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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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归口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化工科技期刊,组织编制化工科技的发展规划,统一办理全性化工科技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组织培训编辑队伍,定期召开期刊工作会议。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类型如下:
1.化工情报类期刊、包括:①检索类期刊,如目录、简介、文摘;②译报类期刊,如译丛、消息、快报等;③研究类期刊,以述评、综述等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2.化工技术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各专业情报中心站和化工各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工程技术期刊。
3.学报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高等院校和中国化工学会主办的学报、会刊等。
4.综合类期刊,如“化工技术经济”、“化工企业管理”、“化工质量管理”等以技术经济、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四条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发行范围分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和内部期刊三种。
1.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外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期刊。
2.内部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但不许在社会上公开出售,不得向外国人提供,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3.内部期刊,系指仅限于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不许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不准定价出售(但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不准刊登广告,不准超过规定的内部范围发行。
第五条 创办全国性内部发行的化工科技期刊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应能充分反映本行业和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动向;
2.主办全国性期刊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编制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并具有创办刊物的技术优势;
3.有明确的办刊方针、任务和读者对象,报道内容不与已批准出版的刊物重复;
4.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主管办刊工作;
5.要有健全的编辑部,设立专职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专职编辑人数一般规定,月刊不得少于7人,双月刊不得少于5人,季刊不得少于3人;
6.编辑人员应当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政府水平和有组织能力,掌握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基本知识;
7.具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8.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经费保证,各期刊原则上应做到保本经营,如确有困难者,由主办单位给予经费补贴。
第六条 创办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的编辑;
2.出版外文期刊的编辑部应该设外语编辑2~3人;
3.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第七条 化工期刊的保密审查
1.经国家批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完善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审查,切实保守国家秘密,严防泄密、失密现象
2.各编辑部的编辑、记者、通讯员应经常学习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在采访撰写稿件对保密没有把握时,应听取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将稿件交被采访单位审定。外来稿件有类似情况时,应征求本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3.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一律不得报道保密内容。编辑部对搞件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权删除涉密内容。
4.各期刊的主编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刊物内容的保密审查,并对期刊的保密负责。
5.化工期刊应注意的主要保密范围
①国家批准的发明的技术内容: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化工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的技术内容;高技术科研动态及其成果的技术内容;对国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科学技术
内容。
②未经国家公布的我国化学工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建设布局和部署。
③未经国家公布的能够反映国家实力的重要统计资料,如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重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量等。
④未经国家公布的国防军工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及研制生产状况。
⑤涉及国家利益不准公布或尚未公布的事项,如引进项目计划、投资计划、谈判对策、合同标底资料、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以及国外产品的仿制和引进技术的移植推广情况等。
⑥全国工伤事故资料。
第八条 化工期刊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及其他有关办刊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化工期刊申报和审化程序
1.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浪费一个化工行业和专业技术领域原则上只批准一个全国性期刊。
2.凡申报创办新期刊,必须由期刊编辑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情报类、技术类和学报类期刊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综合类期刊由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初审后,再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创办新期的报告,应在每年年底
以前提出。
3.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和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接到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如符合以上办刊条件,发给申报单位科技期刊“申请书”。申报单位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再报送化学工业部情报所一式两份。
4.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发行范围,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均应事先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有改变刊名、变更主办单位、变动刊期、增减页码、改变订价等,应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备案。
6.期刊正式批准后,应及时到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个月之内不办理出版手续或1年内不按审批条件出版者,原批文件作废,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应向归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经正式批准出版发行的期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停刊,不得任意改变办刊方针和报道方向,期刊编辑部应向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情报所按期寄送样刊。
第十一条 各期刊编辑部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必须对本刊上一年度的编辑出版质量、效果和经济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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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颁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保证营业税收入,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任务的重大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六条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第四章 营业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第十五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二)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条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三)《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各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项目 营 业 额 本 期
应税全部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全部收入 免税减除项目额 免税营业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退)税额
1 2 3 4=2-3 5 6 7=5-6 8 9=4×8 10=7×8 11 12=9-11
一般贷款                    
外汇转贷                    
融资租贷                    
买卖股票                    
买卖债券                    
买卖外汇                    
买卖其他金融商品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                    
金融业务                    
保险业务                    
储金业务                    
其他                    
以上合计                    
代扣代缴税款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投资收益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备注
会计主管:
(签章):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
(签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签 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附表1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  
 
