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09:57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商业部


国营粮食系统贯彻实施《总会计师条例》的意见
(1991年6月4日商业部印发)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的《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国营粮食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深入宣传《条例》,做好《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工作。
《条例》是继《会计法》后又一个重要会计法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总会计师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会计职能的转变,促使会计参与企业决策,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会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因此,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要把《条例》的贯彻与实施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把这一工作作为配合今年“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条例》的单位争取尽快设立总会计师,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根据粮食系统的特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是:
1.商业部、省、市、自治区粮食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2.县以上(含县级)粮食主管部门。
3.第二步利改税中已确定交纳比例税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升级中已定为大中型企业的单位,以及按有关规定被定为大中型企业的单位。
三、总会计师的条件和地位
总会计师人选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六个条件的要求。对于暂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暂不设置总会计师,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设置总会计师。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应提拔到总会计师岗位上。已设置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尽快任命为总会计师。今后除已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设副总会计师作为总会计师的助手外,均不再设副总会计师。不设总会计师的小型企业可指定一名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行政副职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保障总会计师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与奖惩
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行。粮食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粮食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各级业务主管和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解聘,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
总会计师是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副经理(副厂长)、副局长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贯彻实施《条例》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商业部财会物价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制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7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的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随文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组织试行。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和对《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一并于12月底前报告总行,以便修改后,正式颁发实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稽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稽核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金融法规和本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行长领导下,对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财政预算拨款等资金管理情况,对信贷计划、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等进行稽核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及计划单列的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和地、市中心支(分)行(以下简称各中心支(分)行)、县支行、专业(分)支行,均应建立内部稽核审计监督制度,独立行使内部稽核审计职权,对本行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总行稽核审计部,业务上受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指导;系统各行稽核审计部门,业务上受上级行领导,受同级审计局、人民银行指导。各级行在向上级行报告工作时,抄报同级审计局或人民银行。
第五条 各级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及信贷业务活动等,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接受同级审计局的审计监督;执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外汇计划及资金营运情况等,按照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接受同级人民银行稽核审查。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令、法则、条例和本行各种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稽核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信贷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的稽核审计监督。
第八条 对中央、地方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财政委托、其他委托贷款基金等经营运用及经济效益情况的稽核审计监督。
第九条 对缴纳各种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进行稽核审计检查。
第十条 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稽核审计,提出问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稽核审计;以及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检查信贷业务,制止超额贷款,不按合同办事、不按限期收回贷款,不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任意减免利息和私自立帐发放帐外贷款,以及家属、亲友、投机经商贷款等不法行为。
第十三条 检查财务收支,纠正和制止截留收入、挪用资金、拖欠应交国家的各项收入;乱挤成本,乱支费用,巧列名目滥发奖金、实物、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不正当的行为。
第十四条 检查各种帐册、凭证、报表、决算、财产,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检查业务库存现金、外币、有价证券等财务处理和实物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先封金库后查实存,并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工作人员可参加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配合稽核审计工作;对阻挠、拒绝和破坏稽核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被审单位不正当业务活动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十九条 对以权谋私、以贷谋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私自动用存款、发放帐外贷款、牟取私利、截留收入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要查明真相,及时提出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及一切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进行稽核审计工作时,必须作好事前准备工作。各级行根据上级行部署和本行实际情况,确定稽核审计对象和内容,拟定工作计划,报经行长批准后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进行工作。稽核审计人员应向被审单位出示介绍信和稽核审计证。
