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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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道路。

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史诗。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十三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显著提高了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全面推进,有效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胜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就要更加自觉地把继续解放思想落实到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继续解放思想,必须结合农村改革发展这个伟大实践,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为推动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提供不竭源泉。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推动科学发展,必须加强农业发展这个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紧迫;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气候变化影响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区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任务艰巨;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总之,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倍努力,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好形势。

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努力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

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重大原则。

——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方针,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全面稳定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

——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党管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形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强大合力。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整合投资项目,加强投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发挥好大中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积极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二0一二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基层财力,逐步解决一些行政村运转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

四、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健全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办好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大事。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长抓不懈。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现代农业建设的首位,稳定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区都要明确和落实粮食发展目标,强化扶持政策,落实储备任务,分担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抓紧实施粮食战略工程,推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后备产区建设,加快落实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今年起组织实施。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向主产区倾斜,建立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财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建设项目扶持力度,加快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财力增强相协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地方抓粮的积极性。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逐步取消主产区资金配套。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加强产粮大县建设,确保区域内粮田面积不减少、粮食自给水平不下降。坚持放开市场,积极搞活流通,完善产销衔接。提高全社会节粮意识,强化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节粮措施。加强粮食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为改善全球粮食供给作出贡献。

(二)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搞好产业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发展油料生产,提高食用植物油自给水平。鼓励和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棉花、糖料、马铃薯等大宗产品,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集约化、设施化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业。加快发展畜牧业,支持规模化饲养,加强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控。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发展林业产业,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加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三)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顺应世界科技发展潮流,着眼于建设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力争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加强农业技术研发和集成,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领域科技创新,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尽快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推进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发展,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和管理信息、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和灾害预警等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继续办好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挥国有农场运用先进技术和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作用。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质量,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集中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水源工程建设,力争二0二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二0一0年底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创新投资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搞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支持农用工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按照现代化水平高、覆盖范围广的要求,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建设,加快建设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

(五)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长期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完善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草原建设和保护工程,推进退牧还草,发展灌溉草场,恢复草原生态植被。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快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珍稀物种和种质资源,防范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物种入侵。多渠道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积极培育以非粮油作物为原料的生物质产业,推进农林副产品和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七)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拓展农业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按照鼓励出口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适度进口结构性短缺产品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进出口战略规划和调控机制,加强国际市场研究和信息服务。强化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和监管,提高出口优势产品附加值和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健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安全审查机制。统筹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农产品国际产销加工储运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五、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一)繁荣发展农村文化。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农村党员、教育农民群众,引导农民牢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开展农民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建立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长效机制,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重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农民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加强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开展农民健身活动。

(二)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教育。增强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办好涉农学科专业,鼓励人才到农村第一线工作,对到农村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招录和教师选聘时优先。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加强远程教育,及时把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

(三)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广大农民幸福安康,必须尽快惠及全体农民。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补贴,完善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加大地方病、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加强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妇幼保健,逐步推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美好家园,必须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制定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乡镇通油(水泥)路,进而普遍实现行政村通油(水泥)路,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推进农村能源建设,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推广沼气、秸秆利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形成清洁、经济的农村能源体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开展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积极发挥信息化为农服务作用。发展农村邮政服务。健全农村公共设施维护机制,提高综合利用效能。

(六)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搞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对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作为长期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充分发挥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军队和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反贫困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七)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我国农村自然灾害多、受灾地域广、防灾抗灾力量弱,必须切实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地震监测预警,提高监测水平,完善处置预案,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灾害处置能力和农民避灾自救能力。加强防洪排涝抗旱设施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提高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设施抗灾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落实安全标准和责任。全力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加大投入,对口支援,发动群众,加快受灾农户住房重建,搞好农业生产设施重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灾区生态环境尽快修复并不断改善。

(八)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好农村信访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农村广大干部要进村入户做好下访工作,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农村政法工作,推进农村警务建设,实行群防群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坚决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水平。

(一)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加强对农村改革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省市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农村工作,县(市)党委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注重选好配强县乡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坚持和完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粮食生产、农民增收、耕地保护、环境治理、和谐稳定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市)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支持人大、政协履行职能,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健全党组织为保证、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把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选举办法,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和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加强农民工中党的工作。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抓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对做好农村工作至关重要。着力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来源,提高他们的素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和选任乡镇领导干部力度。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增强他们带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扎实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两年内实现全国乡村网络基本覆盖。