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2

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贷出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贷入月利率 本期转贷利息支出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   ——   ——  
 
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3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起讫日期 货币名称 折合率 贷款本金 月利率 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 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 本期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 备注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  
 
本期期初冲减利息   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4

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识别号 合同起讫日期 本期计息起讫日期 货币 名称 折合率 租金收入 出租货物实际成本核算 本期利息收入     ——    
原币 折人民币 原币 折人民币
                             
                             
                             
                             
                             
                             
                             
                             
                             
合计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5

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股票代码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折人民币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6

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债券代码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折人民币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7

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货币名称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8

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金融商品代码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总卖出价 总买入价 价差 折人民币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合计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9

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月份 委托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买卖 咨询业务 结算业务 其他业务 小计
本单位部分 上缴部分 其他代理 纯劳务费 邮电费 工本费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10

保费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保险种类 货币名称 折合率 应税收入 折人民币应税收入 免税收入 折人民币免税收入
一、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4.飞机保险及飞机责任保险            
5.船舶保险            
6.货物运输保险            
7.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及其责任保险            
8.机器损失保险            
9.航天保险            
10.核电站保险            
11.能源保险            
12.其他财产保险            
二、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            
3.公众责任保险            
4.其他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险            
四、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人寿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普通人寿保险            
3.健康保险            
4.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5.其他人寿保险            
合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附表11

