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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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沪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上海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辖区63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从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全市实行统筹规划。要控制中心城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形成“多轴、多核”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要逐步拓展沿江海发展空间,形成宝山、外高桥等组成的滨水城镇和产业发展带;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的功能,搞好形象建设;重点建设好宝山等11个新城和朱家角等中心镇,形成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郊区城镇。要深入研究崇明岛的发展条件,纳入全市发展战略统筹考虑。
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用地布局。在内环线以内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内外环线之间的工业布局,以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要结合新城、中心镇的建设,集中建设一批市级工业区,形成若干制造业中心;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郊区旅游业。
中心城建设要坚持“多心、开敞”的布局结构。要在完善中心城综合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中央商务区的功能。要建设好人民广场等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和徐家汇等四个市级公共活动副中心。要统筹安排中心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控制建设容量,保持特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分工与合作。要在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充分论证。要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和保护好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态敏感区和城市建设敏感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完善绿地类型,加紧建设外环绿化带和滨海防护林,形成以“环、楔、廊、园”为基础的中心城绿化系统和以大型生态绿地为主体的市域绿色空间体系。要保护好佘山等风景区和淀山湖等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污水和城市垃圾的治理,加强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景观规划工作。上海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重点保护好外滩近代建筑保护区等11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松江等历史文化名镇。要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好中心城东西向景观主轴线,建设好中心城滨江(黄浦江)、滨河(苏州河)景观走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布局,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保护中心城重点景观视线走廊。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上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上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上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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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特大煤矿事故,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特大爆炸事故,重特大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工程抢险,重特大恐怖活动,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按照《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实施预案,迅速到位,切实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一)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破坏犯罪等重特大恐怖活动;
  (二)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民航客机坠机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事故;
  (五)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事故;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八)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九)跨县、区的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县、区,各部门的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根据各自实际,预计到可能出现的各类严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应简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市建立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委领导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泸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 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安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民航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
信访办主任、市政府救灾办主任、泸州海事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武警泸州市支队支 队长等组成。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由常务副市长 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具有相关专业 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统一指挥对事故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三)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突发事故事件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公安、消防、武警支队、卫生、交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监、海事、矿山救护队、水务、电力、天然气等部门和单位)进行 应急处理的演
练。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事件接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置权、越级指挥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三)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将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转 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事件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
  (五)组织召开事故事件现场会议。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情况需要,在事故事件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秘书组、抢 险组、调查组、通信组、专家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
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事宜。
  (五)完成抢险救灾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立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重点指定。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应急方案,制定具体抢救应急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跟踪落实。
  (二)负责组织设立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工作小组。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交通管制。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应急指挥中心联络。
            第三章 事故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事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110报告,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 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一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向各相关部门和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作紧急通报,并报告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
  第十四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事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三)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四)市安监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写出事故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并及时报告事故事 件动态及处理情况。
  重特大事故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事故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事件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七)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调度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迅速掌握事故事件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事件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按各自分工制定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事件的蔓延、扩大。
