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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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潮府办[1999]112号 1999年11月26日转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旅行社,包括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旅行社应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有审批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营权公开招投标,中标者方可按上款规定程序申办。

第五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名称、所有制形式的,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或停业歇业的,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应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旅行社营业部许可证》。

市城区范围内的旅行社直接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旅行社营业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本旅行社招徕游客和提供与此相关的咨询、宣传服务。

营业部不得自行调整旅游业务广告价目,不得自行直接组团旅游,不得超过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

第八条 旅行社营业部应按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国内游营业部,须交质量保证金3万元;出境游营业部应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时经营国内游、出境游的营业部应交质量保证金8万元。

第九条 外地旅行社在我市设立非法人分社(经营性机构)应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向拟设立地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行社经营权招投标,中标后才能按程序申办。

旅行社非法人分社(经营性机构)应接受所在地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与其他旅行社串通制定垄断价格;

(四)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参与竞销;

(五)委托非旅行经营单位或个人代理旅游业务;

(六)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国家规定收费,并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旅行社对外广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资料应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详细地址、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

广告内容应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在市级广告发布单位和市城区范围内直接发布广告的,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旅行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五条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在我市的吃、住和购物,应由市旅游定点单位接待。

导游员不得擅自带团到非定点接待单位住宿、就餐和购物,不得向旅客索要小费和收取回扣。

第十六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应持证上岗(带齐导游证、资格证、胸卡),并自觉接受旅游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严禁聘用无证人员进行导游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的过错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

(二)旅行社乱收旅行费;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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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7〕6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全面实现“放心肉、满意肉工程”确定的目标,更好地培育和发展畜禽肉品市场体系,依法规范畜禽肉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的重要措施。为保证责任制落实,现将《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速“放心肉、满意肉”工程建设,结合我市食用肉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与要求

(一)组织领导

1、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满意肉”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拿出主要精力亲自抓、具体抓。要逐级强化目标管理,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和工作条件。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逐步实现辖区管理社会化。

(二)屠宰场建设管理与兽医卫生检疫

2、各级政府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肉管办”)要不断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的管理。畜禽屠宰场的建设要符合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并建立健全生产、卫生、安全等项管理制度。

3、畜禽屠宰场要严格按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屠宰工人要统一着整洁的工作服、鞋、帽,非生产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车间。

4、畜禽屠宰场必须保证清洁的卫生环境,室内外要经常打扫消毒。肉品要密闭悬挂运输,运肉车辆要经常冲洗,定期消毒。

5、畜禽屠宰场的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做规程,认真做好畜禽及其肉品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检验的部位要准确,胴体加盖验讫印章要清楚,检疫证明要按规定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要工整。

6、对检出的病害畜禽及其肉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认真做好登记。

7、兽医卫生检疫人员要科学安排工作时间,畜禽屠宰场要安排检疫人员昼夜值班,不得空岗。

(三)熟肉制品生产和经营

8、食品卫生监督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熟肉制品小型加工场(点)和市场销售业户的审批、办证、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9、销售熟肉制品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设置防尘、防蝇设施并使用卫生、清洁的工具付货,严禁裸露销售和手抓食品。

10、熟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设置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每批产品都要出具产品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单。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场准入

ll、从事畜禽生肉经营的单位和业户必须持有肉品经营许可证和检疫(验)证明,并做到亮证、持放心肉信誉卡售肉;从事熟肉制品经营(含肉灌制品)的单位和业户必须持有熟肉制品临时销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和信誉卡,以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单、产品合格证或进货发票方可销售。

12、市场管理部门每天要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品进行两次查证验物工作(早市和夜市各一次),每次查证验物后要加盖查证验物印章。查证验物包括如下内容:一查肉品经营许可证(熟肉及制品查销售许可证或临时销售许可证);二查检疫(验)证明及检疫(验)证明日期、品种、数量、检疫单位和人员印章、屠宰场印章等项内容(熟肉及制品查卫生检验报告单或产品合格证或进货发票);三查畜禽肉品检疫标识及证、物、数量、品种是否相符。严禁销售“点外点”肉品。