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保险种类 货币名称 折合率 期初储金余额 期末储金余额 月利率 应税收入 折人民币应税收入 免税收入 折人民币免税收入
一、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4.飞机保险及飞机责任保险                  
5.船舶保险                  
6.货物运输保险                  
7.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及其责任保险                  
8.机器损失保险                  
9.航天保险                  
10.核电站保险                  
11.能源保险                  
12.其他财产保险                  
二、责任保险                  
1.产品责任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                  
3.公众责任保险                  
4.其他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险                  
四、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人寿保险                  
1.养老金保险                  
2.普通人寿保险                  
3.健康保险                  
4.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5.其他人寿保险                  
合计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企业填报。2.“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3.“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5.“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6.第2栏“应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全部应税营业收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填写该应税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应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融资租赁业务应填写包括出租货物价款(相当于贷款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收入。7.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部分。例如,纳税人从事外汇转贷业务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又如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支出的购置货物的价款等等。对于外汇转贷业务,只有贷出部分的本金的利息支出才允许减除,贷入但未贷出部分的本金所支出的利息不允许减除。8.第4栏“应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营业额。即应税全部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如果减去的结果为负值,本栏按0填写。9.第5栏“免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免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10.第6栏“免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免税全部收入中减除的部分。11.第7栏“免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营业额,即免税全部收入减去免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12.第8栏“税率”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国税和地税)填写相应的税率。如地税应填5%;国税原则上应填1%(2002年)。但如有税法规定减税的,如政策性银行,税率减按5%执行,则国税在税率栏填写0%。13.本表中的“保险业务”均不含储金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附表1》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2》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外汇转贷业务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5.“折合率”是指此笔贷款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贷款本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期期初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7.“贷出月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贷给客户的本期期初的月利率。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0.“贷入月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从国外贷入的本期期初的月利率。11.“本期转贷利息支出”填写此笔业务本期的利息支出。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转贷利息支出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2.“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3.“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14.“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15.“合计”填写合计值。16.“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只在“合计”栏填写。17.“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3》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账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只在“合计”栏填写。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4》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租金收入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应填入本表。2.“识别号”填写能惟一识别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编号。3.“合同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4.“本期计息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本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5.“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货币名称,如人民币、美元、日元等。6.“折合率”填写此笔业务的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7.“租金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此笔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人民币”栏填写将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与以人民币收取的其他收入的合计值。8.“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设备的购进价和其他各项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的总成本,“人民币”栏填写将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总成本与以人民币支付的其他成本的合计值。9.“本期利息收入”填写本期的利息收入情况。计算方法为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余额,根据合同的起讫日期、本期时间按照直线法折算。10.“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5》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股票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股票不在本表填列。2.“股票代码”填写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应真实的股票名称、股票代码和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并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改变,以备检查。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股票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股票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股票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股票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股票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7.“价差”填写此种股票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股票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10.“价差余额”为“折人民币价差”合计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股票”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6》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债券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债券不在本表填列。2.“债券代码”填写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应真实的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和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并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改变,以备检查。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债券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债券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债券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债券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债券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7.“价差”填写此种债券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债券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10.“价差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债券”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7》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外汇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外汇不在本表填列。2.“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外汇的种类,如美元、日元等等。3.“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外汇的总卖出价,即该货币名称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4.“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外汇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外汇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外汇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5.“价差”填写此种外汇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6.“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外汇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7.“价差余额”为“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外汇” 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8.“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8》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除股票、债券、外汇以外的其他金融商品价差的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其他金融商品不在本表填列。2.“金融商品代码”填写各类金融商品的代码。3.“货币名称”填写购买该种金融商品的货币名称。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的有关说明。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金融商品的总卖出价,即该种金融商品的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金融商品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金融商品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此种金融商品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7.“价差”填写此种其他金融商品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10.“价差余额”填写“折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其他金融商品”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9》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都应按月汇总填入本表。2.“月份”按照公历填写当月的月份。3.“委托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委托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4.“代理发行”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发行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5.“代理买卖”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不允许扣除事后返还部分。其中“本单位部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本单位所收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不包括“上缴部分”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上缴部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收入转给其他单位的汇总数。“代理买卖”业务的应税收入为“本单位部分”和“上缴部分”的合计值。6.“其他代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其他代理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7.“咨询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咨询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8.“结算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的汇总数。其中“纯劳务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纯劳务手续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邮电费和工本费;“邮电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邮电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纯劳务手续费和工本费;“工本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工本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纯劳务手续费和邮电费。“结算业务”的应税收入为“纯劳务费”、“邮电费”和“工本费”的合计值。9.“其他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其他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10.“小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所有业务的汇总数。11.“合计”填写各个项目本期的合计数。
《附表10》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都应填入本表。不同的货币名称类的保险业务根据分账制原则填写不同的表。本表所列各类险种的保费收入均不含储金类业务的保费收入。2.“货币名称”填写货币名称。3.“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的有关说明。4.“应税收入”填写此种保险业务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5.“折人民币应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6.“免税收入”填写此种保险业务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7.“折人民币免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8.“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11》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都应填入本表。不同的货币名称类的储金业务根据分账制原则填写不同的表。2.“保险种类”按险种填写,具体险种由各省税务机关制定。3.“货币名称”填写货币名称。4.“折合率”填写此种外汇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的有关说明。5.“期初储金余额”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期初储金余额。6.“期末储金余额”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期末储金余额。7.“月利率”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月利率。8.“应税收入”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9.“折人民币应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保费收入。10.“免税收入”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11.“折人民币免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免税保费12.“合计”填写合计值。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8]第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do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将其递交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合同契约等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该类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监管部(以下简称“基金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基金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全文仅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另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个董事应在年报中签字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会议批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图、列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应披露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托管费率、代销渠道和概况等。