第二十二条 需要事前通知被审单位的,应向被审单位发送"稽核审计通知书";凡不需要要事前将稽核审计内容告知被审单位的,可不发送"稽核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进行稽核审计工作,必要时,请上级行和吸收被审单位的稽核审计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人员到达被审单位时,应向被审行行长说明稽核审计工作的意图和要求,由其提供需要应审的有关全部情况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单位的行长应及时地组织有关负责人员向稽核审计人员进行汇报工作;稽核审计人员应认真听取,客观分析,发现问题,弄清事实。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对稽核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属于基层行的,应向上级管辖行反映;属于各分行或市分行的,应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听取汇报,弄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实际检查工作。针对问题,查清会计帐目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和会计手续,并弄清事实的来龙去脉和具体情况,逐笔记录登记表,由被审单位写出书面证实材料。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工作终结时,要写出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并附被审单位意见。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需要采取停止贷款,收回贷款、冻结存款等经济制裁的,应报经管辖行批准;对严重违反财经济律的人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通过管辖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单位,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本行负责人或上级行稽核审计部门提出申诉;对分行稽核审计部门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分行负责人提出申诉。本行负责人、上级行稽核审计部门和行长,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稽核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三十条 被审单位,申请复审时,受理复审和裁定的上级行,在收到复审要求后应在三十天内予以复审。复审结束后,将"复审报告书"送被审单位和原稽核审计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审单位的稽核审计或专(兼)职稽核审计员应根据批准的稽核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检查,哪些问题已经采取什么办法改进了,哪些还未解决,是何原因?何时解决?写出报告送管辖行,中心支(分)行以上各行的问题同时抄报总行。

第五章 工做方法
第三十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要以信贷、财务、法纪、效益和专题等方面为稽核审计的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促使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稽核审计工作方式有多种形式:一始本行内部日常业务稽核审计;二是辖属行联行间组织稽核审计;三是配合上级行检查组进行稽核审计;四是定期的,按月、按季、按年稽核审计报表;五是专题的,如信贷、财务收支、自筹基建资金等稽核审计;六是全面的,包括信贷、财政、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等方面综合效益的稽核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各行应视各自具体情况,进行事前稽核审计,落实信贷、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各种控制制度,促使保证计划的实现;事中稽核审计,检查各种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和不合理的支出;事后稽核审计,对年终决算,信贷、计划执行结果,认真分析、正确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 进行稽核审计工作,要以国家方针、政策为准则,以国家法规、法律、规章制度为依据,对事实情况采取顺查、逆查或抽查等不同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检查各种帐册、记帐凭证、报表契约、借据、实物和空白重要凭证时,要由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在场陪同进行;检查现金库存、外币及有价单证时,应与被审单位的行长、出纳主管和管库员会同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发现各种信贷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现金管理上的漏洞,要分析情况,弄清问题的实质,提出堵塞漏洞的办法意见,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的稽核审计工作,应根据上级行的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全系统的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地、市中心支(分)行的工作计划报送管辖分行;各分行、市分行的工作计划报送总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稽核审计工作,一年总结两次(即每年6月、12月)。总结的内容包括:开展工作的项目、取得的成绩、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写出总结报告。报送时间为:各分行、市分行上半年总结7月30日前报送总行;全年度总结,在下年1月30日前报送总行。地、市中心支(分)行报送时间,由各分行自定。
第四十条 各级行的重点,专题稽核审计工作报告,除报送管辖行外,应及时上报总行一份。
第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应主动与行内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按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由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给稽核审计部门的业务资料有:
(一)行领导批准的年(季)度信贷计划及对所属核定的信贷计划指标;
(二)行领导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及对所属核定的财务收支计划指标;
(三)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年度信贷计划执行结果。
(四)各种报表(包括业务统计报表,信贷收支执行情况表、财会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资金情况表、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等);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联系,建立各分行与所属市分行、各支行、处之间的联系;总行与各分行、市分行之间的联系。互相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更好地为稽核审计工作服务。各行应把信息工作,做为一项重要职责,指定一名兼职的信息联络员负责这项工作。但信息的依据要可靠,情况要真实,资料要简明,传递要迅速。

第七章 机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总行设置"稽核审计部"配备若干司局级、处及稽核审计员;各分行、市分行设置"稽核审计处"配备若干处级稽核审计员,编制五至九人;各中心支行设置"稽核审计科"编制四至七人;县级支行、专业支(分)行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一至二名专职或兼职稽核审计员,但不能由会计人员兼任。
第四十四条 稽核审计工作的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各级行配合稽核审计人员,必须是熟悉建设银行拨、贷款业务和懂得银行会计业务的会计师、经济师或相当于这个水平的人员担任稽核审计工作,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稽核审计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各行稽核审计处、科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稽核审计部门的同意,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要保持稽审干部的相对稳定,对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稽查业务干部的调动,事前要向上级稽审部门呈报备案。
第四十六条 稽核审计员任职期间,发给稽核审计证(总行统一印制),凭以进行稽核审计检查工作,总行及各分行、市分行的稽核审计证,由总行签发,各级支行的稽核审计证,由各分行签发。调离工作时,其稽核审计证交回原签发行注销。

第八章 工作守则
第四十七条 稽核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头脑,端正党风、行风,认真学习,熟悉党和国家财经、金融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维护财经纪律。
第四十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要刻苦钻研稽核审计基本知识,结合工作实践,总结工作经验,逐步提高稽核审计业务工作水平。
第四十九条 稽核审计必须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守法纪,保守机密。做到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不徇私情,不受贿赂,严以律己,依法办事。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条 对稽核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嘉奖。
第五十一条 对泄漏国家机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稽核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情节发生,应反映上级行给予查实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分行、市分行可根据各地不同特点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总行研究修改;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第十五条 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十七条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第十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二十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一条 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目录1: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肉鸡 0207110010 鲜的整只鸡
