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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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 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 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 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 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 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七) 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 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原则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并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类级科目”分项测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支出

  保障性住房支出分省测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地保障住房任务量×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保障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住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总额÷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五)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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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促进劳动定额的标准化,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0〕27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劳动定额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以便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将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范围
1.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包括审批中的国家标准草案及已列入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
2.劳动定额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3.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二、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1.对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要依法进行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重新确定;
2.对已确认有效的劳动定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依法确定其强制性或推荐性;
三、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安排》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便于实施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四、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步骤和方法
由于目前劳动定额国家标准正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所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劳动定额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范围内的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和正在制定、修订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还未建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部门,要组织劳动和标准两个单位共同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1.国务院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填报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登记表,摸清需要清理整顿的对象。
2.对现行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逐项审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从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对确定有效但须修订、合并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列入劳动部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对确定废止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按附表的要求填写,连同文字说明于1991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
3.对部、局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也要按照标准化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对清理整顿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在1991年底以前报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
4.劳动定额四级标准的划分主要依据标准的适用范围来进行。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行业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包括以及实际完成水平已超过上述标准而必须在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企业标准。
5.对劳动定额四级标准,分别划分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其原则是:一些主要的劳动定额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文件格式以及通用的劳动定额制定方法、检验方法等劳动定额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应列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列为推荐性标准。
五、严格按照标准化原则对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的原则,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原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中存在的重复、水平相差大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通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我部作为劳动定额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在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我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协调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根据清理整顿结果编制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和依靠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审批、编号和发布。
六、对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成立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门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尚未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行业归口部门要尽快组建起来,以适应工作需要。
2.各部门应按照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总的安排和要求,及时将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报表和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3.在清理整顿中确定为修订、合并的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在“八五”期间完成修订任务。
4.在劳动定额标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之前,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和部、局以及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现行的专业、部、局批企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登记表(略)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
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 尬?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产及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四)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八条 抵押人需到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合同》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
保险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九条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住房抵押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
(一)以期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以现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
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二十七条 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七章 保证贷款
第二十八条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是法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代偿能力;
(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章 抵(质)押加保证贷款
第三十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基础上,要求其同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本贷款方式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同时,还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受偿,不足的部分应按照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第九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还款法、累进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十一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四十一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准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三、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四、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附件:一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小写) ____ 。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座落于_______ 市(县)区(镇)_______路(街)_____号_______ 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号和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年___月___日,金额
(二)___年___月___日,金额
(三)___年___月___日,金额
……………………………………………………;
……………………………………………………。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万元,共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 _______________ ;
(二) _______________ ;
(三) 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____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号和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 借款人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传真: 存款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债权人(甲方):
保证人(乙方):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年___字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 幢硎疽曳绞谌追酱悠淇⒌恼嘶е锌凼铡?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2.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住所: 保证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_字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市(县)___区(镇)___路(街)___号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 盅何锴宓?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 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
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同意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声明及承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
…………………………………………;
…………………………………………。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 抵押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

附件:四 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编号:年[ ]字 号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_字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____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的;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的;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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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住所: 出质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质权人:(公章) 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