13、市场查证验物的时间:早市冬季6点开始,春、秋季5点开始,夏季4点30分开始。日市第一次开市即查;第二次下午2点开查。

14、市场管理部门要为从事畜禽肉品经营的业户提供带编号和市场印章的信誉卡,并经常检查信誉卡的使用情况。

15、市场管理部门对食用肉品管理要建立4个档案:即市场管理人员档案、市场查证验物档案、市场业户信誉卡发放编号档案和处罚档案。档案要长期保管,出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五)餐饮业与肉制品加工业

16、宾馆、饭店、食堂、熟食加工厂等加工经营单位购买畜禽及其肉品必须实行帐卡(证)制度。市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制《长春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畜禽肉品采购登记簿》,并负责发放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其监督管理的餐饮单位用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17、熟肉制品加工厂的帐卡证制度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并定期对购肉原料和产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内容及结果。

(六)禁存活畜

18、禁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存留猪、马、驴(骡)、牛、羊等家畜,严禁违反规定在屠宰场(点)外屠宰畜禽。

19、各级城建部门要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辖区内禁存活畜和私杀滥宰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客车禁运

20、严禁长途客车、郊线公共汽车、出租车、试验车、铁路客车运输营销性畜禽肉品。交通、公用、铁路部门要严格把关,经常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综合管理

21、各级政府“肉管办”在肉品管理各个五一节中,要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并定期对涉及肉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建立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

(一)全面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22、畜牧、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城建、交通、公用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肉管办”,要根据本部门在肉品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检查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以及检查考评档案,并通过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推动工作。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考核检查结果,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目标管理责任制予以奖罚。

(二)建立行业、部门间制约监督机制

23、各级政府“肉管办”要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屠宰场建设管理、兽医卫生检疫、市场准入制度、熟肉制品管理、用肉单位帐卡(证)制度、禁养区禁存活畜、禁止客车运输营销性畜禽肉品等项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除对责任者依法处理外,还要责令有关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同时将考核检查情况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的依据。

24、各级工商、卫生、畜牧、技术监督、城建、交通(公用)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者及肉品管理的单位和部门,除加强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外,还要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向出现问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同级“肉管办”督办处理。尽快形成各行业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制约、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保证金制度

25、每年年初各畜禽屠宰加工、肉品运输仓贮、餐饮用肉加工、市场肉品销售、熟肉制品加工、客车禁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都要向其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放心肉保证金”。各级管理部门的保证金用其奖励资金解决。各部门的保证金要专户存储,用于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奖罚。

2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即市管县(市)区,县(市)区管街道办事处及乡镇(各行业部门也要按此逐级管理);肉制品加工厂、营销业户、餐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要按行业归属向其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屠宰场(点)的保证金要按辖区管理原则向当地县级“肉管办”缴纳(其中供城区肉品的屠宰场的保证金还要向市“肉管办”缴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肉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的要视其情况相应扣减保证金,完成责任目标的要返还它评对级保证金,并对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27、各地各部门在实行保证金制度的同时,还要辅以其它奖惩措施。对有问题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新闻曝光、取消评优资格、降职降级、调离岗位、停业整顿等项制约性措施。对成绩显著的要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评先创优、提职升级等形式予以鼓励。

2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推行保证金制度时,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保证金收缴数额要合理,不能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的负担,更不能出现滥罚、滥扣、滥发奖金问题。县级以下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上缴保证金的标准,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确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也要根据全市统一要求自行组织。

29、市直工商、卫生、城建、畜牧、技术监督、交通、公用部门及各县(市)区“肉管办”的保证金用市政府专项奖励资金解决(县级以下管理部门的保证金也可参照由同级政府解决),由市“肉管办"代表市政府对各自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奖罚及要求