(四)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意识,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队伍。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组织农村党员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用技术。广泛开展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创先争优等活动。关心爱护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探索发展党员新机制,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弘扬求真务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的作风,筑牢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围绕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改革,加快发展,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努力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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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境内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现居住地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范围,建立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二)对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检查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五)统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对赴异地的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赴异地的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统计其生育情况。
第九条 凡常住户口在我区的育龄人员赴异地从业的,必须到当地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未领证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凡常住户口在外省(区)、进入我区境内的育龄人员,须在十五日内持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换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
门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换)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对未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应当督促其落实节育措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处理的,应在其接受处理后方予办证。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流动人口时,必须查验其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负责对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用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无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不合格的流动人口。
第十三条 发包或出租土地、房屋的单位、业主,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承包、租赁合同中应有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内容。发现计划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有关单位、业主应停止其承包、租赁合同,辞退解聘、收回出租房屋、土地或住宿场所等。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生育。否则,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管理经费,由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居住在本地区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按每人每月四元的标准收取。不足部分,在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停薪留职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疗卫生部门的证明,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该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务规定,逾期不换证或不登记备案的流动人口,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或个人,每招用1人,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暂住证、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对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未被发现的,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现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罚。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积极分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罚款,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8月30日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关于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发〔200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厅〔2001〕50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清理了1988年池州恢复建区以来至2000年底原池州行署(含行署办公室)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74件。
附件: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目录(74件)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目录(共74件)

序号:1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农业局、林业局关于增产菌等新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89]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1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地直工业企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池行发[1989]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89]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7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其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城建局《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池行办发[1989]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8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5
文件名称:印发《关于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池行办发[1989]3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2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1990年8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颁发《关于重新印发池州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序号: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工业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池行发[1990]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7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复退军安置办公室《关于商品粮户口应征公民入伍安置登记卡制度实行情况及今后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0]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7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池州军分区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8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地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池行发[1990]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6月8日池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级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20号)代替。
序号:9
文件名称:关于重新印发《池州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0]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1997年2月3日池州行署《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7]3号)文件代替。
序号:10
文件名称:关于重新转发行署公安处《关于加强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0]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9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1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处关于进一步加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90]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1月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0]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2月1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建设局、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9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14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区妇幼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通知(池行发[199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2000年8月3日中共池州地委、池州地区行署《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池办发[2000]12号)代替。
序号:1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工商局关于促进农村改革支持发展乡镇企业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7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池行发[199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3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1999年12月30日安徽省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9]22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1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审计局关于对全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报告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1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9
文件名称:印发池州地区地直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7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被1996年4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6]14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20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饮食服务业技术考评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等级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8月1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1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区工业结构加快发展经济林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1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8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会计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人事局关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1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国家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25
文件名称:批转地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我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若干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1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3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城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0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7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水电局关于《深化我区水利改革发展水利经济报告》的通知(池行发[1992]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其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28
文件名称:关于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全面放开粮油价格和粮油经营的通知(池行发[1992]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9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区职业教育》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被2000年8月3日中共池州地委、池州地区行署《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池办发[2000]12号)代替。
序号:30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和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0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1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我区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池行发[199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2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农业局、工商局和地区供销社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通知的意见(池行发[1993]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5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审计局关于我区审计事务所开展业务几项问题请示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5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对地直单位公房实行小步提租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6月10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5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识别制度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实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       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9月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财政平衡奖励暂行办法》、《池州地区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1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1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行发[1994]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6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8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4]16号)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7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实施渔业致富工程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4]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0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计委、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池发[1994]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2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抵触,予以 废止。
序号:41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池行发[1994]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8月31日
说明:已被2001年5月1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11号)、2001年5月25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池政[2001]16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4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农村统计改革考评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4]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
文件名称:关于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管理的意见(池行发[1994]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4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棉花后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池行发[1994]3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45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4]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0年8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池行发[2000]15号)代替。
序号:4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4]2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7月5日发布的《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工作的意见》代替。
序号:4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物价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5]3号发布)
发布机关日期:1995年3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4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处计算机安全监察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4月14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9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7月1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5] 18号)
发布机关日期:1995年7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0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计经委关于推进我区企业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1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1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4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推行上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5]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2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1997年5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池州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代替。
序号:55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生猪定点屠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6]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2月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1997年5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池州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试行)》(池行发[1997]20号)代替
序号:5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关于分解落实“省三个百亿工程”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7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局关于池州地区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3月2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卫生局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1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5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9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乡镇企业局关于当前乡镇企业抗灾复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6]27号发布)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7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0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建立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6]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9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7]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1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物价局关于开展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内容与安徽省1999年第118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6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1997年农业重点开发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22号发布)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5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4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人事局关于开展全区人才资源普查、预测和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7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5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清查非农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8月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6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清查清理非农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3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8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7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巩固非农建设用地“冻结清查”成果切实保护耕地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8]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3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8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与摆脱困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8]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3月1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12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池行发[1999]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6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资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21号)代替。
序号:7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清理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9]1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1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6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已国家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7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清查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1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9月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4
文件名称:印发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2000]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12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5月23日池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池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实施细则》(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代替,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