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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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全国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199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认真贯彻《决定》,大力加强质量管理,推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企业质量管理滑坡,产品质量问题还很突出,质量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迫切需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质量工作,把《决定》落到实处。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经贸委、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现就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
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
根据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围绕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严格企业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作用进行综合治理等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我国企业的质量工作和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进质量上台阶。
当前质量工作的具体目标是:抓好“三个一批”,促进“两个达到”。
(一)“三个一批”即:
1、提高一批重点产品的实物质量。主要标志是:一些重大技术装备“常见病、多发病”的质量问题减少1/3~1/2;部分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10~15个百分点;部分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当前要突出抓好的重点产品是:
原材料类:煤炭、螺纹钢筋、高压锅炉管、压力容器钢板、水泥、建筑陶瓷、成品汽(柴)油、化肥、农药、薄膜、棉花;
重大装备和基础件、元器件类:发电设备主机、电梯、轿车和电子元器件、液压元件(电磁换向阀、溢流阀);
消费品类:高档耐用家用电器、饮料、小五金制品、鞋类、纺织品、化妆品;
安全类:低压电器、燃气热水器、啤酒瓶、药品、煤矿用防爆电器。
2、促进一批企业的质量管理上水平。今后一个时期,每年力争实现:
1000个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1000个重点企业开展降废减损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1000个获得产品认证的企业,质量体系健全,实际运转有效;
200个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3、宣传表彰一批质量先进典型。
对100个近几年来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稳定提高、效益好的企业,授予质量效益型企业称号;
公告表彰连续两次以上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
表彰1000名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二)“两个达到”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出厂合格率要达到100%,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重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率达到50%以上。
二、加强质量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大力开展质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加强质量法制教育,继续开展《产品质量法》和《决定》的普及宣传,指导、帮助企业根据有关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生产和经营;指导、帮助消费者和用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进一步继续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发挥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生产、经销优质名牌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的宣传,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广泛开展“我为质量做贡献”活动,鼓励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为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献计献策。
3、加强对企业干部和职工的质量知识培训。要把对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和人才培养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培训计划。对广大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要培养职工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扎扎实实地做好
本职工作,推动企业真正把产品质量(包括品种)作为企业的生命。
(二)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
4、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提高产品质量作为改善经济运行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在企业改革中,要把改组、改制、改造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并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发展特点,制订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的计划和目标,推动经济的良性循环和效
益的稳步增长。
5、积极制定《国家质量振兴计划》,争取1995年出台,并组织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质量发展规划,明确质量改进的阶段性目标。要进一步推动“质量兴业”、“质量兴厂”活动的开展,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6、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名牌的实质是产品质量和企业良好信誉的结合,它不是自封的,也不是某个组织认定的。名牌产品要靠企业高质量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为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所承认。要总结推广企业争创名牌的成功经验,推动形成一批代表我国主要行业质量水
平的国家级名牌产品。
7、改进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完善有关配套法规,严格生产许可证审批手续,确保发证质量,加强无证查处。逐步强化对实施安全认证产品的强制性管理。今后除继续抓好对8类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的强制性管理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玩具、消防器材、医疗器械等安全认证产品,逐
步实行强制性管理。
8、加强对社会产品质量评比的管理。针对目前社会上各种乱评比、乱评奖活动非常突出的情况,尽快发布制止乱评比的办法,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乱评奖活动。同时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上水平的激励机制,规范社会产品质量评比办法。
9、狠抓产品实物质量的提高。各部门、各地区要围绕抓好“三个一批,二个达到”的目标,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列出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产品,抓出实效,推进本部门、本地区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上台阶。
10、对质量实行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在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质量司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地区的质量管理工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管理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和参与质量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11、在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逐步建立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咨询、质量培训和质量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
12、提高质量的基础在企业。在加强企业管理工作中,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用户意识、法制意识,主动接受用户和政府的监督,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贯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积极开展“质量兴业”、“质量兴厂”活动。
13、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抓质量。企业的厂长(经理)要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全责,亲自抓质量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厂长(经理)必须有计划地接受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的工作。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是考
核厂长(经理)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
14、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坚决纠正当前一些企业削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倾向。要落实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职能,严格质量责任,并由质量管理机构对全部质量工作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考核。企业的分配奖励政策
应向质量倾斜,严格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