各类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同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关联方包括:
(一)实质上有能力控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或对公司或基金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基金的托管人等;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实质上有能力控制或对其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被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等。
第四节 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逐项报告本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化原因。公司应详细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实收资本总数及结构变动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的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报告期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离任日期、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有否基金从业资格、简要工作经历和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三十四条 应披露公司现有基金经理人数,列表或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披露基金经理的姓名、管理基金的名称、作为该只基金基金经理的起始日期及任期、主要学历、经历及基金管理经验。如果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原因。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董事会召开次数、概要介绍董事出席情况、汇总报告期董事会会议主要提案和决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并就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在基金发起、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及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方面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发起成立情况,按基金种类(如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等)披露报告期内发起基金的名称、发起成立基本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按基金种类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主要包括销售基金的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份额、销售佣金、报告期销售费用总额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等。此外公司还应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费计提金额及公司对管理费收入确认金额。
第四十条 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
第四十一条 应对报告期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央行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资金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各种证券的比例、报告期收益情况等。如果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开展的新业务,开设或关闭的直销机构、新设或取消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关闭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前五大主要费用项目以及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增减率在50%以上)的项目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包括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以及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报告期的具体表现情况。
公司还应简要分析风险准备金(包括一般风险准备和专项风险准备)当期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行业内竞争格局概况及公司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接受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自我评价或内控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五十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公司应说明是否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公司应描述治理结构中各职能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议事程序等。
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责任、程序、及会议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报告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报告期发生的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应披露被清算基金的名称、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摘要披露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金额、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如有)、余额的分配等。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在前述章节中尚未涉及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括公司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政、税务、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报酬应分为审计、税收咨询、管理咨询、系统咨询等项详细披露。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于年度报告中严格区分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并声明对所含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对于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公司应在年报中明确所聘会计师所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财务支出和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当年及上年的利润表、当年现金流量表、当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做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报告使用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七十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等。
各类型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七十一条 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
第八十条 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节 管理层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分析其各项业务(如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等)的开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分公司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以及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并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七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及上一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概况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 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七) 或有事项
(八)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十) 风险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基本情况应简介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积极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财务报表项目
(一)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利润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二) 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三) 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1、货币资金分别列示公司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需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的大额款项,若有,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有无使用受限制的情况,如冻结、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额。
2、应收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应收款项应分别列示应收管理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明细;
(2)应按账龄列示不同账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以及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比例;
(3)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3、坏账准备,披露坏账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本期核销和期末数。如本期计提与会计政策中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不一致的情况,需特殊说明;
4、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分别列示可供出售债券、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及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6、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分别列示各项目的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7、买入返售证券按交易场所披露买入返售证券的期初数、期末数和到期约定返售金额。
8、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列示各被投资单位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以及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如果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应当披露受限制的具体情况。
9、固定资产应按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等类别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担保或封存等情况,应予以说明。公司确有准备处置固定资产的,应当说明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10、无形资产按项目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对本期增加的大额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11、资产减值准备,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转销额和期末余额。
12、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分别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和保证借款列示期初数、期末余额。应披露抵押方式及抵押物名称、价值。若有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披露未偿还的原因及还款计划,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期后偿还情况。
13、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分别列示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
14、应付款项,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应付款项类别(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的期末数、期初数以及占总额的比例;
(2)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3)预提费用,应列示预提项目的名称,期末余额,并说明重大项目的预提依据;
(4)专项风险准备,披露计提专项风险准备的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15、应付职工薪酬,按项目列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支付额和期末余额。若有非货币性福利,还应披露企业本期为职工提供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形式、金额以及其计算依据。
16、应交税费,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的税额。
17、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交易场所披露期末、期初数和到期约定回购金额。
18、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列示各项目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目的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等金额。
19、实收资本应按股东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额的期末数和期初数。报告期实收资本(股本)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及证监会的批文文号和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20、资本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应说明其有关决议。
21、一般风险准备,披露风险准备金的设立目的、提取来源、计提标准、核算方法等,还应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22、盈余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23、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且金额较大,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2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来源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5、管理费收入应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分类披露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基金名称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对于社保基金管理费收入,应按受托管理的社保基金编号列出来源于该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托合同)中规定须将管理费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的,须作说明,并注明提取基础和比例。
26、基金销售收入按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收入分类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
手续费收入按申购费收入、赎回费收入、转换费收入、认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27、其他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担保收入)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28、业务及管理费用,应披露占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较大的前十种营业费用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29、资产减值损失,按项目列示资产减值损失的本期数和上期数。
30、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税收的类别分别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1、所得税费用,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的组成,包括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还应披露所得税费用(收益)和会计利润的关系。
32、其他营业支出,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3、投资收益,按证券类别(如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4、营业外收入,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35、营业外支出,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捐赠支出、付款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非常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3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37、或有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8、承诺事项除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3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