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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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46 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已经2002 年 4 月 l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保障对象不分其所在单位性质和主管部门,凡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收入特别困难的地(市)、县(市、区)所需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审批管理等;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提供下(离)岗人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
统计、物价部门分工负责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居民物价消费指数等,参与制定保障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居民,应当在扶持其生产经营、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税收、水、电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整、核实、管理和服务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区驻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的保障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 当地非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其他人员,包括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职工遗属等国家规定的特救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七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具体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全体成员人均月收入(含实物折价)的总和,具体为: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 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属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第九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人: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和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 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独生子女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七)其他不列入所得税范围的各种奖励金。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当地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确定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平均标准为人均 200 元。各市、县在执行时,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拔高差、物价消费指数、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实行上下浮动,最高和最低不得超过平均标准的 15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总体水平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于每年10月15 日前,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含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准的支出预算,按月拨付,足额到位,保证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支出,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助,所提供的捐资,由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户籍关系在单位的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本人通过单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其他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 。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填写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 ,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工作。
未予批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发给 《 城市居民最低生话保障金领取证 》啊,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全额发给保障金;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收人之差发给保障金;必要时,也可发给一定实物。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银行、邮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放。
保障金发放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受委托发放保障金的机构应将保障金的发放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自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无特殊原因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户籍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由迁入地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新审核和计算保障金额。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要按季度进行核查,建立保障对象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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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8〕1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本市创意产业,实现产业集聚,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创意产业,是指软件、动漫、网络游戏、服务外包、设计服务、文化艺术及其他辅助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注册并经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具体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由基地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从200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高新区财政每年配套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创意产业发展。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在基地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或生产基地,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创意企业租赁基地内的研发和办公用房按注册资本和人均使用面积给予一定优惠;
  (三)对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企业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创意产业专业园区等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凡在经认定的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基地内企业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五)鼓励创意企业对外宣传、招商与合作。经基地管委会同意参加相关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六)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创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在享受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由基地管委会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创意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
  第五条 基地内创意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市、高新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用于基地建设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创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出精品、树品牌,对获得国家、省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产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知名创意企业或项目,经基地管委会批准后,可采用“一企一策”
  第八条 市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基地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基地管委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实现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的目标,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劳动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培养新一代高技能人才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对传统学徒制度的改造和补充。为此,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具体实施步骤。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实行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依据《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情况选择试点企业,指导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确定试点单位(1998年3月-5月)。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试点企业的名单(每个地区和行业不少于5个企业)和各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从中将选择150家作为国家级名师带徒制度试点企业。未入选的其他企业建议可作为行业或地方的名师带徒制度试点企业。第二阶段:具体实施试点工作(1998年6月-1999年6月)。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1999年7月扩大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经常了解和指导试点企业做好试点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逐步加以推广。
三、认真做好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名师带徒取得显著效果的企业经验,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这项制度;要大力宣传名师带徒的典型,鼓励大批技艺高超的师傅积极带徒,言传身教,把高超的技艺和良好的思想作风传授给徒弟,使之成为跨世纪的合格技术工人,并使这一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企业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与总结。
为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行业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其它层次的以师带徒培养技术工人的活动。

