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的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创建良好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思路。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服务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是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有效途径。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规范发展的工作思路,借鉴国际、国内纳税服务工作的经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统一的原则,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构建纳税服务新体系。
宣传制度,完善沟通机制。做好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是纳税服务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税法宣传制度,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熟悉办税程序,是税务机关引导、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水平的重要前提条件。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普及税收知识;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免费咨询等方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自觉性。
三、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现代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的进步,为申报纳税和税款缴库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当前主要是提供邮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纳税方式。要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所提供的社会资源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节省征纳成本。
四、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税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使依法治税落到实处,纳税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务机关在依法提供纳税服务的同时,绝不能放弃对各种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严格税收执法,开展税务检查,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因此,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规范服务行为。在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按照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依法简化办税程序。积极参与电子政府建设,努力实现通用信息"一次录入、各家共享"。借助现代通讯手段和国际互联网(INTERNET)技术建立面向所有纳税人的呼叫中心(CALL CENTER)。实现“同城通办”和“异地通办”,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要从质量、效率的角度采取简并审批环节,实行文书审批电子化等措施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时效。要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全程服务”制度,通过预约服务、弹性服务(延长服务时间)、 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各项规范有效的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开展文明服务,实行公开办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做好服务工作,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要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具体内容包括: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程;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六、倡导诚信纳税,推进依法治税。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从制度和机制上,健全完善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有助于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风险预警能力,改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同时,纳税人纳税信誉评价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权利意识和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税收服务水平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税务机关公开、公平和公正执法,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七、定期征询意见,搞好服务监督。将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置于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对于促进依法征税、规范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观念,认真、虚心、真诚地向纳税人征求意见,通过定期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恳谈会、开展评税活动等方式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满意度,以此促进我们更好地做好各项税收服务工作。征询意见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运用现代科技,创新服务手段。统筹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资源,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为1,地税为2。通过12366热线电话,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在纳税服务、法规咨询、申报纳税、税务公告、检举申诉、案件查处曝光及征询纳税人意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建立纳税服务热线的同时,统筹建设总局和省局的税务网站,逐步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
九、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服务合力。取得政府的支持,融入社会之中,是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工作的根本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更新工作理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电信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建立税务机关专门服务与社会服务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在规范税务代理事业过程中,当前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规范和界定税务机关的服务行为,给税务代理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二是彻底切断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之间的经济联系,杜绝行政行为有偿化,三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统一制定和落实对税务代理事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引导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工作作为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实现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适应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已经批准征收管理司成立了纳税服务处,其职责是:依照《征管法》制定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对纳税人税收法规的辅导、咨询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纳税服务的行政行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建立并组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规范并推广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规范办税服务厅;推广应用全国税务系统特服电话“123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征管处内设置专门工作人员分管纳税服务工作,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第38号
现将《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部长 石广生
海 关 总 署 署长 牟新生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上述各地区、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称为“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二)。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1.一般贸易进口;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3.补偿贸易进口;4.易货贸易进口; 5.捐赠进口;6.租赁进口;7.寄售进口;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年度全国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配额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配额申请。下一年度的配额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分配完毕。
第六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在自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分配。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配额。
第七条 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各地区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加盖专用章;各国务院有关部门由所属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经贸委(经委)加盖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轮胎,由国家经贸委将计划总量切块给外经贸部,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以下将《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简称为进口配额证明,式样见附件三)。
第九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兑付。
第十条 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和外经贸部统一制发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售汇范围的国外贷款、捐赠、援助、补偿贸易、租赁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进口的,不发放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证明付汇联,由进口(发证)管理机关留存。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需继续签订合同的,需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交回原进口证明。
第十三条 各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跟踪进口商品的订货、到港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进口证明发证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第十四条 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以及成品油进口经营管理等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进口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对印章和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进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0日实施。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式样
五、“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印模式样、“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印模式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
附件一: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一、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1120 石脑油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份
27101911 航空煤油
27101912 灯用煤油
27101921 轻柴油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27101929.10 蜡油,3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20%,5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80%
27101929.20 重柴油
27101929.90 其它柴油及燃料油
二、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非子午线轮胎)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18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21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2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4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5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6 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8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9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30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2 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5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6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3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
40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41 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42 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43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44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司
45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附件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3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4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5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6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7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8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9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0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1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2 黑龙江省外资管理局
13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15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6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7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8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1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
22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23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4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5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6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7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8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9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32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3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34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5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36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7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8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9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40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41 宁厦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4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