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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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铜陵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铜陵市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作质押,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本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4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为1年,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1.5%。鼓励贷款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纳入《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9〕28号)合并管理。
第七条 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二)成立时间满3年,其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含2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风险防范措施,年代偿率均不超过3%。
第八条 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担保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
(四)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出具同意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的确认函。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生产的专利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企业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四)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人认为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及复印件;
(三)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七)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质押贷款书面申请,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
(二)借款人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推荐意见到备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认定的贷款人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考察;
(三)达成贷款意向的,借款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五)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明等复印件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查。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
(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定期查询被质押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三)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正常还贷、续贷及逾期代偿。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及时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人对企业考察,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认为借款人产品利润增速明显或投资规模明显扩大的,给予续贷;
(三)借款人申请续贷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重新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通知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五)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可持申请表、保证合同、担保履约通知书、现金支付证明等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兑现风险补偿资金。具体兑现程序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9〕2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取得专利代偿权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融资性担保机构追偿及质押专利权处置;
(二)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配合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借款人还贷确有困难、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代偿资金的财政支付部分必须在15日内划转到市财政专户。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扣除追偿成本后应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以外,鼓励贷款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十八条 对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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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10月24日)

批准任命:
井助国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负图、冯世光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平、加荣亭、朱聿清、任旺山、孟松波、徐志义、梁民周、郭嘉谦、杨文哲、魏同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若克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济怀、王笑山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王一才、初明乾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显静、郑清泉、徐廷彩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刘翔鸥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若克、缪成云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希良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程振鸿、李克勤、邹来德、邵长和、耿凤翔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沈毅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货款被抢,司机是否应承担赔偿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吉水县某粮油加工厂与个体司机张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张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1100元;售完货后,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张某领取了货款27600元并返回,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境内,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抢劫一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张某按合同赔偿货款27600元。

本案中,对张某是否应赔偿货款存在两种相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

理由是:本案中张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张某已接受该附属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张某应安全将货款带回,并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张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张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张某应赔偿加工厂货款276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张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本案中张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应属于运输合同有关事项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联合,其中张某承运事项及运费的约定属运输合同的内容,由张某领取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属委托合同的约定,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纠纷属委托合同的履行纠纷,应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委托合同属特殊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特别在本案中张某无偿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张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张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风险应有加工厂自行承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