普队伍、社区科普队伍以及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伍的支持力度,提高科普队伍工作能力。结合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优秀农技协扶持计划”等项目,利用中国科协农函大培训体系,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发挥农技协、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带头人的作用,大规模培训农技协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立不同层级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掌握联系一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培养专业化科普创作人才。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普及部
参与单位:农技中心、科普研究所
7.配合国务院编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人保部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研究出台《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
牵头单位:学会学术部
参与单位:学会服务中心
(三)做好联系、吸引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服务工作。
8.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体制机制,调整充实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围绕发现人才、举荐人才积极开展工作。
牵头单位:国际联络部
参与单位:组织人事部、调研宣传部、学会学术部、计划财务部、国际科技会议中心、信息中心
9.开设“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窗口”,建立推荐与自荐的渠道。按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统一要求,配合“千人计划”的实施,通过“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窗口”,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和动态,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提供自荐渠道,建立海外科技社团、全国学会和专家推荐渠道。及时反映海外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
牵头单位:国际联络部
参与单位:组织人事部、国际科技会议中心、信息中心
10.提升“海智计划”,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服务。赋予“海智计划”新的内涵,发挥海外科技社团的节点作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荐才、引才、用才上来。充分利用“海智计划”对外联系面广、渠道畅通的特点和优势,面向国内四个重点引进平台,积极牵线搭桥,主动承接“千人计划”中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国情考察和对外出访活动。在中国科协年会上举办微电子技术发展论坛,邀请相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开展学术交流及考察活动。
牵头单位:国际联络部
参与单位:国际科技会议中心
11.鼓励有关全国学会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通过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发动部分全国学会和在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执委以上职务的知名科学家,推荐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
牵头单位:国际联络部
参与单位:学会学术部、组织人事部、国际科技会议中心
(四)积极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做好联系服务专家工作。
12.认真贯彻《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抓紧出台《全国学会科学道德规范》,与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出台《科技期刊道德规范》。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典型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予以谴责。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参与单位:学会学术部、
13.继续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举办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报告会,举办中美科学道德教育研讨会,与江西省科协合办科学道德建设研讨会,在中国科协年会上举办女科学家高层论坛。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参与单位:国际联络部、发展研究中心
14.与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科技日报等新闻媒体合作,大力宣传在创新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配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拍摄六集专题纪录片《钱学森》和“两弹一星”、“载人航天”系列科学家电视节目。
牵头单位:调研宣传部
15.加强调查研究,开展人才工作理论研究。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参与单位:调研宣传部、学会学术部、科学技术普及部、发展研究中心、科普研究所
16.组织开展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和科学家考察休假活动。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参与单位:学会学术部、学会服务中心
(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
17.调整充实中国科协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人才工作开展。
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参与单位:办公厅、计划财务部、调研宣传部、学会学术部、科学技术普及部、国际联络部、机关党委、发展研究中心、学会服务中心、科普研究所、青少年科技中心、中国科技馆、农技中心、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