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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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直属总公司: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外经贸企业将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政府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也将逐步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管理。为了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对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监
测外经贸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领导和企业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在充分征求部直属总公司的意见以后,我部拟定了《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我部将每季度在部内公布评价结果。现将《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附件: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监测、评价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行态势,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我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2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我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第213号)规定15个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并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投入产出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该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如下:
1.总体经济实力指标
(1)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的规模经营能力。
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实现利税。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和应缴的所得税,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
实现利税=利润总额-少数股东权益
2.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成本费用利润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与企业成本和费用的比值。反映企业经营资金的投入产出能力。
净利润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2)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与企业人数的比值,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的投入产出能力。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全员劳动生产率=------------------------
(期初职工人数+期末职工人数)÷2
3.营运能力指标
(1)流动资产周转率。企业营业收入与流动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流动资产运转能力。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流动资产周转率=----------------------
(期初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资产总额)÷2
(2)存货周转率。企业销售成本与存货的比值,反映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
商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4.盈利能力指标
(1)总资产报酬率。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和支付的财务费用与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赚取收益的能力。
利润总额+财务费用
总资产报酬率=-----------------×100%
(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2)资本金收益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与实收资本的比值,反映企业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净利润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3)投资收益率。企业对外投资额与实现收益的比率,反映企业对外投资的回报率。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率=--------×100%
对外投资平均余额
5.偿债能力指标
(1)资产负债率。企业负债与资产的比值,反映企业总资产中的债务比例。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值,反映企业偿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6.发展能力指标
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期末所有者权益与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值,反映企业对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和增值能力。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体系评价模型
1.单项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
单项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采用下列公式,将企业单项指标的实际值转化为相应的分数值。
Pi-P
Mi=-----×40+60
Pmax-P
Mi为被评价企业单项指标的得分,Pi为被评价企业单项指标的实际值,P为全部企业的当期该项指标平均值,Pmax为全部企业中当期该项指标的最大值。
2.某类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模型
同类指标中所有指标权数相等,其评价模型为:
_ n
Mi=(∑Mk)/k(n=1、2、3)
k=1
即运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法求得某类指标的平均分数。
3.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模型
依据每类经济效益指标在评价企业实力和经济效益上的重要性的不同,采用特尔菲法(专家意见法)和实证分析法,确定各类指标的权数分别为:
_
(1)总体实力指标M1:5%
_
(2)投入产出能力指标M2:5%
_
(3)营运能力指标M3:10%
_
(4)盈利能力指标M4:30%
_
(5)偿债能力指标M5:20%
_
(6)发展能力指标M6:30%
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模型为:
_ _ _ _ _ _
M=M1×5%+M2×5%+M3×10%+M4×30%+M5×20%+M6×30%
二、评价范围
有关外贸中心及部直属总公司,即:
1.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2.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3.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6.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7.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8.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10.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11.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12.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13.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14.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15.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16.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17.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18.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19.中国南光有限公司
20.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2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22.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23.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4.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25.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6.中国国际广告公司
27.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28.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三、评价标准
根据各外经贸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分数的不同,并考虑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价标准分为5档。
(一)优秀(75分以上)
(二)良好(67-75分,不含75分)
(三)一般(55-65分,不含65分)
(四)较差(45-55分,不含55分)
(五)差(45分以下,不含45分)
四、评价时间
从1997年1月1日起,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部内予以通报。
五、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19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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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党发〔2009〕47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根据《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中发〔2009〕5号)、《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2号),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以德为先;


  (二)坚持重在培养,注重同样使用;


  (三)坚持优化结构,实现梯次配备;


  (四)坚持优进绌退,实行动态管理;


  (五)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司(室)(以下简称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负责。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局等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司局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先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再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确定后备干部名单。局机关后备干部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八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司局级正职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以48周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副职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40周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其他各级后备干部要按照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三章 选 拔

  第九条 选拔正职后备干部的基本程序:


  由上级党委(党组)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一般不到建议人选分管的部门、单位进行考察,不进行公示,不反馈考察情况,不要求本人撰写思想工作小结。


  第十条 选拔副职后备干部的基本程序:


  (一)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二)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上级党委(党组)人事部门根据建议人选名单研究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局机关后备干部考察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直接确定。后备干部考察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上级党委(党组)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到人选所在单位(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式实行深入差额考察,提出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名单报党委(党组);


  (五)上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后备干部名单;


  (六)上级党委(党组)或其人事部门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后备干部名单及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推荐范围可扩大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应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后备干部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干部。


  第十二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后备干部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深入考察中,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及实绩和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五条 选拔后备干部坚持定期集中补充调整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按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坚持每5年进行1次集中调整,根据干部条件和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后备干部名单。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调整等,对后备干部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实现后备干部队伍有进有出,始终保持合理数量。


  第十六条 对考察对象人选,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有考察对象出具廉洁自律意见。对署名反映情况、线索比较清楚的,考察组可直接核实;线索不具体、一时难以核实的,转请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了解不清楚的,暂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确定培养方向,科学制定培养锻炼计划,落实培养锻炼措施。


  第十八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全面提高后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后备干部的培养方向和主要不足,牢固树立按需培养理念,缺什么补什么,统筹安排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对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要优先安排,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坚持把加强后备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党风党纪、优良传统等的教育培训,提高党性修养、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等摆在首位,把加强后备干部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问题、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等能力的建设作为关键环节,把改进后备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要通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开展国内、国外专题考察和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后备干部3年内至少参加1次干部院校主体班次的培训,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要根据后备干部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


  (一)对已经过多岗位锻炼、工作经历较为丰富的后备干部,要采取现岗位锻炼的方式,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要求;对经历相对单一的后备干部,要有步骤地进行岗位轮换,增加多岗位领导工作经验。


  (二)对于缺乏艰苦环境锻炼的后备干部,要安排到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或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考验;对于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要选派到基层挂职、任职。


  (三)要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到下级机关或所属单位挂职、任职,或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任职。


  (四)要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赴重点重大工程挂职、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参加专项重大活动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经实践检验不符合后备干部条件以及不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人选的,要及时调整;表现突出、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要及时按选拔程序补充进后备干部名单。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发现问题;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第二十四条 要结合年度考核、平时考察等,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核工作,重点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心理素质等情况,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等关键时刻和对待个人名利、地位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同本单位后备干部谈话一次,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对出现的不良苗头,及时提醒改正。教育后备干部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后备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后备干部的考核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和奖励处分等情况。要定期对后备干部思想、工作状况及培养、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事部门要定期收集和掌握后备干部的职务变动、考核奖惩、培训以及个人重大事项等动态信息。凡涉及上述动态信息时,后备干部呈报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告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档案及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九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予以任用;对特别优秀的后备干部,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十条 任用后备干部时,要坚持与其他干部同样标准、同样程序,不搞照顾性任用。在重视使用后备干部的同时,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充分调动不同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促进干部交流,加强干部培养,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培养后备干部的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集中听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应当做到上下衔接、协调有力。选拔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由上级人事部门和后备干部呈报党委(党组)共同负责落实。按照后备干部管理职责,上级人事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后备干部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培养锻炼和教育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本单位后备干部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五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后备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党字〔2001〕17号)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8〕26号)精神,全面了解把握干部的思想认识,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之中,切实关心、爱护干部,结合测绘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心、爱护、激励干部和促进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为目标,本着以人为本、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及时的、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在组织与干部间建立起经常沟通联系的桥梁,使组织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正确判断和评价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干部及时受到组织的关怀、帮助和教育,不断增强工作进取心和责任感,有效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成长负责。


  (二)以诚相见原则。谈心谈话应坚持开诚布公,推心置腹,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常及时原则。谈心谈话应坚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告诫、提醒和引导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注重实效原则。谈心谈话要力戒空泛,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力求取得实效。