  (二)现场指挥长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初期,事故事件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二十一条 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处理事故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县、区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的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公安局负责事故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市卫生局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
  (六)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重特大事故的起因是雷击造成,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原因。
  (七)事故事件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八)事故事件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九)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的分工如下:
  (一)现场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抢险物资的供应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落实。
  后勤保障和死亡者的现场处置由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协助国家、省一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事故快报统一由市安监局起草,事件信息由归口管理部门起草,经总指挥审定后由各负有上报职责的部门按各自渠道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上报。宣传报道 统一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网络监控,防止互联网上的不实宣传,由市公安局负责。
  (二)抢险救灾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2.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公路桥梁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煤矿和其他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含矿山救护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4.重大工程抢险,由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 消防支队负责; 5.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经贸委、市天然气公司、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以及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 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7.急性中毒事件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9.宾馆、饭店、公众聚集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文化局、泸州工商局负责协助。
  10.其他事故如电力、通讯、水利、学校等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公安局的主要任务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为全市社会应急联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警后,应立即核查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事件性质并做出初步判断,迅速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市公安局领导报告;指令治安、刑侦、巡警、交警、消防、武警等相关警种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交通、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处置;灵通信息,随时掌握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发生城市建(构)筑物倒塌事故时组织抢修,组织开展灾后城乡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组织专业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对灾区的危险建筑和工程设施进行抢险排险;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他处理意见。
  (三)市经贸委的主要任务
  负责供应、调运抢险救灾物资,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四)市卫生局(含市内各医疗单位)的主要任务
  市内各医疗单位及120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电话求助;在接到指令或求助电话后,迅速派出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及时对受伤、中毒或有重大疫情的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采取隔离措施;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负责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紧急医疗救护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灾区疫病防治和重大疫情的调查控制。
  (五)市交通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公路、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中损毁公路、桥梁、遂道的抢修,尽快恢复交通;调集车辆,抢运救灾物资。
  (六)泸州海事局的主要任务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打捞、营救工作;组织疏通航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负责事故处理。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市安办)的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特大生产伤 亡事故的信息汇总工作,负责拟写特大事故快报初稿,组织、协调 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城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城市下水管道爆炸事故的抢险修复;负责市政设施(包括路灯、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堡坎及其防护栏等)受到破坏时的抢修。
  (九)市民政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事故死者遗体的运送、火化;做好收容遣送、救灾救济工作;分配救济粮、款;安 排灾民生活;统计核实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十)市环保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工业、社会生活、建筑等)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善后事宜并采取整改措施。
  (十一)市民航局(含机场)的主要任务
  通报飞机失事、被劫时间、地点、航班号;将紧急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通报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发生劫机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国发〔1991〕64号)中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处理;
  发生空中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救治伤员、搜寻遇难者遗体;迅速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家属;负责调查空中交通事故原因和事故处理;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十二)市水利局的主要任务
  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特大洪灾防御预案;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要水利设施渡汛、抢险和分洪方案;检查落实汛期物资准备;灾情发生时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指导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滑坡、坍塌、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四)市文化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文化娱乐场所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及时查处危害文物安全的事件。
  (十五)市教育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教育系统发生的各种自然、治安灾害事故;尽快恢复教学;负责处理校内学生
游行、静坐、罢课事件;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学生校外非法游行、静坐事件;协助卫生部门处理校园内发生的疫情。
  (十六)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的主要任务
  对市内重点景区发生的灾害事故,迅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紧急救援抢险,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伤亡游客家属的安抚工作。
  (十七)泸州工商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15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在接到投诉后能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处置,发生灾情后及时维护好灾区的市场秩序和稳定。
  (十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抢救。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主要任务
  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督促事故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市气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查明雷击事故原因并组织整改;根据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十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统一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二)市地震台的主要任务