0207110090 冷的整只鸡
0207120000 冻的整只鸡
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
0207132110 鲜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32190 冷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
0207141100 冻的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1900 冻的不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包括鸡翼尖、鸡肝等
0504002100 冷,冻的鸡胗 即鸡胃
酒 2205100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两升及以下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5900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两升以上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7100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指酒精浓度
2208200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208300000 威士忌酒
2208400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2208500000 杜松子酒
2208700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208901000 龙舌兰酒
2208909010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2208909020 薯类蒸馏酒
2208909090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烟草 2401101000 未去梗的烤烟
240110900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2401201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2401209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2401300000 烟草废料
2402100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2402200000 烟草制的卷烟
240290001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
2402900090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2403100000 供吸用的烟丝 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2403910010 再造烟草
2403910090 均化烟草
2403990010 烟草精汁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不论是否切成一定尺寸,编号4813未具体列名的
5601221000 化学纤维制的卷烟滤嘴
二醋酸纤维丝束
石棉

  5502001000 二醋酸纤维丝束
2524001090 其他长纤维石棉
2524009090 其他石棉
彩色感光材料 3701309000 未曝光其他用途的感光硬片及软片 平面软片,任何一边>255毫米
3701910000 其他用未曝光彩色硬片及平面软片 边长≤255mm
3702310000 未曝光无齿孔彩色窄胶卷 窄胶卷指宽度≤105毫米,彩色摄影用
3702410000 未曝光无齿孔宽长彩色胶卷 宽长胶卷指宽度>610毫米,长度>200米
3702439000 其他用未曝光无齿孔中长胶卷 中长胶卷指宽度>610毫米,长度≤200米
3702449000 其他用无齿孔未曝光中宽胶卷 中宽胶卷指宽度>105毫米,但≤610毫米
3702510000 未曝光窄短彩色胶卷 窄短胶卷指宽度≤16毫米,长度≤14米
3702520000 未曝光中窄彩色胶卷 中窄胶卷指宽度≤16毫米,长度>14米
3702541000 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 宽度=35毫米,长度小于等于2米
3702549000 其他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 宽度>16毫米,但≤35毫米,长度≤30米
3702559000 其他未曝光窄长彩色胶卷 窄长胶卷指宽度>16毫米,但≤35毫米,长度>30米
3702569000 其他未曝光的中宽彩色胶卷 中宽胶卷指宽度>35毫米
3702910000 未曝光窄短非彩色胶卷 窄短胶卷指宽度≤16毫米
3703101000 成卷未曝光的宽幅感光纸及纸板 宽幅指成卷宽度>610毫米
3703201000 未曝光的彩色感光纸及纸板 成卷的宽幅感光纸及纸板除外
塑料原料 390110001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到岸价格高于1500美元/吨
390110009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到岸价格不超过1500美元/吨
390120001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CIF价高于1500美元/吨
390120009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CIF价不超过1500美元/吨的
390190200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初级形状的
3902100010 电工级初级形状聚丙烯树脂 灰分含量不大于30ppm
3902100090 其他初级形状的聚丙烯
3903110000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
390319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聚苯乙烯
3904100010 聚氯乙烯纯粉 纯指未掺其他物质
3904100090 其他初级形状的纯聚氯乙烯 纯指未掺其他物质
3904210000 初级形状未塑化的聚氯乙烯
3904220000 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
天然橡胶 4001100000 天然胶乳 不论是否预硫化
40012100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40012200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400129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 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合成橡胶 4002111000 羧基丁苯橡胶胶乳
4002119000 其他胶乳
4002191100 初级形状未经任何加工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200 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300 初级形状热塑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400 初级形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900 其他初级形状羧基丁苯橡胶等 胶乳除外
4002199000 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板,片,带
4002201000 初级形状的丁二烯橡胶
4002209000 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311000 初级形状的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
4002319000 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391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卤代丁基橡胶
4002399000 卤代丁基橡胶板、片、带
4002410000 氯丁二烯橡胶胶乳
4002491000 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499000 氯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510000 丁腈橡胶胶乳
4002591000 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 胶乳除外
4002599000 丁腈橡胶板、片、带
4002601000 初级形状的异戊二烯橡胶
4002609000 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701000 初级形状的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
4002709000 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800000 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
4002910000 本税号其他未列名的胶乳
40029911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
4002991900 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 胶乳除外
4002999000 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胶合板
 
4412130010 有一表层为桃花心木薄板制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是桃花心木,每层厚度≤6mm
4412130020 有一表层为拉敏木薄板制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为拉敏木薄板,每层厚度≤6mm
4412130030 一表层为濒危热带木薄板制胶合板 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一所列木材,每层厚度≤6mm
4412130090 有一表层为热带木薄板制的胶合板 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每层厚度不超过6mm
4412141010 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厚度≤6mm