30、市“肉管办”在组织定期考核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责任分工相应扣减负有管理责任的县(市)、区“肉管办”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保证金。定期检查每发现一次问题扣减200元,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问题扣减100元,同一问题在同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反复出现,可视情节加倍扣减保证金。考核和监督检查均无问题的,保证金做为全年奖励资金颁发奖励;政绩突出的,除按第27条规定奖励外还要另外嘉奖以资鼓励。奖金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31、供城区畜禽肉品的屠宰场,每年年初要向市“肉管办”交3000元保证金,向所辖县(区)“肉管办”交2000元保证金,完成责任目标的,年底予以退回。市级检查发现问题,每次扣减500元(县区“肉管办”也要相应扣减);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保证金要加倍扣减;保证金全部扣完仍存在问题,可视情节责令屠宰场停业整顿3至15天或取消其定点屠宰的资格(外埠屠宰场取消入长销售肉品资格)。

32、基层管理部门对生产、加工、仓贮、运输、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业户,要根据其从业表现进行相应的奖罚。具体标准及奖罚方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行确定。对问题较多或成绩显著的除按保证金制度奖罚外,还要按第27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或奖励。

33、为防止截留挪用保证金,各级政府“肉管办”要和同级财政一起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合理使用。

34、外埠入长从事生产、经营畜禽肉品的有关单位和业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1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日

安庆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奖励和专项基金返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 励
第二条对在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推广应用中,从事研制、开发、生产、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设立单项成果奖和年终考核奖。单项成果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研制和开发的新墙材产品或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在全省、全市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在综合利用工业废渣和节能方面具有明显效益,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具有广泛应用价值;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新墙材,并在其建筑结构体系上有创新突破,获得市级以上建设部门评审先进,可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或年设计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建筑工程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开工建设;
(三)建设单位积极选用新墙材,建成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在本地区起到新墙材建筑工程示范作用;
(四)在发展和推广墙体材料革新(以下简称墙改)的科学研究上,获得市级科技奖三等奖者以上者,并对本市墙改工作有实际推动作用;
(五)在发展高质量及高技术含量的新墙材产品中,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积极招商引资,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新墙材企业和新墙材生产线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并已正式投产;
(六)其他在年度墙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年终考核奖奖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新墙材的配套应用、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技术攻关上获得突破性进展,并有显著的推广价值;
(二)能够超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新墙材建筑工程任务;针对尚无设计、规范使用新墙材,经努力完成其设计,并配合指导施工,积极为编制标准图集部门提供数据;
(三)认真执行墙改政策,积极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或年采用承重新墙材的建筑工程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
(四)积极配合设计部门使用新墙材,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实际施工中,改进施工机具,完善施工操作规程,提高施工效率;
(五)在保证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中认真执行中有关政策,作出突出贡献;
(六)其他在墙改各个环节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或取得显著成果的。
第四条单项成果奖奖金标准为:
(一)获省级各项奖的,为10000元~30000元;
(二)获市级各项奖的,为5000元~10000元;
(三)市墙改领导小组确认的成果奖,为2000元~5000元。
单项成果奖获奖单位按贡献大小以不低于奖金总额的80%奖励给有关参与人员。
年终考核奖奖金标准为:先进单位2000元~5000元,先进个人500元~1000元。
第五条对在实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日期之前,积极采用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分别奖给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设计、使用新墙材工程鼓励奖,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奖励(凭设计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申领)。
以上所称积极采用,是指设计、施工新墙材工程单期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使用新墙材占总墙材使用量的90%以上。
第六条奖励资金从墙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办)当年收取的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墙改办提交奖励申请和有关材料,市墙改办也可直接推荐有关单位或个人。
奖励申请及申报材料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墙改办。
(二)市墙改办根据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核拨奖励基金。
(四)市墙改办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又不应用新墙材的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对承接非应用新墙材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予奖励。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窃取他人成果而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若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返 退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符合第十一条返退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或其委托的代征单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
(二)建筑工程设计应用墙体材料必须是符合“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规定标准,并经过新墙材认定的产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或建设初期应携带有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返退申请程序:
(一)符合返退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必须通知墙改办对工程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核实。
(二)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墙改办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同时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墙材原始凭证、建筑设计使用新墙材核实情况等,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
(三)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十二条规定视该工程使用新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提出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对应返退专项基金的,按季集中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分大于50%)新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
(三)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墙材低于80%的,不予返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