  发生地震2小时内确定地震参数(时间、震中经纬度及地点、初定震级),了解初步灾情,并及时报告国家地震局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及震后评估工作;进行紧急会商,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意见;负责有关地震的科普宣传和辟谣工作。
  (二十三)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通信公司的主要任务
  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提供用户的移动、固定电话资料、上网用户的IP地址等资料;确保0、119.120、122特服报警求助电话畅通;视需要组织事故事件抢险现场的通讯保障;抢修通讯设备,尽快恢复通讯。
  (二十四)泸州电业局的主要任务
  保证95598特服免费电话24小时畅通,受理供电服务咨询和投诉;负责组织事故抢险和现场供电以及电力系统故障的处理与修复;组织抢修设备,恢复供电。
(二十五)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的主要任务
负责恢复城市供水、供气。负责城区内户外供水、供气管道事故的抢修。
  (二十六)有关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
核实投保单位损失情况,及时赔付保险金。
   (二十七)司法、财政、人事、农业、国土、税务、金融、信访等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与应急联动单位紧密配合,及时参与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第二十四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可请求驻泸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章 应急处理要求和责任单位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重特大公路、水上交通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二)处理重特大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施救,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加强网络监控等工作。
  2.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参加抢救工作,尽快恢复受损的交通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速向有关单位及企业发出警示通知。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抢救及相关的救护工作。快速组织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安抚死伤者的家属。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三)处理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交通局(含海事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抢救工作和核实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护人员及设施迅速赶赴现场施救;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核实死伤人员数量,在上下游发出警示或设置警示标志,实行水上交通管制,防止出现新的事故。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施救的有关工作,立即协助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工作,并可征用必要的设施、设备等参与抢救工作;及时组织对死者身份的确认、辨认;约束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加强网络监控。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上。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上。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上。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大煤矿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险救灾,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施救,核实井下情况及遇险人数,制定抢险方案,视灾害情况召请上级救援队伍支援。
  2.市经贸委主要职责是根据抢险需要,调集抢险救灾物资、协助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约束控制有关责任人。 
  4.泸州电业局职责是保障抢险现场供电。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作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救,控制事故蔓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消防队伍赶赴现场,控制险情,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化学事故救援中心及企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参与抢险,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视情况召请上级专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支援。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4.市经贸委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重特大爆炸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泸州电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抢救,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做好受损建筑的恢复或加固工作。
  3.泸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电力的切断及供应工作。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特大火灾(含森林火灾)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重特大火灾(除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气象局、市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参与灭火,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安排群众转移。
  2.市林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力量扑灭森林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市气象局主要职责是提供气象信息,为灭火提供指导,必要时进行人工降雨作业。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组织施救,防止疫(毒)情蔓延。
  责任单位是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做好抢救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快速调集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及时抢救有关伤病人员;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开展疫情、毒情调查,及时提供结论,为抢救工作提供方向;对可能传染的,要快速报告,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搞好预防传染、中毒的宣传工作;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交通及社会秩序,积极协助对中毒物的鉴定,协助做好被感染人群的隔离工作。
  3.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工程抢险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组织现场抢险,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发生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组织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物资损失;及时向其他参与抢险的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2.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重大工程事故的性质,及时制定具体抢救方案,并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受损建(构)筑物的加固或撤除提出技术方案,指导业主或直接组织实施。
  3.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重特大恐怖活动(含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 、破坏犯罪等)。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制止犯罪,及时消除社会危害。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规划建设局、武警泸州市支队、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处置,尽量减少恐怖事件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加派力量做好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出现新的问题;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积极引导恐怖分子到空旷地点,防止恐怖分子进入闹市区造成更大的危害;对在闹市区发生的恐怖事件,要立即组织疏散,迅速拉出警戒带,对现场周围立即实行治安和交通管制;对恐怖分子劫持飞机等可移动工具的,要防止其造成新的危害;通过多种手段,快速掌握恐怖分子的人数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作案的原因、要想达到的目的等,并迅速提出处置方案;力争和平解决,引导恐怖分子通过谈判等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教育、说服恐怖分子的亲友等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恐怖分子挟持有人质的,要想法保证人质的安全;密切注意恐怖分子的动向,防止其逃脱,对无法转化的恐怖分子,要适时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网络监控。
  2.市国安局、武警泸州市支队主要职责是参与处置恐怖事件。
  3.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建筑物的结构图纸等资料。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引导群众以正常渠道反映问题。
  责任单位是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或上访者所属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
  (二)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责任单位职责
