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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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等


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事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省人事局七月二十八日川人工(1987)13号文收悉。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可否参照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享受的在京生活补贴,是经中央、国务院同意,做为特殊问题予以解决的。仅限于因工作需要调来北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不适用于其他地区和城市。因此,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不能参照劳人薪〔1
984〕129号、劳人薪〔1985〕51号文件精神办理。请你们做好解释工作。



198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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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的赔偿问题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梁晓律师

前言:
一直以来我国对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的赔偿问题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提到,对于无名氏的赔偿标准、主体如何确定均存在争议,直到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才明确无名氏的赔偿标准按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但如果肇事方不赔的情况下,谁来代替无名氏主张权利呢?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而全国各地已出现了多起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件,各地法院的不同处理方式,引起了法律界及社会的高度关注。鉴于此,笔者对无名氏的主体资格、赔偿款的标准、返还问题,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作出系列探讨,以期对实践操作提出指导意义。

关键词:无名氏 民政局 起诉主体资格 赔偿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9日21时许,蔡某驾驶粤一轿车沿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行驶至顺德龙江镇东华路中毅超市对开路段时,与由无名氏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名氏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7月22日死亡。事后,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当地日报刊登了认尸启事,但至今仍未出现其近亲属。2008年8月13日,交通事故责任中认定,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在交警的主持下由事故的双方协商处理,可这起事故的受害人已经身亡,也没有受害人的近亲属出现,这就意味这这起交通事故只有肇事者一方存在,事故处理陷入了僵局。同时,蔡某也处于尴尬的境地:他到交警部门询问赔偿款的事情,交警部门表示如果蔡某真的要赔的话,只能按城镇标准赔偿,但目前他们的部门还没成立救助基金,所以该赔偿款即使蔡某给了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建议蔡某暂不用支付;但如果不支付,到时追究其交通肇事罪时, 难以被判处缓刑;另一方面,蔡某购买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如果蔡某把钱先付了,他们也不会进行理赔,理由在于死者的身份得不到确认。如果蔡某真的不给钱,那么谁来为无名氏主张权利呢?民政局可否代替无名氏作为原告起诉呢?

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找到无名氏亲属的前提下,蔡某不用赔偿,民政局不能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因而民政局或属下的救助站不是无名氏的近亲属,其无权代表无名氏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政局有权代替无名氏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但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成立或侵权人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理当成为赔偿款的保管单位。从维护无名氏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从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出发,从国家和社会管理出发,民政局可以成为案件中的诉讼主体。
意见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从多个方面来作探讨:
1、类同案例的处理: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无名氏维权案发生后,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类似上述情况的案件,主要是在交通事故当中,死亡者都为无名氏,交警无法确认其身份,同时无法联系到其近亲属。为维护无名氏家属的权益,打破案件的僵局,民政局以下属单位救助站或者自己的名义替无名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或者保险公司等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责任。不同地区的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处理方法都不同,如:
2006年4月,高淳县法院对境内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的案件,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
2005年临湘法院以判决形式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
2006年6月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一司机将一流浪汉当场撞死,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提起诉讼,2006年11月,宜昌伍家岗区法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万元……
法院对民政局在交通事故中替无名氏起诉的做法,有支持与不支持,民政局是否有主体资格?
2、民政局的起诉主体适格。
  从上述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对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的做法是逐渐支持的,分析如下:
其一,从民政局的职责与性质来看,其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而无名氏大部分是流浪者,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既有职责也有职权。民政部门并不仅仅为了个体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站出来,为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是比较合适的,也是其救助贫弱群体的职责体现。
  其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也能提供证明。根据民法通则16条的规定,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监护人。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对于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显然,法律在制定之初,是没有考虑到死者为无名氏的特殊情况。但如果对直接利害关系作广义一些的理解,我们就可以看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社会机构对被管理人员的事宜应当也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三、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院以民政局与无名氏没有直接厉害关系驳回起诉,这不符合法律一贯坚持和追求的公平原则。从深层次看,法院的判决显然有些僵化司法的味道,即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没有能力也不敢到法律背后寻找它的精神和宗旨所在。其实,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公正公平地调整社会关系。在民事司法领域,司法者除了依据明文规定审理案件之外,如按照明文规定判决显失公平、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的情况,则完全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其四,从肇事者的角度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其要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论其撞倒的是无名氏或有名氏,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款一定要赔,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因交通肇事罪一般是过失犯罪,往往肇事者的认罪态度好,并且对死者愿意做出合理的赔偿,法官都会对肇事者做出刑事责任轻判。所以,民政局的起诉资格确定,对于肇事者来说,也是自身利益的一种维护。
其五,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存在着管理成本和救助支出的问题。大多数流浪人员在疾病和年老的时候,势必需要国家承担责任。规定国家对于无名氏予以一定形式的赔偿,以此作为救助资金的来源是合理和必要的。
纵上所述,民政局可以成为无名氏的诉讼主体。
2、赔偿的标准。
在公安局尚不能明确无名氏是农村身份还是城镇居民的情况下,是根据城镇居民还是农村的标准进行赔偿呢?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可见我省对无名氏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城镇居民计算。
3、赔偿款的保管和处理问题。
民政局如果能够替无名氏作为交通事故中起诉主体,要求责任者进行赔偿,那么得到的赔偿款该如何进行处理?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另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根据以上的规定,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但目前很多地方还没有成立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应该成为赔偿款的保管单位。作为民政部门收到赔偿款后,首先应当履行公告程序,以期能够寻找到死者亲属或者权利的继承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如果无法找到,民政部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交国家所有,归属于专门的救济基金,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和管理,用于社会流浪、乞讨人群的救助。如这期间权利人出现,其负有返还的义务。至于公告至上缴国库的期限,笔者认为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下落不明4年而宣告死亡的时间比较合理,因为死者家属在4年内不见了亲人,应该会进行寻找或公告,如果4年都不寻找的话,难以再查找。当然,有关部门在火化无名氏时要保留起骨灰,可以日后与其亲属进行亲属鉴定。

