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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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局)印发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全面推进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一)全面清理已注册的医疗器械
  1.对已批准上市的理疗和辅助治疗设备的临床验证资料、注册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进行认真复核和清查。对于临床效果不明确的,不具有充分的临床统计病例的,随意扩大临床适应症和适用范围的,随意篡改注册文件,随意更改使用说明书的,应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2.对于在机理和临床上根本不具备理疗、辅助治疗功效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坚决地予以清理,禁止其对医用功能的宣传,彻底清除上述产品的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如已注册的,通过核实临床报告,专家再评审,答复人民来信反映等各种方式做好相应处理,直至撤消其注册证。

  3.对于植入体内的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在其说明书及相关销售文件中,如未严格注明禁忌症、不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禁止其上市销售。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这类产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规行为
  1.对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国药监械〔2003〕13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已列入各级重点监管目录的品种要重点检查,以上检查要按规定汇总上报。

  2.在巩固多年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大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无证企业的查处和对有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擅自降低生产条件,购买不合格零配件的企业,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限期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结合人民 群众来信中不良事件投诉,对心脏起搏器、骨科内固定器械等高风险产品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摸底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限期整改。对于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针对性监管品种还包括:(1)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2)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3)其他外科植入物;(4)橡胶避孕套;(5)人体测温仪。

  4.要以建立生产企业行为档案或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把在专项治理中经检查核实的企业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作为信用行为的首次纪录。专项治理以后此项工作要继续坚持下去,逐步建立起全系统的信用体系。

  二、专项治理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专项治理工作要与2002年7月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42号)布置的注册清理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部署。

  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要与今年开始实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国药监械〔2003〕13号)的要求结合起来统盘考虑,重点要落实各级药监部门加强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的责任,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本次专项治理期间的生产企业检查要覆盖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并按以下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

  (一)对针对性品种,包括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外科植入物、橡胶避孕套,人体测温仪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根据近年来市场反馈情况和监管薄弱环节开展针对性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在实施现场检查时,除与第二类产品相同外,还必须认真研究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各自的检查要点。

  (二)对已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监管目录的品种,要继续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对照各省级药监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22局令)以及已发布的部分重点监管产品《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检查。

  (三)除以上两类之外的其他品种,本次重点检查以下环节:
  1.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2.产品出厂是否经过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3.是否严格执行标准;

  4.包装、标识是否规范;

  5.检验设施是否完备;

  6.采购、检测和生产记录是否齐全;

  7.净化设施是否持续运行并达到规定要求(无菌产品)等。
  凡已通过GB/T19001(2)和YY/T0287(8)质量认证的企业,由质量认证机构组织进行检查的结果,应向国家和所在省级药监局通报,以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参考。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产品注册的专项治理,使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1.经过重新审核和上市后再评价,确认在机理和临床上没有医疗功效的产品,应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被清除出医疗器械市场;

  2.植入体内的高风险产品的市场准入得到强化,产品有效性、安全性的要求得到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更加清晰;

  3.注册产品的说明书、随机文件得到规范,能够准确反映产品功效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切实维护使用者的权益;

  4.全系统的注册工作得到规范,已注册产品的资料归档完备,能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监督的需要;

  5.全面掌握全国医疗器械注册情况,为市场监督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二)通过对生产企业的治理,使医疗器械生产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1.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多年整顿治理的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反弹苗头得到遏制;

  2.全部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的覆盖率达到100%;

  3.所有生产企业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应达到100%;

  4.所有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主要项目的符合率达到100%;

  5.国家和省级产品监督抽查的合格率在原基础上大幅度提高。

  (三)通过全面清理工作,使部分重点品种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1.没有科学依据和临床有效证据的产品,包括标称为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和冠以医疗用途的日常生活用品等得到清除,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得到规范,适应症、适用范围科学、准确;

  2.一次性塑料血袋、橡胶避孕套、外科植入物等产品合格率大幅度提高,人体测温仪等产品质量稳定性显著提高;

  3.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符合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外科植入物和生物矫形材料的生产得到严格规范,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
  1.7月下旬,就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向省级药监局进行动员和部署(此项工作已于2003年7月21日江苏省常州培训会议中安排完成)。
  2.8月份,各省级药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级药监局;同时,将工作计划抄送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正在进行)。

  (二)实施阶段
  1.各省级药监局8月30日前已完成的注册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上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医疗器械司对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等产品分布情况和生产企业进行统计汇总,并与有关省级药监局交流情况。各省级药监局应对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等产品重新进行注册技术核查,包括对临床验证资料、注册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进行复核和清查。9月30日前,各省级药监局将清除产品目录和生产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10月中旬国家局统一向全国公布清除产品目录。各省级药监局继续完成对所有产品的注册清理工作,并在10月20日之前将全面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

  2.10月15日前,各级药监局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按三种不同类型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处罚,同时要予以记录,并按要求上报。各省级药监局应在9月20日前进行一次中期汇报,10月20日前对本辖区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监督检查报表和总结材料报国家局医疗器械司。

  3.根据各省级药监局汇报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及时进行协调调度。对于重点品种,尤其是被投诉严重违规的生产企业,国家局医疗器械司在10月15日前组织人员赴有关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9月上旬,国家局医疗器械司组织对一次性塑料血袋、橡胶避孕套、外科植入物等产品进行现场产品抽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
  10月中旬,国家局医疗器械司召集各省级药监局和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有关人员,研究制定对各省专项治理工作检查验收的标准和细则,并分赴各省进行包括对产品注册和生产企业治理两方面内容的对口检查验收。