15、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当前要继续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工业工程和可靠性技术,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质量认证步伐,争取每年有200个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1000种
产品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努力使质量管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16、进一步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企业要严格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入厂把关,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产品出厂质量把关,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在产品设计、工艺编制等工作中要听取检验部门的意见;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检验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任何人不得强迫检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和工作程序。
17、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引进技术和技术改造的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凡新开发的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条件的企业要根据市场竞争和用户的需要,制订严于现行标准的内控标准。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的企业标
准体系。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没有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
18、加强企业计量工作。要严格对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并跟踪生产和科技发展,充实、更新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对计量工作比较薄弱的企业,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帮促措施。今年内要完善100个重点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做好量值传递工作。
19、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信息网络,加快推行新的质量统计指标(包括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
20、企业要加强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结合苦练内功,深入开展“降废减损”活动,努力提高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降低不良品的损失,向质量管理要效益。
21、加快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是提高质量的根本途径。企业要以提高实物质量为中心,增加质量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先进的设计、工艺、材料和先进的质量保证手段,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
(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22、为提高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要从规范市场、加强监督入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继续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一手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要加大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
业、联营企业、批发单位以及工业品专业市场的质量监督。
23、扩大质量监督的覆盖面,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国家每年抽查12000个企业的20000种产品,并对100类产品进行可比性跟踪抽查。
24、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威慑力,加强监督的后处理。凡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向有关省(市)政府通报,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挂“黄牌”,以示警告;对国家监督抽查中一些影响面较大、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公开揭露,该
曝光的要曝光。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企业进行整改后要组织突击复查,如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对不合格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
要免去厂长职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5、要及时向商业部门提供有关监督抽查信息。凡国家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商品,各级批发、零售企业要立即停止购进、经销,对明知商品不合格而继续购销的,要依据《产品质量法》严肃查处。生产企业整改后,产品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复查合格并出具证明,批发和零售企业方可
销售。
26、抓好“打击假冒,保护名牌”工程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国重点查处的假冒产品目录,统一部署,分头实施,上下联动,区域合作,集中打击。
(五)质量工作要与市场体系建设相结合
27、产品最终要通过市场送到消费者手中,产品质量要在市场中通过用户和消费者来评判。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取得市场的高覆盖率、高占有率和顾客的高满意率。企业要研究市场动向,做好市场预测,不断调整产品结构,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各地区、各部门要围
绕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质量工作。
28、各类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它市场的建设,要按“建一个市场,有一个质量监管机构”的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质量监管机构和服务体系。建立质量申诉和仲裁制度,逐步形成规范的质量仲裁体系。
29、深入开展市场质量监督活动。在流通领域中严厉查处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量的违法行为。每年都组织若干次重大战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30、在商业企业继续推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质量责任的溯源追踪。提倡开展“质量、计量、标识信得过”活动。抓紧新的“三包”规定出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积极推动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的质量保险机制。今年内争取在试点的基础上有1000个企业与保险部门签订保险合同。
32、开展重大工程设备监理的调研工作,探讨建立设备监理的有关制度和运作方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相应规章,抓好试点工作。



19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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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民政部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

第一条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
第三条 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
(三)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
(四)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
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
分级管理划分标准由民政部制定。
第四条 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
第八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九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第十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服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加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维修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掌握使用。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三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十六条 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股东知情权规定之异同

陈召利 主页:http://www.law-god.com


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大大地拓展了。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



新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九十八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这种制度上的变迁,使得公司股东获得了更为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机会和渠道,有助于股东更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然而,细心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还是有若干差异的:



第一,知情权的范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但不含会计凭证),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不能。



第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有权复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复制会计帐簿或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甚至复制公司会计帐簿,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