  (五)互动性原则。谈心谈话中谈话者要营造适当宽松的谈话氛围,使谈话对象能够畅所欲言,并与谈话对象产生互动,互相交换意见,推进交流与沟通。


  三、谈心谈话内容


  (一)日常沟通谈话


  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掌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及思想政治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干部对组织的意见、建议。


  (二)提醒帮助谈话


  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挂职锻炼时,提醒干部保持清醒头脑、严以律己,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难题。干部职工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干部,防微杜渐。干部间发生意见分歧、出现内耗苗头时,及时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强同志间的团结。干部产生思想情绪、背有思想包袱不安心工作及工作生活遇到较大困难时,及时交心通气,尽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理顺情绪。


  (三)考核反馈谈话


  考核工作结束后,对考核情况、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帮助被考核人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干部职工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改进不足,努力进取。


  (四)职务调整谈话


  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肯定工作成绩与贡献,反馈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向新任职的干部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相关要求,要求干部调整心态、服从调配,在新的工作岗位努力工作。


  (五)领导班子内部谈心谈话


  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定期不定期地在领导班子正副职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交流思想、沟通感情,消除误解、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六)其他谈话


  布置重大任务、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出现涉及单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及时明确工作要求,帮助解决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干部受到表彰时,及时表扬其作出的成绩,鼓励其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作出更大贡献。干部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受到处分时,及时帮助分析根源、查找不足,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改正错误、认真工作。


  (七)干部本人如有情况需要汇报,或与组织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约谈请求。


  四、组织实施


  (一)谈心谈话方式


  谈话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领导约谈,由单位(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对象,与其进行谈心谈话;二是定期访谈,由单位(部门)领导定期到分管或联系单位(部门)调研,与有关干部谈心谈话;三是委托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与相关干部谈心谈话。


  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但涉及到大批干部职务调整、需要针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要求等情况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


  (二)谈心谈话工作程序


  1、谈话准备。视谈话类型,由谈话领导或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谈话需要,准备谈心谈话内容或提纲。


  2、开展谈话。视谈话类型,由谈话领导或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安排相关谈话,通知相关干部。谈话领导按照准备的谈话内容或提纲对相关干部进行针对性的谈心谈话。


  3、收集汇总。视谈话类型,谈话后由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收集谈话记录并梳理汇总保存。


  (三)谈心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其中:


  1、局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司(室)主要负责人,由局长或委托联系(分管)该单位(部门)的局领导进行谈话。视谈话类型,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参加。


  2、局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司(室)其他局管干部,由联系(分管)该单位(部门)的局领导进行谈话。视谈话类型,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参加。同时视谈话重要性,也可委托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3、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由所在司(室)领导进行谈话,局有关职能部门视谈话类型可派员参加。


  4、局所属各单位干部谈心谈话的具体安排,由各单位参照本意见研究决定。


  五、成果运用


  (一)要将谈心谈话成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了解掌握干部思想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要把谈心谈话成果与民主生活会有机结合起来,使民主生活会能针对性解决一些思想认识、单位团结、工作作风和工作协调上的问题。


  (三)要正确对待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工作出发,积极吸收、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对干部个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尽量创造条件研究解决;对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耐心的政策解释。


  (四)要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督促整改,对其中属于制度原因的,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对谈话中反映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一般性问题,采取适当方式向相关干部予以指出,并责成提出整改意见。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法违纪的严重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开展谈心谈话,是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局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司(室)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谈心谈话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真正把活动落到实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间的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至少1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与其所联系(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间的谈心谈话,原则上每2年至少1次。


  (三)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谈心谈话,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组织教育,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四)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开展干部谈心谈话的建议,并做好相关组织、联系协调及谈话记录工作。


  (五)严肃谈心谈话纪律,凡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将举报信件等交谈话对象阅看;对谈话中涉及的敏感问题,谈话对象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以及搞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
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
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七、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19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