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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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10)18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设立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协调正蓝旗、多伦县和盟直相关部门开展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保护管理办公室,代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正蓝旗和多伦县的公安、建设、文化、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牧业、林业、电力、通讯、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配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是元上都遗址实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应当与正蓝旗上都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正蓝旗和多伦县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正蓝旗和多伦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正蓝旗、多伦县以及遗址的遗产区、缓冲区所在的乡(镇)编制的各种专项规划,应服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专项规划如需修改,应经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元上都遗址由《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缓冲区组成。元上都遗址地理坐标为东经116°9'50″-116°11'40″,北纬42°20'52″-42°22'13″。

遗产区范围的四至边界为:东起大敖包东侧的山丘(高程1423米),沿山脊线向南,经上都河水坝、砧子山东北侧山丘、接砧子山山脊线至南炮台主峰(高程1482米);南自南炮台主峰至土墨图敖包;西自土墨图敖包,经额金敖包、沿山脊线至葫芦苏台敖包(高程1452米);北自葫芦苏台敖包(高程1452米),高程1417米山丘,查干敖包,经乌和尔沁敖包林场南侧苏木界,沿高程1474山丘山脊线,至大敖包东侧的山丘(高程1423米)。

缓冲区范围的四至边界为:东起松树沟-查干淖尔胡德嘎公路,沿黑风河河道、多伦县与正蓝旗间的行政边界,经白彦敖包、长仙敖包、狐仙敖包、老北沟、南喇嘛井子,沿马圈子沟山脊线至西大山山脊;南自西大山山脊,沿双敖包梁山脊线、多伦县与正蓝旗间的行政边界,至大石头场山丘(高程1358米);西自大石头场山丘,经上都镇至桑根达来公路,嘎尔敖包、卧牛石山、格根敖包、乌布尔满哈西侧山脊、哈尔其台阿,至乌和尔沁敖包林场以西的山脊;北自乌和尔沁敖包林场以西的山脊,沿阿土台敖包山、扎格斯太淖尔、浩力图淖尔、热木图淖尔、混德楞布拉格、胡斯台布拉格以北山脊线,接五一种畜场北侧苏木界,至松树沟-查干淖尔胡德嘎公路。

第九条 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遗产区内的上都城遗址、铁幡杆渠遗址、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分布于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草原特色环境景观与蒙古族居民的敖包及其祭祀传统。

第十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应按照遗产与环境的组成要素性质实施分类保护。保护要求和保护重点如下:

(一)位于遗产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中的考古遗址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保护与管理措施。保护重点为分布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区4593.49公顷范围内的宫城、皇城、外城、东关厢、南关厢、西关厢、北关厢、铁幡杆渠、砧子山墓地和一棵树墓地的全部遗址遗迹,保护遗址完整的空间格局和所有呈现蒙汉民族在城市规划设计方面融合的特征要素。

(二)位于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草原特色环境景观属于自然性质,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保护重点为该范围内的“乌和尔沁敖包(山)”、“闪电河湿地”、“浑善达克沙地”、“黑风河”以及湿地、沙地和草甸草原的特色景观,保护具有蒙古族民族文化意义的圣山、圣水,以及反映元上都历史环境的蒙古高原东南缘的自然生态环境要素。

(三)位于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诸多敖包群以及蒙族居民的敖包祭祀传统属于遗产地环境中有机演变性质的文化景观,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多元性的宗旨和《西安宣言》背景环境的要求实施保护管理。保护重点为分布于城址周边的、具有代表性的乌和尔沁敖包、阿土台敖包、昌图敖包、无名敖包B 、大敖包、无名敖包C、小园山敖包、乌兰台敖包、额金敖包、无名敖包A 、哈灯台敖包、乌拉敖包、一棵树敖包等共13处,以及敖包祭祀活动传统的全部程序与文体项目。