4412141090 其他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厚度≤6mm
4412142010 濒危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 两层及两层以上,每层厚度≤6mm
4412142090 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 两层及两层以上,每层厚度≤6mm
4412149010 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所称非针叶木不包括热带木,每层厚度≤6mm
4412149090 有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制胶合板 所称非针叶木不包括热带木,每层厚度≤6mm
4412190010 其他仅由濒危薄木板制胶合板 每层厚度≤6mm
4412190090 其他仅由薄木板制胶合板 每层厚度≤6mm
化纤布 5407101000 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 由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高强力纱纺制的
5407102000 聚酯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
5407200000 合纤长丝扁条及类似品的机织物
5407410010 未漂或漂白的打字机带用机织物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10020 未漂白纯尼龙机织物 含尼龙量≥85%
5407410090 未漂白的或漂白的其他机织物 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20000 染色的纯尼龙机织物 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30000 色织的纯尼龙机织物 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40000 印花的纯尼龙机织物 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510010 未漂白或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170克/平米
5407510021 未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大于170克/平米
5407510029 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大于170克/平米
5407520000 染色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530000 色织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540000 印花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610000 聚酯非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690000 其他聚酯长丝机织物 聚酯长丝含量≥85%
5407710010 未漂白其他纯合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10090 漂白其他纯合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20000 染色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 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30000 色织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 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40000 印花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 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810000 染色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820000 染色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830000 色织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840000 印花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910000 未漂或漂白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7920000 染色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7930000 色织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7940000 印花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8100000 粘胶纤维高强力纱的机织物
5408211010 未漂白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11090 漂白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12000 未漂白或漂白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19000 未漂白或漂白其他纯人纤长丝机织 包括扁条布,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含量≥85%
5408221000 染色的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化纤布
 
5408222000 染色的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29000 染色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
5408231000 色织的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32000 色织的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39000 色织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
5408241000 印花的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42000 印花的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49000 其他印花人纤长丝,扁条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10000 未漂白或漂白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20000 染色的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30000 色织的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40000 印花的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512190000 其他聚酯短纤的机织物 聚脂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210000 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机织物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290000 其他腈纶短纤机织物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910000 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合纤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990000 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合纤短纤含量≥85%
551311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平纹布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12000 与棉混纺的漂白的聚酯短纤平纹布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2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22000 与棉混纺漂白的轻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3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其他织物 聚酯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32000 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90000 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布 合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
551321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2200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23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290000 与棉混纺染色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10000 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20000 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30000 与棉混纺色织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90000 与棉混纺色织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合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1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20000 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3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90000 与棉混纺印花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合成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1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平纹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备注:1、申领本《目录》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除应提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
