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18:38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2012年10月16日



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以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公益性公园。

其管理范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

第三条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贵阳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公园周边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带动公园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市林业绿化局是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园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保护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公园的游览接待工作;

(四)负责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公园日常管理中的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等可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 市城管、公安、安监、民政、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两湖一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明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公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由市林业绿化局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做好资源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出让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一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设立非公园管理机构,现有的单位和住户,应当依法逐步实施搬迁。

第十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严格限制外来物种的引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十五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宣传、游览、娱乐和交通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识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十七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机动车辆(工作车辆除外)、非机动车辆(残疾人用车、儿童车、保洁车除外)进入或停放。

除应急、救援等车辆,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公园的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范围内的单位凭单位用车证明,村民凭当地户籍证明及合法的车辆手续到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园通行手续。办理公园通行手续的车辆,应当遵守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挖掘、毁损绿地、湿地;

(二)盗窃、损毁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等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园林小品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三)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果实、药材,损坏花坛、绿篱和草坪,围圈树木,在树木上拴挂吊床和吊挂、晾晒物品;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堆放杂物,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污染水体、地面和山林;

(五)擅自砍伐树木、采挖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六)恐吓、伤害动物,捕鱼、捕鸟、狩猎;

(七)在公园内的小车河段游泳、划船;

(八)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新建墓地,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杂耍卖艺,赌博,乞讨,进行迷信活动,携带猫、狗等宠物;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按规定赔偿。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马鬃山边境贸易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马鬃山边境贸易的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26日 甘政发〔1992〕238)


  为鼓励发展我省马鬃山边境贸易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易货出口商品除国家禁出商品及粮食(大米、大豆、玉米)、钨砂、原油、成品油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出口全部放开,不再办理出口审批及出口许可证手续。


  第二条 凡有易货经营权的企业(包括挂靠在有易货经营权企业名下的各类分支公司及经营部),在海关登记注册后均可经营易货进出口业务。海关凭省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的批准贸易合同验放。


  第三条 对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蒙古、独联体各国原产地商品,在“八五”期间原则上全部放开,不再下达进口指标和办理进口审批及许可证手续。其中,易货进口成套及大型机电设备按基建、技改审批权限及产业政策,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以后,即可组织进口。


  第四条 属于政府间专项易货贸易,利用我国政府间协定贸易顺差和偿还我政府商品货款项下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


  第五条 属于省内企业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商品,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六条 上述项下进口的商品中,除小轿车、摩托车、家用电器、烟酒、饮料、化妆品照章纳税以外,对载重汽车、大轿车及底盘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吉普车的进口关税减按10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减按10%的税率计征,载重汽车,大轿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减按到岸价的10%征计。
  以上减、免税进口商品允许易地销售。


  第七条 我省与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所得的劳务工资收入所购进口商品除烟、酒、化妆品及其他限制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超过工资部分的进口商品,可视同边贸进口商品,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及边境居民在马鬃山(公婆泉)互市贸易点内进行易货贸易。双方边民互市商品,在国家规定价值以内的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税务部门在三年内对参加互市的业户免收营业税。工商局酌量收取管理费。


  第九条 对出入口岸的边境居民、探视旅客、贸易团组等人员携带的物品,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凭护照及边境出入境通行证验放。


  第十条 易货出口贸易,凡列入省出口计划的,视同正常出口,享受国家退增值税产品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上列易货出口贸易按省政府〔1988〕70号,〔1990〕193号文件规定,享受省上规定的超计划奖、新商品奖、大宗出口商品奖、出口创汇特别奖。


  第十二条 在经贸部门统一领导管理下,鼓励国营、集体、个体、私营、侨胞发展对蒙贸易。尽快成立酒泉地区边境贸易公司。对要求对蒙进行易货贸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赋予出口经营权。对没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可以采取挂户、代理等方式开展对蒙贸易。