第十一条 上都城址(含宫城、皇城、外城、东关厢、南关厢、西关厢、北关厢、铁幡杆渠等遗址遗迹)、砧子山墓地和一棵树墓地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规定;实施遗址保护、考古发掘、遗址展示与诠释设施建设的规定性要求,执行建设活动与旅游活动的限定性要求。

第十二条 草原特色环境景观的遗产要素按照《元上都遗址生态环境与特色景观保护规划》的专项要求实施保护与管理措施,划定自然山水和湿地、沙地、草甸3种草原特色景观的保护范围,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地理景观要素和特色植物品种,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敖包群及敖包祭祀传统按照《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中的专项要求实施保护与管理措施。其中:敖包群按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敖包祭祀的全部程序与活动项目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传承措施,包括体育项目的摔跤、赛马、射箭,以及弹唱项目的蒙古长调、呼麦、地方民歌以及服饰、语言等相关要素的技艺传承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元上都遗址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任何危害遗址安全、破坏景观或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元上都遗址各类保护区划内的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第十五条 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一切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禁止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设施;禁止取土、挖沙、开窑、挖塘、建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活动。

在该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元上都遗址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以及科学研究活动。

在该范围内从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科研工作的单位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提供出土文物清单、成果报告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及时移交内蒙古正蓝旗元上都遗址博物馆收藏。

在该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专业录像或专业摄影涉及文物的,应依法取得批准文件,并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元上都遗址遗产区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含农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它改、扩、新建工程)必须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在体量、规模、色调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均应经文物考古部门勘探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报批。

该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元上都遗址缓冲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确保遗址及其环境的安全、完整,以及协调的视觉空间和草原环境的特色。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会同正蓝旗和多伦县的建设、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和遗址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元上都遗址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草原特色景观。

第十九条 元上都遗址按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国家、省、世界文化遗产地三级监测和国家、省两级巡视制度。监测方式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巡视方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并提出日常监测报告,报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日常监测的内容包括元上都遗址遗产区内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自然与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监测标准应根据遗产保护管理要求、针对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元上都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元上都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旗、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开展元上都遗址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元上都遗址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与展示应当遵循有利于接近和理解、注重依据、保持价值、保证真实性、维护可持续性、兼具包容性和广泛性、坚持持续研究和培训的原则。

元上都遗址的诠释设施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元上都遗址的遗产区、缓冲区内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元上都遗址的遗产区、缓冲区内实施服务项目设置,应符合经批准实施的《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所有经营户,必须按规定的营业地点和营业范围营业,不得擅自移位和改变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元上都遗址及其环境保护管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元上都遗址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的法律、法规,为保护遗址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发现元上都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三)对遗址的保护、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元上都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五)长期从事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元上都遗址;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元上都遗址遗迹的;

(三)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走私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

(四)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

(五)其他妨害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文体局负责解释,正蓝旗、多伦县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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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崛起振兴、建设新揭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下称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在总结《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委“一三二”发展思路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以选拔对象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五条 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忠诚敬业,感恩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在56周岁以下;
  (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八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奖其中一项二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三等奖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地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二等奖、三项以上(含三项)三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二)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三)在宏观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科研项目和对外交流、招商引资中,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或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获得三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最主要发明人。
  (五)在工程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二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六)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业绩为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七)在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或在教育、教学中有重大改革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被普遍推广;或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八)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或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主要完成人或被学术界同行公认的知名专家。


