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制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工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制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查处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是国务院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多年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专项治理,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受到了一定遏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假劣药品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
还相当严重,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继1998年4月、9月查获两起地下制售假药大案后,又于1998年10月29日查获了黄运财、张蔚南等人地下制售假药特大案件,查获制售假药窝点三处。现场查获假药标示意大利(Instituto Bio
chimicopirri s.r.l.Milano Italy)产注射用“菌必治”(Rose’Iphin)、标示韩国(Cheil Foods & Chemicals Inc.Pharmaceutical Division)产“菌必治”(Sterile C
eftriax-one Sodium)、标示英咪意大药厂制造,海口市医药总公司总代理的“菌必灭”〔Cefomic(Cefotaxime头孢氨噻肟)〕等7个国家和地区、13种假药(见附件)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品、药品标识物和4台包装机器等工具,共近
50吨,案值近千万元。
现查明,该制售假药窝点早在1996年即开始生产上述名称的假药,且数额巨大。这些假药除在海南省销售外,还大量销往南昌、石家庄、合肥、西安、广州、佛山、汕头等地,扩散广,危害大。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
知: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力度,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对药品的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彻底检查,一旦发现有附件中所述批号的13种标示药品,一律进行封存。经检验不合格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
处。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和加强市场监管方面,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以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快查快办制售假药案件。对违法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审查药品
广告内容,依法严惩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药案件和群众举报的制售假药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排除各种干扰,一抓到底,依法重处,决不姑息。触犯刑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曝
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三、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继续组织清查,彻底摸清假药流向线索,追缴假药,依法严惩制售假药的违法分子,切实防止假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9年1月31日前分别将这次清查的情况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联系人:史宇广,联系电话:010-88372260)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联系人:柴保国,联系
电话:010-68032233-1608)。
附件:查获假药标示品种目录(略)
1998年12月24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省政府《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云政发〔2007〕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市国资委、发展和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等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市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国资委批准。
(三)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偿转让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国资委会签市财政局后批准。
(三)有偿转让市属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市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七)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市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国资委批准。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及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中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后属国有股部分所得利润的上缴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