操作建议:
综合以上的探讨,针对前文所举的案件,笔者提出以下操作建议:
首先,公安机关对已侦结的“无名氏”人身损害案件,应先向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赔付通知书,要求其将赔偿款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帐户,如果还没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则将赔偿款付给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如果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不愿意赔偿,则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书时,应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建议,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民政局提出以其作为无名氏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直接起诉肇事,同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结束语:
任何人的生命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对上述案件中的无名氏等社会流浪人员而言,维护其生命权是国家的直接责任,但从我国目前的制度来看,在交通事故中对无名氏受侵害致死后,应由谁出面维权,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我们社会生活在不断地变化,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确认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将会很有意义。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行使?这将是我们立法、司法实践亟须解决的问题。

古今来律师事务所
梁晓律师


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重庆市政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2005年建设部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城市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和有关标准,积极开展工作,一些非试点城市也主动加入到试点行列,在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还将数字城管向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延伸,采取服务外包等城市化运作方式,改善了城市环境,创造了就业机会,试点工作取得了宝贵经验。为规范数字城管推广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系统建设兼容性差、运行时效低、盲目超前、资金浪费等问题,我部组织编写了《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杨海英

  电 话:010-58933434

  传 真:010-58934664(自动)

  邮 箱:yanghy@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下载: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

前 言

自2005年在全国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以下简称数字城管)以来,数字城管实现了城市管理从粗放到精细、从静态到动态、从开环到闭环、从分散到集中的转变,全面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
数字城管探索建立了监管分离的双轴心管理体制,创建了将城市管理对象精确定位的万米单元网格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建立了科学的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和绩效评价机制,构建了一个适应新体制、新方法和新机制的集成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是对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及管理手段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为更好地推广数字城管的基本经验,提高系统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数字城管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导则,以指导和规范各地数字城管建设工作。


1. 总则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数字城管系统;数字城管系统建设要注重适用性、可拓展性和可兼容性,为实现数字城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标准、循序渐进。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管理需要,贯彻执行部颁行业标准和技术指南,合理确定管理模式和管理范围,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建设数字城管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经济欠发达城市可从最基础城市管理做起,重点理顺机制、体制,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逐步完善数字城管软硬件系统,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管理领域,建设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经济实用的数字城管。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注重实效,坚持创新。数字城管在提升问题发现能力的同时,需要加大处置资源的数量,提升处置资源的质量,在提升问题处置能力上求实效;建设数字城管系统,必须重视推动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机制,建立监督和管理分开、问题发现及时、处置标准明确、监督考核相对独立的城市管理机制。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群众参与,科学评价。要将市长公开电话和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城管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运用系统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积极推进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监察体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整合资源,励行节约。按照勤俭办一切事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化资源,实现设备、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减少各类不必要的形象装备;要开放市场,公开招标,在确保系统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设备租用、委托建设等形式开展系统建设,减少数字城管一次性投资;要积极采用先进实用和性价比合理的技术模式和硬件配置,以降低数字城管建设的技术成本。要合理配置数字城管系统运行的维护资源,建立稳定可信的运行维护模式,可选择外包服务、租用托管等形式降低运行维护成本,保证运行安全稳定。

