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35:51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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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

199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经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司法部于1991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规定禁止劳改产品出口。据此,各海关对任何部门或企业申报出口的劳改产品,一律不接受申报,依法予以扣留,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劳改产品,由海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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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曲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在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基础上,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曲靖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社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7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学术交流与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以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交换研究资料和出版物;
  二、交换科研人员(包括科学家与研究人员),与科研代表团进行互相访问考察,每年互访人数额各为三十人周;
  三、举办共同感兴趣的学术讨论会和座谈;
  四、尽可能为双方所属的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应在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第二年的科研人员代表团访问计划相互通知;
  二、有关代表团的互换事宜双方将用通信方式联系商定,必要时可由两国使馆协助;
  三、一方派出或邀请代表团需征得对方同意。派遣方必须将派出人员的重点考察项目与情况尽早通知接待方,只有在接待方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派遣方始可派出代表团。

  第三条 科研人员代表团互访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本国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医疗费用;
  三、代表团人员在访问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均不付报酬。如需报酬,将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必要时双方可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的合作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罗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于光远            艾尔内斯托·瓜里亚雷洛
   (签字)               (签字)
    张 越                巴拉吉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