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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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研究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要求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层级监督,不断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注意总结案卷评查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三、从2012年起,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并将评查结果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2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doc
2.《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doc
http://www.mlr.gov.cn/zwgk/flfg/chglflfg/201201/P020120101608147319748.doc


附件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案卷材料。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评查内容和标准,严格评查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评查机关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证评查案卷的完整和安全。评查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评查机关参与同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执法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查内容:
(一)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合法有效;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度;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情节复杂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是否经过集体讨论;
(六)是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九)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遵守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宗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并将评查情况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重点评查、全面评查或随机抽查等方式,也可以组织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单位之间的相互评查或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以审查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为主,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汇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以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已建立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般标准又分为案卷卷面标准和案卷内容标准。
基本标准任何一项存在问题,评查总分即为零分。一般标准中案卷卷面标准总分为20分,案卷内容标准总分为80分。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得分80-89分为合格案卷,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有书面记录,
由评查人员签名后附于卷内。
第十八条 案卷经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应当对执法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评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办案件的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连续两次评查得分低于70分的,由评查机关提出建议,取消直接责任人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接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机关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机关。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查结果10日内向评查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评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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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奇案:与民争利?还富与民? 

张生贵


一、案起拆迁:

  原告的身份是农民,原居住的家村因城市扩建变成城边村,承包的土地也不能再经耕,后经全村民主商议,将各家承包的土地按农村建设用地经营,镇政府报批后建房经商,以供养生息,1996年原告投产建厂,1997年1月6日为原告取得了政府核发的建房审批表,并向政府缴纳了各项费用。
  2008年9月24日城管执法局突然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向原告发送2008第36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城管执法局以原告未经许可为由强制拆除房屋,2008年10月7日城管执法局对原告的两层房屋619平米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4、5之规定依法撤销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措施违法,责令城管执法局赔偿。

二、争议焦点:

  城管执法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是:未经许可建房,处罚结果是强拆,依据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而实际上原告的建筑行为确有行政许可,原告的建筑位于农村集体土地,原告依法进行了报批,原告的房屋自1986年建成至今,建成使用超过二十多年,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及强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城管执法局实施的行政行为指向的房屋早在1986年前就建成,事隔二十二年之多,城管执法局适用新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为执法依据,违背了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
  城管执法局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有无执法职权的问题,原告认为执法局不能对农村建房进行执法,而执法局则认为依据国务院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及广西集中执法通知规定,有执法权。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城市执法管理局具有认定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上建成房屋是否违法的职权,城管执法局超越法定权限认定原告的建房行为,其处罚及强拆属于依据不足。

三、论战是非:

  原告诉向法院,基层法院未能支持原告的主张,认定城管执法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历二审程序。
  二审中集中争议的问题依旧反映在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法律适用三方面,但二审中突出表现一个重要情形,此案进行执法程序前,上诉人曾接到地方国土资源局的001号文件,此文将原告列为被拆迁人,按照柳州市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相关补偿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原告同城投公司协商补偿款之机,执法局前来执法,引发经案,原告提出先前国土资源局的001号文件中对未经许可的早期建筑,如果是多层的砖混房屋,首层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二层按百分之八十合法面积补偿,百分之二十按无证面积1100元每平米标准补偿,此规定同执法局的强拆行为形成矛盾,表露出一个政府的两个部门对同一件事情分别做出不同的认定,发生部门两张嘴现象,原告在上诉审理中提出了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两个行为的违法情形:

1、政府与民争利的执法目的不合法,建景观形象工程坑害农户。

  2008年9月份先由城投拆迁公司的给上诉人公告了001号征地拆迁补偿文件(一审时提交的证据第21号证据),其中第10页“拆迁工作一组涉及静兰村被拆迁户明细表”第8组8号,将上诉人韦庆春的车必美洗车行列为拆迁补偿安置范围,正当上诉人与城投公司进一步协商补偿款之际,被上诉人前来执法,足见其执法目的上演了政府与农民争地的怪事。
  拆迁办给上诉人提交的国土资源局2008第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关于确定合法有效房屋产权标准的规定(3):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规划建筑许可证或房产证的多层砖混住宅,第一层建筑面积按有证补偿每平米2800元,第二层按有证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补偿,另百分之二十按无证面积每平米1100元标准补偿;文件对房屋用途确定:使用一年以上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按自改营业性用房标准补偿,由此可见,上诉人的房屋属于应当给予补偿安置的范围,被上诉人按违章建筑处罚及拆除的行为不合法,被上诉人的行为既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发生矛盾,又违背法律规定。上的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2、被上诉人在立案登记中写的“案件来源”是接城投公司报来,而答辩状中又说2007年1月责令限期改正未改,随即处罚,被上诉人将“限期改正”当成“责令拆除”的前提条件,违背法律关于“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为拆除前提的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经规划部门“认定违法建筑”及“责令停建”两个法定程序,不得给予拆除处罚,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未经法定上述“认定程序”,“责令程序”,被上诉人直接下达处罚决定违背法律规定。

3、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定性错误,上诉人的建房用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诉人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式取得使用权,上诉人持有三十年(至2029年)不变的经营权证书,被上诉人对农村土地按城市建设用地“未经规划”对待,违背城市规划法规定。上诉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未经“征地”和“农转用”程序转为国有用地时,按城市规划法处罚,属于定性错误,滥用职权。

4、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告知处罚事实,没有向上诉人告知其卷中出现的规划局的拆除意见;强拆时没有清点和登记上诉人的财产,没有公证保全,被上诉人执法人员没有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资格证书。

5、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并不包括“责令拆除”的类别,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和职权根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8条规定的查知,强制拆除针对的是正在建设的行为,必须经过责令停建法定程序之后才发生强制拆除的行政措施,被上诉人的处罚程序违法,错误地把强制措施当成行政处罚。

6、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加以设立的,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设置的制约,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步骤,目的在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省略,程序是保证实体处理正确合法的重要条件,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处罚和强拆,违背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13号令中关于审核、审批、送达的法定程序,调查人员未能报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及负责人审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7、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上诉人建房用地的规划条件,未举证证明城市土地规划情况,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上诉人的房屋是否占压红线控制区,没有举证证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处罚幅度的事实,被上诉人的处罚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8、被上诉人滥用职权:
被上诉人自己无权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的法定执法机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上诉人并非法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职权违背法律规定。

9、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损失,上诉人所建房屋经村民委员会及镇人民政府同意,且投入使用十三年时间,被上诉人没有出示规划红线图及总体平面布置图,被上诉人处罚该土地为“景观用地”,而国土资源局001号文件称“余留用地”,两机关的不同认定,充分说明上诉人的房屋根本未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不具拆除地步。

10、被上诉人引用新的城乡规划法处罚1996年的事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不合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法制办制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三日

  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省法制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去年我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项目、行政许可以外的确认资格、身份等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审批项目还没有进行清理。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按照国家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省级机关范围内对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服务。

  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包括:

1.本省执行的国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依据国家规定在省级各类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清理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不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行为;

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些优惠待遇的资格、身份以及其他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为;

3.行政许可以外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其他行为。

  三、清理的标准和处理意见

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

(二)在省级的各类文件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

(三)我省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其中,取消后将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项目,予以保留。

(四)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即使是符合第(三)项保留条件的项目,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项目,也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

(五)各部门准备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章中已经规定了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在上报的审核单上必须列出;没有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上报审核单时必须提出具体意见。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由执行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从现在起,由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5年4月15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上报材料时请附电子文本及项目所在文件的文本原文)。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立法咨询委员论证后,报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最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此项工作拟于6月底前完成。

  五、清理结果及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除了省政府公布保留和继续执行的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以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执行其他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他项目的,省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关文件和清理项目,应逐件逐项地把关讨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和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部门,省政府将通报批评。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肖富强,联系电话:8905450。

附件:

1、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3、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4、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附件1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公章)

  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3

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我省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我省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项目依据国家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五、项目依据国家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六、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七、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八、部门意见和理由。

  九、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六、第七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4

  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