(九)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注重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权威性展赛中获一等奖,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获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三名、获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获得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前三名以及全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生产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并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获得省(部)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的人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专业技能水平高,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技绝招,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或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被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人员。
  (十三)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优秀专家、专业技术人才。
  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国(境)外获奖成果项目和民间组织评选的获奖项目,不作为市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作为参考。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推选市拔尖人才,市直单位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推荐,县(市、区)人选由同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
  第十条 市直属单位归口主管部门(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县(市、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呈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相应层次的学术团体,对照选拔条件提出向市推荐的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考察、筛选,提出市拔尖人才初选对象。
  第十二条 根据市拔尖人才初选对象从事的专业、管理类型,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领导组成评审组,对初选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也可成立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初选对象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定。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我市青年专家队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市人才工作出谋献策。
  (五)每年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活动一次以上。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有下列待遇:
  (一)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证书》。
  (二)市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给津贴(同时被评为上级专家或拔尖人才称号的,其津贴可重复享受)。
  (三)市拔尖人才每两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和到外地参观、考察或疗养。
  (四)市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
  (五)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市拔尖人才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
  (六)市拔尖人才在申报享受上级政府特殊津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和评聘;在享受市拔尖人才待遇期间,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本单位职数。

(七)市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可协助其配偶、子女调入本地。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迁入市拔尖人才工作所在地,当地公安部门应予入户。
  (八)市拔尖人才子女的入学(小学和中学),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九)每年安排市拔尖人才休假20天,已有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不足20天的可以补足。
  (十)市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按市拔尖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拔尖人才的津贴、培训、组织休假和疗养、考察学习、体检、慰问等开支。市拔尖人才专项经费随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提高。
  (十一)先后共5届列入市拔尖人才范围管理的,授予“揭阳市资深专家”称号,市拔尖人才津贴终身发放。
第五章   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负责,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拔尖人才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管,各县(市、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协管,所在工作单位具体管理。
  (一)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同市拔尖人才的联系,掌握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组织市拔尖人才休假或疗养、体检等。
  (二)协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市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审定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与专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与他们签订专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与市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市拔尖人才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宣传市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十九条 对市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市拔尖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市拔尖人才的相关待遇,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届市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
  第二十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提倡兼顾各行业、各线条,每一届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侧重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拔尖人才应在每年年底将自己取得的成果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书面向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其考评和工作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拔尖人才管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一)已不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专业研究工作中连续3年不出成果(县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又未取得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记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延长4岁)。
  (七)其它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2010年前为50人左右,2020年前为80人左右。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市拔尖人才之间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的整体智力优势,可择机成立市高级专家协会和市拔尖人才服务中心,支持和帮助市拔尖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调离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的,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事前报告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驻揭单位的各类人才也可申请参加市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和中央、省驻揭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调整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收费方式和部分收费项目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收费方式和部分收费项目的公告


国药监械[2002]308号


根据《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从2002年8月起,有关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的行政收费一律由申报单位直接缴入国库。为此,特将缴费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凭证
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二、受理时限
鉴于接到银行缴费后的回执须待一定的时间才能返回缴费单位。为避免因缴费回执滞后,审评工作不能进行,为此特调整为: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给企业开具缴费通知的同时,给企业开具受理通知书,注册审批程序从受理之日起开始。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审评中心未能得到收费确认,注册审批程序停止,审评停止后的时间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限,直至得到收费确认后继续计算审批工作日。

三、缴费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汇款、倒提)
(一)现金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企业持缴款书前三联)→中信银行缴费(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当日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二)支票、汇票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并在支票背面上背书,企业持缴款书前三联)→中信银行缴费(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3日内得到银行的收费确认后,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三)汇款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回单位申请费用由单位汇到审评中心帐户上→审评中心收到银行回单开发票(发票及受理通知书由银行统一寄给企业)。

(四)倒提缴费流程(只限于市内)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企业持缴款书在第二联上盖财务章、人名章)→中信银行缴款(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3日内得到银行的收费确认后,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四、缴费地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单位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帐号:7112010189800000493

五、收费项目
依据财政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不变;
(二)取消中央媒体广告的审批费;
(三)更换、补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申报医疗器械出口证明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
人民币/个;
(四)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临床研究复审费:3500元人民币/个;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10000元人民币/个。

六、注意事项
我局财务部门对审评收费不再进行核算,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查询。如果缴费单位需了解缴费到帐情况,请拨打电话(010)66072440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