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9:49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6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
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
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
定管理: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船舶;
(三)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四)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
舶;
(五)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 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
输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
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实施行业管
理。
中山港务监督部门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
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监
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镇运输船
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
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的交通
安全。
第六条 镇(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宣传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三)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本
镇(区)内渡口的设立和撤销,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实施办法,实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领导乡(镇)船舶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做好水
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水库、
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乡镇运输船舶的村应设专职乡镇运输船舶管
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
民制订“村民船舶安全公约”;
(三)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
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制止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
船员参加营业性运输;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
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
村没有违章私设渡口;
(六)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
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
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 乡(镇)船舶管理所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
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
经营人按规定到港务监督部门和保险部门办理船舶检验、
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保险,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进行船员
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乡(镇)渡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
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经港务监督部门委托,
在委托范围内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
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港务监督部门的委托,办理从事市内营运
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港监、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委托,
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 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
镇运输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港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交
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按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
门审查,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
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修
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 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到港
务监督部门申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
《船舶国籍证书》,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齐
合格的持证船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
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
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
第十二条 从事运输的乡镇运输船舶,必须严格遵守
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
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乡镇运输船
舶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运载的,
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
运的船舶在每次运输前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向
港务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品运输手续,并采取安全
可靠措施,方可装运。属于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的危险
物品,还应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监装(卸)。
第十四条 乡镇渡口、渡船应严格按《广东省乡镇渡
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开设乡镇渡口须报市港务监督、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
公安局备案。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实行谁经营、谁负责、
谁管理、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
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工从事渡运。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主
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乡镇船舶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
责任外,还应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
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津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详见附件一)组成的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自医疗队抵达津巴布韦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津巴布韦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哈拉雷市奇通圭扎医院,但应津方要求也可为哈拉雷市其他同类医院提供会诊和医疗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均由津方提供。针灸器具由中方免费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初次赴津巴布韦和最后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及每人四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由津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由津方付给与当地聘用人员同级的工资、相同的按级加薪数及年度奖金,并按津方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统一规定和外汇管理条例所允许的费用,将其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汇回国内。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的具体工资等级及费用的支付办法,由附件二规定,该附件二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将由津方在收到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履历表后,与中国驻津巴布韦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另行商签。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再签署个人合同。
  津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配备有家具、卧具、炊具、餐具和冰箱的住房,其租金和水、电费用由中国医疗队按津方的现行规定按月支付。
  中国医疗队因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包括司机、燃料)由津方免费提供。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津方的法律和津巴布韦人民的风俗习惯。
  中国医疗队人员进口个人用品,将按津方现行的对聘用外籍人员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司机)享有中方和津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二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在工作期满二十四个月后,他们一并回国补休两个月,这两个月休假期间的工资,由津方按附件二的规定支付。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工作期间享有十二天的年度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津巴布韦期间,如因工伤或车祸等原因造成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或死亡时,津方将按照津巴布韦现行的法律和条例规定,负担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和给死者家属任何其他利益。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履行任何公务中造成了人员死伤或财产的毁坏,除非是蓄意渎职或明显的过失所致,津方将使他们免负任何责任,免于被起诉、被提出要求、免于支付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等。如果津方不得不处理这类申诉时,津方有权行使和实施中国医疗队可以享有的各种辩护或权利,如抵销、反诉、保险、受赔偿、补偿或保证等权利。

  第九条 津方将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办理专业注册,中国医疗队人员向津政府交纳注册费。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津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市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褚 启 元           孔比莱·坎盖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专家:
      外 科 二人
      内 科 一人
      妇产科 一人
      麻醉科 一人
      眼 科 一人
      针灸科 一人
      放射科 一人

 二、医师和翻译(秘书):
      病理科 一人
      理疗科 一人
      翻译(秘书):一人

 三、其他:
      手术室护士长 一人
      厨 师 一人
      司 机 一人
  合计:十四人

关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本所自2009年3月30日起,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净价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净价交易的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债券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实行净价交易方式后,所有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均按净价交易方式进行报盘和交易。

上述四类债券在发行期间,如通过本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分销方式发行,本所交易系统仍按全价模式进行揭示、报盘、交易,不计算和揭示净价交易模式下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

二、实行净价交易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1.交易系统:按债券净价价格进行报盘、撮合、成交。

2.结算系统:按净价价格加应计利息额即全价进行资金的冻结和清算交收。

3.券商电脑系统:

委托系统中的柜台系统、电话委托、自助终端、网上委托等各种方式,均按每百元债券价格的净价进行报盘委托;

行情揭示系统需揭示每百元债券价格的净价、每百元债券所含的应计利息;并需揭示成交金额和结算金额中的至少一个;

交割单打印系统需揭示每百元债券价格的净价、每百元债券价格所含的应计利息、结算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结算金额。

三、请各会员单位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市场宣传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