  1.上访者所在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 化”的工作方针,及时报告重要信息,超前做好处置个案;凡发生到市的重大集体上访事件,上访人所在县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做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工具接回上访者;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再次上访。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上访场所正常的交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安指挥中心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公安机关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尽力维护好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迅速拉出警戒带,防止人群大规模涌入市委、市政府等首脑机关;迅速隔离上访人员与围观群众,防止围观群众被利用或围观群众太多引起交通、治安等问题。
  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利用公开和秘密手段取证。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加强网络监控。
  3.信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上访群众的接待,组织听取上访代表反映情况,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要求,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设法缓解群众情绪,充分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及时联系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会同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全力做好群众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指出其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迅 速梳理上访群众反映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 
  4.被上访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内保部门要做好机关大院内部的安全工作,严查进出单位的人员,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现场秩序。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适时关闭大门,防止出现上访人群大规模涌入。严格审查进出单位的人员,可疑人员要坚决隔离在大门外。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
  5.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或现场处置指挥员的意见,准备好交通工具,根据需要,及时将上访群众运送出首脑机关。 
  6.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与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联系,快速获取第一手资料,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7.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派出有关人员做好上访群众突发病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 
  (三)处置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平息事态,及时抓获组织者、为首者,努力减少社会影响。公安指挥中心要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公安局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到场,快速对现场及有关地段实行交通、治安管制,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立即展开心理攻势。现场指挥者随时掌握并报告现场情况及工作态势,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情况重大且有升级可能时,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求附近县、区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警力备勤。利用各种手段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对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人员或“活跃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其非法行为,防止事态升级;对为首者或组织者,要采取断然措施带离现场。继续做好隔离工作,防止围观群众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新的问题。做好网络监控工作。 
  2.被冲击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工作人员要在内保部门的指导下或自发做好本单位、本办公室等的安全工作,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 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根据要求派人做好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并要求各医院做好各 种准备工作。 
  5.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七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条款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和现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全方位的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人员的编制、装备和办公经费,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要的有关经费,由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分别向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申请,列入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事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全国范围清理拖欠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传[199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方案》的规定,总行拟定了《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
附件: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方案实施细则
                
根据《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统一操作,保证全国清欠工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
  从1990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为办理发出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收款企业原则上须一次向开户行开列清欠清单及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大型企业工作量较大的,经开户行同意可分次办理。
2.清欠清单列明付款企业和开户行名称、拖欠货款金额和拖欠发生时间,清单格式由各行自定。
3.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一律使用现行的电划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按付款企业分别填制,同一付款企业并填一笔。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开户行名应填明某专业银行。凭证应附上原收款凭证的副本、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4.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查企业交来的清欠清单及托收凭证,符合规定的,在托收凭证各联加盖“清欠货款”戳记(样式各行自定)后,将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发出托收,清欠清单留存备查。
5.收款企业开户行的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送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清欠托收凭证后,按托收承付结算核算手续的规定,加盖业务公章,将有关各联凭证及附件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向收款企业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同时登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二、收到托收与落实承付货款
  从1990年8月上旬起,至9月14日以前,为收到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和落实承付货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付款企业开户银行的会计部门收到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寄来的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后,登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将托收凭证送交信贷部门审查。
2.信贷部门要按照清欠方案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付款企业准备付款。
3.付款企业对所欠债务,要按照顾全大局、主动偿还的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准备付款。根据清欠方案安排资金的顺序,付款企业应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承付的金额,其中:结算户承付的金额、向财政或企业主管部门落实拨补资金承付的金额、向银行申请贷款承付的金额。
4.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企业承付货款资金安排的通知后,应进行审查核实,对要求银行注入资金承付的,如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可暂作意向性落实。
5.付款企业对拒付的货款,应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交开户银行审查,如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开户银行应通知其准备付款。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全额拒付,可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原托收凭证一起寄回收款企业开户银行转收款企业,收付双方开户银行销记发出、代收登记薄。部分拒付的,留待划出部分承付时,作划款凭证附件。
6.在落实承付货款时限内,付款企业既未通知开户银行落实付款的资金安排,又未提出拒付的,即视为同意付款,清欠付款开始后,由开户银行从结算户中主动扣收。