2、肉鸡加工贸易转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本《目录》中其他商品加工贸易转内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1: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化纤布 5514112000 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平纹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2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22000 与棉混纺漂白的重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3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其他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32000 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90000 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布 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
551421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4220000 与棉混纺染色的重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23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290000 与棉混纺染色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
5514310000 与棉混纺色织的聚酯短纤平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320000 与棉混色织聚酯短纤三四线斜纹布 聚酯短纤<85%,重>170克/平米,含双面斜纹
5514330000 与棉混纺色织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含双面斜纹
5514390000 与棉混纺色织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441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420000 与棉混纺印花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43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4490000 与棉混纺印花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5110000 与粘胶纤维短纤混纺聚酯短纤织物 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120000 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聚酯短纤织物 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130000 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聚酯短纤织物 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190000 与其他纤维混纺聚脂短纤机织物 但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210000 与化纤长丝混纺聚丙烯腈短纤织物 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5515220000 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聚丙烯腈织物 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5515290000 与其他纤维混纺聚丙烯晴短纤织物 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5515910000 与化纤长丝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 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5515920000 与毛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 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5515990000 与其他纤维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 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化纤布 5516110010 未漂白的纯人纤短纤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10090 漂白的纯人纤短纤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20000 染色的纯人纤短纤布 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30000 色织的纯人纤短纤布 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40000 印花的纯人纤短纤布 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21001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缎纹或斜纹布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1009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其他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20000 染色人纤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30000 色织人纤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40000 印花人纤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31000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与毛混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320000 染色人造纤维短纤与毛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330000 色织人造纤维短纤与毛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340000 印花人造纤维短纤与毛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41000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与棉混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420000 染色人造纤维短纤与棉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430000 与棉混纺色织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440000 印花人造纤维短纤与棉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在85%以下
5516910000 未漂或漂白人造纤维短纤其他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920000 染色人造纤维短纤其他机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930000 色织人造纤维短纤其他机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940000 印花人造纤维短纤其他机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801310000 不割绒的化纤制纬起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20000 割绒的化纤制灯芯绒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30000 其他化纤纬起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40000 不割绒的化纤经起绒织物(棱纹绸)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50000 割绒的化纤制经起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60000 化纤绳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6201139000 化纤制男式其他大衣斗篷及类似品 包括短大衣、短斗篷、雨衣
6201939000 化纤制男式其他带风帽防寒短上衣 包括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
6202139000 化纤制女式其他大衣雨衣斗篷等 包括短大衣、短斗篷及类似品
6202939000 化纤女式其他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 包括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
6203120000 合纤制男式西服套装
6203230000 合纤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330000 合纤制男式上衣
化纤布 6203439000 合纤制其他男裤 含长裤、童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6204130000 合纤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230000 合纤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330000 合纤制女式上衣
6204430000 合纤制女式连衣裙