附件1: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
名师带徒,就是由具有精湛技艺、又有较深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备一技之长、绝招绝活的技能大奖获得者、技术能手,在生产岗位上以师徒关系的形式将其高超技艺、优良职业道德作风传授给具有一定技术等级(水平)的工人。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是新形势下为提高技术工人素质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现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水平),使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中所占的比重有明显增加,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目标
在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和技师评聘的基础上,以企业为核心,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逐步建立一支以高级工为主体、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技艺精湛的、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各类高技能、复合型技能人才队伍。到本世纪末,在全国7000万技术工人中,高级工比例要由目前的3.5%提高到4-4.5%;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总数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22-25%。到2010年,高级工比例要达到或突破6%;技师、高级技师占高级工总数的比例要提高到30%,达到140万左右。经济发达地区和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行业,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应更高一些。
二、基本要求
(一)师傅的资格
1.以培养高级工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技师以上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企业级、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2.以培养技师为目标的师傅应具备高级技师职务或是具有一技之长的地方(行业)级或国家级的技术能手;
3.以培养高级技师为目标的师傅应是具备高级技师职务的省级(行业)“大奖”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徒弟的资格
徒弟必须是工作作风优良、有敬业精神、有学艺的愿望,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并具备相应的中级、高级技术等级或技师职务的工人。
三、实施内容
(一)基础工作
1.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劳资、教育(培训)部门为成员的名师带徒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2.企业劳资部门要根据本企业生产任务和技术工人队伍的现状,确定师徒协议的内容,做好《师徒协议书》的拟定、审核和签约鉴证工作;要对企业内符合名师带徒条件的师傅和徒弟进行登记,确定名师带徒的数量,分期分批组织他们根据生产需要和个人实际,自愿结成师徒。
3.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帮助师傅的徒弟制定教学计划,并根据徒弟提高技术(等级)水平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其提供培训服务。
4.企业要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操作场所,并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二)师徒协议
师徒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对子,同时企业劳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师傅的实际能力确定由某一个师傅带一名徒弟或若干名徒弟。无论一带一或一带几,师徒双方都必须签订《师徒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师徒协议的内容包括:
1.传授的内容
《师徒协议书》应明确规定传授的内容,并尽可能制定量化指标,同时规定完成每一指标的时间。
2.师徒职责和义务
师傅的主要职责是传技能,同时帮思想,带作风,包安全。对徒弟的技术(业务)能力缺什么补什么,严格训练,严格要求;要结合技术攻关项目和高难度的生产任务进行高技能的传授,切实把一技之长传授给徒弟;要在传授技艺的同时,把优良作风、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经验传给徒弟,切实完成《师徒协议书》上规定的各项任务。
徒弟要尊重师傅,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实践,真正做到技术上等级,思想有提高,作风有转变,安全无事故,把师傅的绝活绝技学到手。
3.协议期限
企业的劳资、教育培训部门要根据工种或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3年。
4.协议目标
徒弟要在原来的技术等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或一个台阶。
5.协议鉴证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对协议进行鉴证,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考核与资格认定
1.协议期间,要定期进行阶段性考核,如每季度或半年考核一次,检查培养效果。
2.协议期满后,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对徒弟进行技能鉴定。经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并通过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徒弟,由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
对少数未满协议期,但经阶段性考核或本人申请提前参加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的要求,通过了技术等级(水平)鉴定的徒弟,由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准予提前结束协议。
经考核徒弟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可适当延长协议期。两次考核仍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取消协议不再延长。
(四)使用与待遇
1.对于协议期满经终结性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徒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安排使用,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
2.对于未满协议期,经阶段性考核或本人申请提前参加考核达到《师徒协议书》要求,通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徒弟,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外,还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劳动部负责实施这一制度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
2.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地区企业实施这一制度的指导,将之列入工作日程;主动协同行业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导各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3.各行业部委应做好本行业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规划工作;并配合地方劳动部门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时,垂直领导的行业要制定一套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名师带徒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
(二)资金保障
1.企业每年可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中提取适当比例(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用于实施名师带徒制度。
2.可从每年的利润留成中划拨一定数额建立名师带徒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这一制度。
3.可从有关技术攻关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4.可广辟财源,采取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三)政策扶持
1.对于带徒质量高的师傅,由其所在企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如按月发给师傅津贴或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等)。
对于少数徒弟,在协议期间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由所在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2.对于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劳动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3.对于经过师徒帮教活动,提高了技术等级(水平)的徒弟,应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水平)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监督评估
1.企业的名师带徒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企业教育(培训)部门、劳资部门、人事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实施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保证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2.当地劳动部门要及时了解和监督《师徒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做好阶段性考核和进行终结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之保质保量。

附件2:师徒协议书(参照样式)
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本人需要,__同志(工种、技能水平)自愿拜__同志(工种、技能水平)为师,自签定本协议书之日起,我俩确定为师徒关系。为提高徒弟的政治思想觉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我俩愿意订立包教、包学、包会协议。
____师傅的职责:(其中包括传授的内容、技术等级达标要求、完成的时间等项目)
1.
2.
3.


____徒弟的职责:(其中包括学习的内容、技术等级达标要求、完成的时间等项目)
1.
2.
3.


签约人:师傅(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徒弟(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
鉴证部门: 企业劳资部门:
(盖 章)
注: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二份留签订协议的师傅和徒弟,一份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