  (四)总结阶段
  12月上旬,在各省级药监局总结的基础上,国家局对全系统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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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21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抗抑菌制剂类卫生用品中检出抗生素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卫监督〔2008〕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等生产消毒产品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

此复。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综观全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评估指数逐年提高。但是,在我们自认案件质量得到极大提升的同时,社会公众对它的评价却与我们的自认有较大差异。这让我们思考:如何追求评估数据与实际审判工作相统一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评估数据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对此,优化已有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确定相应的标准——合理区间,也是破解难题的方法之一。

一、合理区间的研究背景

尽管目前对评估工作“唯数据、唯名次”不良倾向早成共识,但因缺乏评估标准的技术支撑,实践中仍然难以摆脱通过追求数据来显示各自法院或部门的案件质量。随之而来的各种负面风险在所难免。

(一)指数趋好与审判工作实际提升脱节风险

按照逻辑,只有审判工作水平真正提升了,指数才会更加亮丽。然而,现实中两者脱节现象不在少数。以结案均衡度指数为例,设立初衷是为了形成在总体上达到收、结案动态平衡的良性办案机制,所以,无须追求微观、绝对的均衡。然而,一些法院指数接近于零甚至为零。达到这样的均衡度,收案和结案都必须绝对均衡,可能伴随牺牲当事人诉权或违背司法规律的隐患。

(二)指数趋好与审判管理目标实现背离风险

审判管理目标定位于案件公正、效率、效果三个方面的综合提升,而不是过多偏向一方。但实践中,为了评估总分的提高,多数法院会优先选择容易提升的指标开展工作。相比较而言,效率指标的提升远远快于公正和效果指标。

(三)指数趋好与审判绩效考核结果失衡风险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具有天然的考核功能,但在目前审判绩效考核工作中,因为是以评估指数点位而非区间来考核,导致一些指标虽然进入了良性区间,仍存在着“高指标、低评价、大差距”的不良现象。


二、合理区间的内涵界定

(一)合理区间的概念分析

目前对合理区间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合理区间是指审判质效指数正常的运行幅度。第二种,合理区间是指标满意值与不满意值之间的区间。笔者认为,概念不仅要反映事物对象的范围,而且要反映其所特有的属性。第一种概念只从外在形式下定义,而何为“合理”,只字未提,尚未反映其特有的内在属性。第二种概念是从价值属性下定义,何为“合理”,意为价值定位问题。虽具合理性,但事物的本质并不等同其价值属性。综上,合理区间是指,在司法环境处于相对均衡的态势下,某些案件质量评估指数体现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要求,呈现一定的稳定状态,上下振荡于一定的幅度内。

合理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只有影响审判活动的各种因素相对稳定时,审判活动处于稳健的运行中,反映审判结果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才有规律性。二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作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体现,合理区间具有绝对性。但作为一定时间、空间上的存在物,其也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法院、不同地区法院等存在差异。三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只有当某项评估指标在其本质上存在合理区间时,其量化表现才有可能被设为合理区间。如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指标,虽其指数也可呈稳定状态,但不是合理区间,因为它的理想值是零,除此之外,难谓“合理”。


(二)合理区间的价值定位

1.消弭排序性评估的不足。设定合理区间后,就有了相对客观的评估标准,无需继续侧重与其他法院或部门进行比较排名。只要指数在合理区间内,我们就认为审判整个运行态势是良性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唯数值、唯名次”管理冲动的产生。

2.成为审判态势分析的标尺。合理区间是衡量审判工作是否处于健康状态的一个标志,实现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正常值标准范围从无到有的转变。这一转变,将改变现行审判管理的主要理念——过多追求指标数值的优化,转向以合理区间为基准,探寻、解决审判运行态势中存在的问题。

3.衔接绩效考核工作的需要。以指数合理区间为标准取代目前以指数点位为标准,并且采用一定的量化技术处理,有效衔接审判绩效考核。比如,按指数是否在合理区间将指标相应确定为正常与非正常两个等级,在合理区间内为正常等级,在合理区间之外为非正常等级。在其基础上,对于不同等级,分别赋予相应分值,以便量化考核。


三、合理区间的本体论证

(一)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

审判规律最低要求体现在诉讼法具体规则的落实上,进而内在地决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数存在合理区间。比如,因无法准确预测当事人何时行使诉权,为切实保障他们的诉权,只能“以收定结”,因而结案数不可能月月相等,结案均衡度指数不可能月月为零。所以,均衡结案度指数应该是在零以上的一个区间内波动。

(二)评估技术的转型需求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采用的是多指标综合评估技术,该技术可分为排序性评估和价值性评估。排序性评估只关心排名情况,其评估结果的“好与坏”没有标准可供参照。价值性评估是根据标准评估参评单位在综合水平是否达到了“优”、“良”或“差”。对法院来说,没有现成的评估标准可供利用,注定开始阶段只能采取排序性评估。但是,随着客观标准的总结和提炼,必然转向更科学的价值性评估。

(三)司法环境的条件成就

除了上述逻辑上的可能性外,合理区间若想成为事实,其必须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司法环境因素之间相互协调,且处于相对的均衡状态。目前,许多法院人均结案数保持相对稳定,法院宏观管理与法官自我管理趋于良性互动,数值历时性增长放缓与共时性大小互制趋于稳定态势,司法环境已初步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