  第十三条 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在蒙方境内举办“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我省企业在蒙方如以实物投资,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报省计委、经贸委转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务院经贸办备案。如以现汇投资,属于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合同,发放批准证书,并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务院经贸办备案。属于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程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凡在蒙古、独联体各国办企业的单位,如自筹资金不足,可向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人民币和外汇贷款。利息按正常利率计算。所办企业获得的利润前五年免于上交。五年期满后,实行“二八”分成,即上交财政20%。


  第十五条 鼓励蒙古、独联体各国企业来省内各地、市投资设厂。举办“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等经济合作项目,享受国家和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投资领域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建立简便通行的边境出入境通行证核发手续。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边境县居民,从事边贸及其他有关人员,凭单位证明(或乡政府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照片到省边防局、酒泉地区边防局、马鬃山边防局办理手续,持证人员可由马鬃山口岸出境,也可由其他对蒙边贸口岸出境。


  第十七条 简化赴蒙古护照审批手续。凡去蒙古从事推销的有关人员,凭单位介绍报省经贸委(酒泉地区下属单位报地区行署),由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批,外事部门发给护照。


  第十八条 各联检机构对入境人员车辆、货物,随到随检,热情接待,并提供咨询服务。

【摘要】:盗窃罪与侵占罪都属侵犯财产型犯罪的范畴,两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和侵占罪如何界定,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两罪在客观方面又有区别。本文依据司法实践并结合法理,就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方法提出相关见解,以指导检察工作实践。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金凤明,男,文盲,24岁,辽宁省凌海市安囤乡龙王村人,在甘肃省肃北县大红山锰矿打工。
2007年6月,甘肃省肃北县大红山锰矿从业人员刘小文雇佣金凤明驾驶价值10万元的东风自卸车在矿山上拉矿。2007年7月27日,趁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山之际,金凤明私自将车开到敦煌市北关旧货市场何某处,以王强的名义谎称自己的车辆年久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现准备以废铁价格出售。经商议,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总计l6000元成交。由于金某无任何身份证明及车辆手续,何某先付9000元,等金凤明将手续齐全后再付剩余部分,金凤明拿到9000元后逃离敦煌。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肃北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金凤明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007年10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肃北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故移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经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和雇主刘小文是雇佣关系,在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将车变卖前,一直由金凤明代为保管车辆。因此,金凤明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但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不具备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犯罪嫌疑人将他人的合法财产非法占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且携款潜逃,拒不退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基于以上理由,此案经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案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为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肃北县公安局,建议由公安部门告知受害人刘小文依法向肃北县人民法院起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金凤明的相关刑事责任。肃北县公安局向受害人刘小文告知诉讼权利后,因刘小文追回丢失车辆,故放弃了诉讼权利,后犯罪嫌疑人金凤明被释放。
三、分歧意见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对象的认定以及案件定性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的焦点是雇工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东风自卸车是否存在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对于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凤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象也是这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理由是:一是刘小文虽将东风康明斯自卸车交与金凤明驾驶在矿山转矿,但刘并没有将自卸车交付于金凤明保管,只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二是金凤明趁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山之际,开走刘小文的车,该行为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至于金凤明将车变卖,应属于其对赃物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凤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象是东风康明斯自卸车。理由是:金凤明系刘小文雇佣的司机,金与刘系雇佣关系,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的车有保管的义务,案发时因刘小文不在矿山,对雇主刘小文车辆也有保管、看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车的主人是刘小文,但金凤明对此有保管义务。尽管嫌疑人金凤明利用这一特殊身份,采取秘密手段背着刘小文将车辆以年久破损的理由以废铁出售,但是这种手段只是为了掩盖其侵占行为而已,而金凤明的行为明显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性质。至于金凤明将雇主的车开走后变卖,并携款潜逃,属于拒不返还保管的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四、法理评析