2. 建设内容

数字城管建设的核心应包括四个方面。
机制创新是实施数字城管的核心。应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量化的处置制度、量化的考核制度和长效考核制度等。
高效监督是实施数字城管的根本。明确一个隶属政府综合部门相对独立的监督和考核部门是数字城管建设的有力保证。
标准贯彻是实施数字城管的基础。全面贯彻数字城管的相关标准是建设、运行数字城管的规范化基础。
技术集成是实施数字城管的保障。在体制、机制、标准巨大变革的背景下,只有采用数字化集成技术,才能保证和维持数字城管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和标准的贯彻,实现新体制机制环境下的城市管理高效率。
2.1. 组织体系建设
按照监督考核相对独立的原则,数字城管建设应明确隶属于政府的相对独立的综合协调部门,完成城市管理监督考核职责。将分散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能,集中到与处置职能脱钩的监督考核部门中,实现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置和监督考核的职责分离,为建立独立的监督考核机制奠定必要的组织基础。
按照城市管理问题处置资源下放的原则,将分散在城市各职能部门和设区城市区级政府的处置资源(包括人、财、物、事)尽量直接配置到市和区以下的基层执行单位,为发挥处置资源的最大时效和提高基层处置能力,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2.2. 制度体系建设
监督制度建设。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标准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构建以问题发现、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制度体系,以确保城市管理问题高位独立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处置制度建设。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立案、处置和结案》(CJ/T315)标准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构建以处置职责重新确认、处置结果规范、处置时限精准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执行的制度体系,以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各处置责任部门的职责清晰、结果规范。
考核制度建设。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292)标准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构建对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一个监督轴驱动多部门组成的处置轴,全面提升处置效率的核心动力机制。
长效机制建设。在城市现行管理体制下,积极推进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到城市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督察或干部考核等制度体系,以保证监督、处置、考核机制长期发挥效能。
2.3. 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规定,建设数字城管中心机房、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体系、数据库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平台。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规定,建设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标准规定,进行城管通硬件的选型和采购,建设城管通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2.4. 基础数据建设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标准中规定的关于城市地理空间定位的基本数据需求,建设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单元网格数据库。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单元网格数据库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库。
按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T215)标准规定,编制本地区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
2.5. 专职队伍建设
信息采集员。各地应根据区域大小、城市管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采用自管或市场化管理等方式,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信息采集员队伍。负责日常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核实核查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
呼叫中心坐席员。各地应结合当地需求配备呼叫中心坐席员。负责受理领导批示、信息采集员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授权结案等工作。
指挥中心派遣员。各地应结合当地需求配备指挥中心派遣员。负责将监督中心立案后批转的案卷派遣到相应的专业部门,对专业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3.项目管理
3.1.项目管理组织
成立数字城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确定数字城管体制机制的建设,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项目各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决定项目组成员的调整。及时听取项目建设过程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职责,保证项目总体进度和各组工作质量和进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及需要确认的重大事项。
设立管理组,负责数字城管队伍建设,编制各岗位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手册、指挥手册、评价指标体系等,并组织培训。设立系统组,负责项目的系统运行环境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协调,包括网络布署、硬件配置,数据库建设、系统软件配置和应用软件研发,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等工作。设立数据组,负责协调、收集和整理基础地理框架数据,进行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址数据普查入库工作。
3.2项目实施步骤
明确责任,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项目立项、编制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求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完成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各承建单位。
组建队伍,制订制度。由管理组牵头,组建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监督员队伍,并编写相关工作制度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数据普查,系统搭建。由数据组牵头,进行数据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由系统组牵头,进行系统网络配置,软硬件系统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应用软件系统研发和实施,城管通硬件采购和软件研发等工作。
人员培训,编制手册。由管理组、系统组牵头,编制《各岗位用户培训手册》、《监督员培训手册》及《系统管理员培训手册》,对系统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技术培训。
系统测试,投入运行。由管理组、系统组牵头,进行系统测试、试运行和正式运行。
档案整理,系统验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并组织系统的验收。
4.验收评价
4.1.组织体系
有明确的隶属政府的独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监督和考核部门,同时实现了处置资源尽量直接配置到市和区以下的基层执行单位。
4.2.基本制度
建立并执行了比较完善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考核制度,形成了考核制度的长效机制。
4.3.信息系统
建设了基础软硬件平台系统,以及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地理编码子系统、监督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及数据交换子系统等。
4.4.基础数据
建设了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单元网格划分与分类编码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和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地理单元网格数据库的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库;编制了本地区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基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城市地理编码数据库。
4.5.专职队伍
组建了与本地监督区域、问题发生密度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呼叫中心和协调指挥的专职队伍。
4.6.运行效果
数字城管系统经过一定周期的运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监督发现和处置执行达到合理的数量,监督执行部门运作协调,考核评价制度基本发挥作用,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城市总体面貌发生明显改变等。
4.7.文档资料
机制体制建设文档。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和运行管理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管理制度等文档。
建设过程文档。包括系统集成、数据普查、应用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网络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场地机房装修、监理等全过程技术文档。
总结汇报文档。针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项目概况、建设过程、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基础数据建设、运行实际效果的综合汇报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