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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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操作者。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至八十元的罚款:
(一)船舶或船员不按规定随船、随身携带有关证书的;
(二)船舶或船员证书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影响使用效果而不主动申请更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审验的;
(四)在超越规定的航区航行的;
(五)不按规定停泊,妨碍它船正常航行或停靠的;
(六)不按规定显示信号(灯号、声号)的;
(七)在航道、码头等地施行网具捕鱼,妨碍其它船舶安全航行管理;
(八)在规定的减速区域不减速航行的;
(九)救生、消防设备不齐或失效的;
(十)船舶或岸上览绳不牢靠的;
(十一)用于旅客上下船的跳板不坚固,或配备不齐,或不按规定搭设的;
(十二)渡口无《渡口守则》、《乘客须知》等标牌的;
(十三)买卖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和过户手续的;
(十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五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者八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一)不具务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或者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证驾驶船舶的;
(三)不按规定通过桥也孔、险滩、单行航段或控制河段的;
(四)任意抢漕、抢档、抢靠码头,强横越或追越它船的;
(五)在无航标或不发光航标的河段冒险夜航的;
(六)在大风、大雾或洪水陡涨期、停航封渡期冒险航行的;
(七)人力船、帆船和排筏等在航道中自由流放,与机动船会让时,不让航道或在航道中停桨放流的;
(八)挂桨机船拖带其他船舶的;
(九)发理现遇难船舶或溺水人员不积极抢救的;
(十)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向洪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六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以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设渡口的;
(二)未经检验和登记注册擅自航行的;
(三)涂改、伪造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四)严重超载、超员冒险航行的;
(五)用非载客船载运旅客的;
(六)使用禁止载运机动;车(两轮摩托车除外)的船舶载运机动车的;
(七)未经批准,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货物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九)擅自向航道倾倒砂石、废弃物和排放油污水或设置碍航物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服从管理,扰乱水交通秩序,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港航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吊销证书、证件,或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章处罚权限:
(一)对违章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两名以上港航监督人员研究决定;
(二)对违章者以停止航行、停止作业或扣留证、照六个月以内的,处以五十元至四百元罚款的,由县(市、区)港航监督站决定;
(三)对违章者处以吊销证书、证件或四百元以有罚款的,由行署、市港航监督所决定。
第九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执行违章处罚时,必须向违章发出《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裁决书》(样式附后)。
对违章者处以罚款时,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没收入凭证,并将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违章者对处罚不服时,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期满不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港航监督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作出违章处罚裁决的上级机关对水上交通违章处罚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和违章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办。
第十二条 港航监督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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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7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9日选举刘复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88年4月9日于北京




关于做好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做好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一所、二所、三所、淡化所、战略所、极地所、技术中心、水处理中心、信息中心、预报中心、监测中心、标准计量中心、卫星中心:

  为了做好2003年度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青年基金对培养青年人的创新精神、务实作风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加强对青年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做到有立题有结题,管理规范。局科技司将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

  二、2000年基金资助项目结题

  2000年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研究论文或论著全文、出版件等成果和获奖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论文等成果必须标注“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项目完成质量、学术水平进行认真评价,填写评价意见和质量评价。所在单位须填写审核意见。原来项目结题情况将与2003年本单位申请项目挂钩。

  三、1999年尚未结题的项目要尽快结题。

  四、2001年资助的项目需上报《项目年度报告》,如果项目研究方向等需要调整,可在《项目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认真总结2002年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并填写《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六、请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局科学技术司。

  各单位应不断提高青年科技人员创新和竞争意识,加强青年基金成果管理,尤其是重点项目的管理,争取获得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成果,使青年基金成为重要科技项目和创新项目的苗圃、人才成长的基石。

  联 系 人:田琼华

  联系电话:010-68047669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