从法理上讲,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两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盗窃等行为。但两罪在客观方面又有区别,应该说从法律规定上讲,两罪是不难区分的。刑法第264条的表述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第270条的表述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罪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要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 ,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盗窃罪与侵占罪还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首先,两罪在对财物的取得方式上不同。盗窃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将本属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换言之,盗窃罪在财物的取得方式上是非法的,在主观上和客观方面都有严格意义的秘密性。侵占罪是在财物的取得方式和主观目的方面秘密性没有盗窃罪要求的强。依据法理,侵占罪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的财物,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合法的民事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通过先占的方式对得对财物的占有(遗忘物和埋藏物),只是行为人在占有财物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至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两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完全一致。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因此,两罪的犯罪对象从总体上而言是一致,但在犯罪对象上也有一定的区别。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行为人在犯罪前由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这也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之一。第三,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行为之前;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行为之后。因此,如果即将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权利人要求其归还财物时能够及时归还,则不构成侵占罪。
结合本案,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就犯罪嫌疑人金凤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不存在疑义,本案究竟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只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仔细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后才能正确把握。
(一)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金凤明行为的犯罪性
在本案中,金凤明有两个行为涉及是否需要刑法评价,一是将雇主的车开出矿区的行为。二是将东风自卸车按废铁变卖的行为。
1、分析金凤明将车开出矿区的行为。金凤明主观上是否具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回答是肯定的。金凤明趁车主不在的情况下将车开离矿区,以便窃取雇主车辆后能够顺利逃走。可见,金凤明具有将车占为己有的故意,金凤明的行为自然可能构成需要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诸如盗窃罪、侵占罪等。
2、分析金凤明将车辆以废铁变卖的行为。车辆的所有权属于雇主刘小文,金凤明在没有在刘小文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将刘的财物占为己有。对这辆东风自卸车而言,金凤明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明确,对将车辆以废铁变卖的行为只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延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金凤明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运用财物控制关系剖析案件的定性
从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金凤明行为的犯罪性,我们仍然无法确定金凤明到底是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在盗窃、诈骗、侵占等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中,人对财物的控制问题往往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因素。认定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应当把握两个要素:一是要看客观上人对财物有无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二是要看人的主观上是否形成控制、支配财物的意识。
本案中,涉及的物为东风自卸车,涉及的人有两个,即雇主刘小文和雇员金凤明。厘清他们的关系是对该案正确处理的前提。
1、关于车的保管关系。本案对金凤明行为定性的分歧焦点在于行为人所持之物是否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基于此协议形成的保管关系究竟有无成立,直接关系到金凤明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判定此协议的效力和该协议是否成立、生效,这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但是在这一个刑事案件中,我们必须首先解决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才能明了案件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对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即不规定特别形式的合同。从双方雇佣合同内容来看,雇工金凤明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要占有或持有东风自卸车,其次为保证义务的履行,金凤明必须要对车辆实施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所以,本案中雇工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东风自卸车的代为保管义务是一种雇佣合同上的附随义务,金同明对车具有代为保管之责,拥有车辆合法的占有权。从本案看,金凤明在获得合法占有代为保管车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处理,变相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而其携款潜逃的行为我们可以视为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因此,金凤明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涉嫌侵占罪。
2、关于车的控制关系。刘小文系车主,对车当然有控制、支配权;金凤明系刘小文雇佣的司机,直接驾驶该车,该车在金凤明的实际控制之中。也就说,汽车的控制主体有两个:雇主刘小平和雇佣的司机金凤明。那么,他们两个控制主体的关系如何?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雇主刘小文在矿区,作为车主,其对车的控制、支配力当然大于司机金凤明。雇佣司机金凤明对车的控制处于从属地位,他只能按照雇主的授意驾驶车辆,没有独立支配、处分车辆的权利。如果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区,汽车事实上处于司机金凤明的控制之下,雇主对汽车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力。本案案发时,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区,司机金凤明是该车的实际控制者,而金凤明具有非法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其擅自开出车辆并变卖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只可能构成侵占罪。
通过以上评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金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雇主的车辆非法变卖的行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