  三、上报清欠数据和下达清欠资金规模
1990年8月30日为省、区、市人民银行上报清欠有关数据时间,9月5日前后为总行下达清欠资金和规模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凡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专业银行,应将所属行处下列三项数据,汇总统计报开户的人民银行,并同时逐级上报专业银行总行:
  (1)发出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2)收到清欠专用托收凭证金额。根据“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累计数统计。
  (3)应承付货款金额。根据付款企业落实承付货款金额汇总统计。
2.人民银行省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8月30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清欠办公室。
3.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全国三项数字后,进行测算、平衡后,将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于9月5日前后下达各省、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四、办理付款和收款
  从1990年9月15日起,至10月10日止,为付款企业承付货款和银行办理付款、收款的时间,并进行下列操作:
1.从1990年9月15日开始,企业在专业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有关专户核算规定如下:
  (1)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对两个专户,统一使用“××银行往来”和“人民银行往来”会计科目核算,各专业银行对企业在原科目内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两个专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存款。
  (2)清欠专用贷款发放只能转入清欠专用存款账户,每笔贷款发放,起点和单位均为万元。  (3)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来源为:发放专用贷款、收回清欠货款、单位结算户转入款(含企业自有存款、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拨补资金及专业银行注入的贷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运用为:承付跨省市清欠款、归还专用贷款。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款项,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均应拒绝办理。
  (4)清欠期间,专用贷款暂不定期限。专用存款和贷款,按现行利率于清欠结束时分别计算利息。
2.1990年9月15日至21日这7天为付款企业承付清欠货款的付款期;10月10日前为收款企业收回清欠货款的收款期。各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基层处所,在承付企业清欠货款时,将企业自有存款清欠的部分从结算户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需要银行注入的部分同时转入清欠专用存款户,分别使用有关结算凭证和借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存款     ××企业结算户
   付:××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户
    (专业银行注入)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贷款
    (人民银行注入)
  将企业承付款通过县辖往来上划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定期代收登记薄”。
  管辖行收到县辖报单时,办理转账,将款项收进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清欠专用存款户
  (2)管辖行本身开户企业承付清欠货款,比照上述基层行处第一个分录办理转账手续。然后连同全辖清欠承付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承付划拨手续,会计分录为:
  向人民银行借入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账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将企业存款及本行注入资金拨入专户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拨承付款时: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处所单位清欠专用存款
  (3)人民银行开户行办理专业银行借款、划拨和承付清欠货款时,会计分录为:
  向专业银行发放清欠专用贷款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为专业银行办理自有资金转入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储备用金存款户
  划拨承付货款时:
  收:联行往账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填发电寄联行报单,向收款●人●银行拍发电报,并在电报摘由中加拍“清欠贷款●字●。
  (4)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清欠划回的●报并填制电寄补充报单后,一律转入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联行来账
  (5)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送来的清欠托收划回款进账通知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如收款企业在下属处所开户,应通过县辖往来划转。
  处所收到划来清欠托收划回款后,应转入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销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薄”。
3.为了及时调剂、调度、压缩清欠专用资金和贷款规模,使有限资金能充分发挥更大的清欠效果,在办理清欠收款期内,专业银行对开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内的划回清欠货款,应及时主动归还该企业“清欠专用贷款”户的借款,并相应归还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所借清欠专用贷款。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灵活调度,加强调剂。
  五、清欠结束工作
  全国范围清理拖欠工作截止期为1990年10月10日。结束工作操作如下:
1.专业银行开户行于10月8日前,转销企业增设的两个专户:
  (1)编制“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附表一)一式三份,一份据以办理转账,二份上报管辖行。
  (2)根据明细表将专用存款与专用贷款轧低,会计分录为:
  收(或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贷款户
                 (或专用存款)
   付(或收)专用资金及贷款   专用存款户
                 (或专用贷款)
  (3)根据明细表将专用资金轧抵后余额转入一般存款或贷款户。余额为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存款     ××单位结算户
   付:专用资金及贷款  ××单位清欠专用存款户
  同时,专业银行开户行可视企业转入结算户存款情况,收回一定比例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轧抵后余额为贷款时,采取借新还旧、万元以单位、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办理流动资金短期贷款手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结清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2.专业银行管辖行(即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根据所属行处“开户企业清欠专户轧算明细表”,汇总编制“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参照附表三)一式四份,随附一份轧算明细表报送开户的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稽核部门稽核后无误并经有关人签章后,二份统计表及明细表留存,二份退回专业银行。
3.专业银行于10月10日转销在人民银行增设的两个专户。
  (1)按“企业轧抵后余额”栏数字,调整在人民银行专户的存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轧抵后存贷款小于原账户余额,将其差额转账,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2)按“转入一般存贷户”栏数字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结清两个专户,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半年,结清专用贷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短期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的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   清欠专用存款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备用金存款户
  (3)结清清欠期间人民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4.人民银行结清专业银行两个专户手续:
  (1)按企业轧抵后,两个专户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2)将专户转入一般存、贷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结清专用贷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贷款户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短期贷款户
  结清专用存款户时:
  收:××银行往来    ××行备用金存款户
   付:××银行往来   ××行清欠专用存款户
  (3)清欠专项贷款已用规模移交专业银行后,未用部分自动注销。
  (4)根据各专业银行“全国范围清欠专用资金结算表”汇总编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附专业银行结算表上报地市分行。地市、省市逐级汇总,经与同级专业银行核对无误后,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5)结清清欠期间专业银行两个专户的存贷款利息。
5.1990年10月10日全国清欠结束后,仍收到付款企业划回的承付货款时,人民银行转入专业银行备用金存款户,专业银行转入企业结算户。如企业已借入清欠贷款,而划回清欠款较大的,专业银行应收回贷款,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可不作调整。
  六、报告制度
  除8月30日上报事项,应严格执行外,增报以下二种报表:
1.1990年10月10日清欠结束后,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应逐级填报(电传)“全国清欠清欠情况统计表”(附表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欠办和人民银行,应向国务院清欠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国范围清理拖欠专用资金结算表(附表三)和清欠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清欠情况与效果、各方反映、问题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