6204440000 人纤制女式连衣裙
6204530000 合成纤维制女式裙子及裙裤
6204630000 合纤制女裤 包括长裤、女童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6205300000 化纤制男式衬衫
6206400000 化纤制女衬衫
6211339000 化纤制其他男式服装
6211430000 化纤制其他女式服装 含衬衫,马甲,上衣,无袖罩衫
铜 7402000000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未锻轧的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未锻轧的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未锻轧的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青铜
7403230000 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铜母合金除外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7406101000 精炼铜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2000 白铜或德银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9000 其他铜合金制非片状粉末
7406201000 精炼铜制片状粉末
7406202000 白铜或德银制片状粉末
7406209000 其他铜合金制片状粉末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及型材
7407210000 黄铜条、杆及型材
7407220000 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及型材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及型材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210000 黄铜丝
7408220000 白铜丝或德银丝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7409110000 成卷的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190000 其他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10000 成卷的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90000 其他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10000 成卷的青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90000 其他青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400000 白铜或德银制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900000 其他铜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10110010 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10090 其他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1000 无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9000 无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210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mm
7410221000 有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mm
7410229000 有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mm
7411100000 精炼铜管
7411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20000 白铜或德银管
7411290000 其他铜合金管
铝 7601100000 未锻轧纯铝
7601200000 未锻轧铝合金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7603100010 颗粒<500μm的微细球形铝粉 颗粒均匀,铝含量≥97%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7603200000 片状铝粉末
7604100000 纯铝条、杆、型材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7604290000 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7605110000 纯铝制的粗丝 粗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5190000 纯铝制的细丝 细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5210000 铝合金制的粗丝 粗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5290000 铝合金制的细丝 细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6112000 纯铝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 中厚板指厚度≥0.3mm,但≤0.36mm
7606119000 纯铝制矩形的其他板、片及带 指厚度<0.3mm或>0.36mm
7606122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薄板、片及带 薄板指厚度<0.28mm,但>0.2mm
7606123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 中厚板指厚度≥0.28mm,但≤0.35mm
7606124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厚板、片及带 厚板指厚度>0.35mm
7606910000 纯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69200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7111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厚度不超过0.007mm
7607119000 其他无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7190000 其他无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7200000 有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8100000 纯铝管
7608200000 合金铝管

目录二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02119000 其他发电用锅炉 45吨/时<蒸发量<900吨/时的发电用锅炉
2 8402120010 纸浆厂废料锅炉  
3 8402120090 其他蒸发量未超45吨/时水管锅炉  
4 8402190000 其他蒸汽锅炉 包括混合式锅炉
5 8402200000 过热水锅炉  
6 8402900000 蒸汽锅炉及过热水锅炉的零件  
7 8403101000 家用型热水锅炉 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8 840310900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9 8403900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零件  
10 8404101000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
11 8404200000 水及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2 8406811000 40<功率≤10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3 8406812000 100<功率≤35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4 8406813000 功率超过35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5 8406820000 功率不超过4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6 8406900000 汽轮机用的零件  
17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18 8407320000 50<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9 8407330000 250<排气量≤1000cc往复活塞引擎 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20 8407909010 转速<3600r/min汽油发动机 发动机用
21 8407909020 转速<4650r/min汽油发动机 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22 8407909030 立式输出汽油发动机  
23 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 非第87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
24 8408100000 船舶用柴油发动机 指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25 8408201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26 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指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32.39KW=180马力)
27 8408209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28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29 8408901000 机车用柴油发动机 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30 8408909210 转速<4650r/min柴油发动机 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不分页显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