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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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等



第一条 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两费”的征收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第三条 “两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两费”实行专用票据制度,专用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按市财政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规定将征收的“两费”90%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其余10%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市财政局指定的帐号于每季末十日内将各区县和市工商局机关(含局属分局、所)上缴的
“两费”存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六条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两费”,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同级财政批准的收支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两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用于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支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
使用。
有关汇交和下拨“两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的设置,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两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京财综(1997)90号文件规定编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业务支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两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两费”收入和隐瞒不报以及不经许可拖
欠的单位,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未纳入公务员系列的市场管理人员及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统计资料、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购置费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五、着装及劳保费:包括着装费及劳保用品费。
六、教育培训及宣传费:包括职工教育费、业务培训费以及宣传用书刊、公告、图片制作、展览等费用开支。
七、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印制器具、计算机、通讯工具、车辆等购置费。
八、市场规划补助费:根据政府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市场的拆迁改扩建的费用补助。
九、房屋建设维修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设投资及维修费用。
十、集体福利及奖励: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十一、个协经费:指拨付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费用。
十二:办案经费: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对案件举报人、协助办案单位或个人奖励等。
十三、其它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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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71号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是解决一家一户农民防病治虫难、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农药污染的有效途径。为大力扶持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规范其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各地依照本办法,强化各项扶持措施,加强管理服务,切实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扶持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规范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行为,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以下简称“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指具备相应植物保护专业技术和设备的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循序渐进”原则,制定政策措施,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技术援助等方式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发展,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以服务农民和农业生产为宗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指导

  第六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扶持:

  (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在所在服务区域县级以上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条件;

  (三)具有10名以上经过植物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防治队员,其中获得国家植物保护员资格或初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四)日作业能力达到300亩(设施农业100亩)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人员管理、服务合同管理、田间作业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向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二)组织章程;

  (三)有关管理制度;

  (四)防治队员名册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机械设备、服务区域等其他说明材料。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名单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异议人。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扶持的,应当与接受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包括取消相关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资金和设备的情形)应当纳入前款规定的协议中。

  第十条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为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提供必要的病虫害发生、防治等信息服务,帮助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科学防控。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防治预案时,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应急防治行动。

第三章 防治作业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信息和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的指导意见,科学制定病虫害防治方案,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开展防治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采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

  第十四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实施具有安全隐患的防治作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为防治队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防治队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鼓励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为防治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六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安全储藏农药和有关防治用品,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农药使用品种、用量、时间、区域等信息,与服务协议、防控方案一并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可以通过当地县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申请使用全国统一的统防统治服务标志。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资金和设备;构成违法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服务的;

  (二)违规使用农药的;

  (三)以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治费的;

  (四)作业人员未采取作业保护措施的;

  (五)不接受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监督指导的;

  (六)其他坑害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向社会推荐并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工业(以下简称化工)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具有工业卫生科研能力的单位。

第二章 计划编制及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选题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原则,适当选择管理性软课题及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四条 依据化学工业部和各地工业卫生科研规划,编制各单位下一年度科研计划。每项课题的选定,都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写出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国外研究情况,达到水平和现场调研情况)。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开题送审报告由单位组织专家(或本单位技术委员会)论证,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及盖章。年度计划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拟在地方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上报材料包括:课题文献综述一式两份;可行性论征报告一式两份;开题送审报告一式两份。
第五条 上报项目由部劳动安全司审定后,经部科技司审核,列入化学工业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由劳动安全司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按“化学工业部科学研究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1)签订合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化学工业部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都要纳入科研管理轨道,按合同要求,考核科研课题进度及质量。
第七条 各科研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包括课题进度、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总结材料应分别在当年6月底及12月底前上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八条 科研项目合同一经正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第四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九条 科研单位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需部组织进行鉴定的科研项目列出计划,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十条 鉴定可分为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以及视同鉴定等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技术鉴定的准备工作,在完成了试验工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后,课题组即可做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提出课题的研究报告和工作情况报告,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及附件。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单位应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名单,由部劳动安全司和科技司负责审核。鉴定委员会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控制在5至13人。
第十三条 工业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要符合申请手续。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填写四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并附有两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部劳动安全司。
(二)部劳动安全司对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能否鉴定的决定,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由主管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部科技司审核会签,经批准后由部劳动安全司发文,抄送部科技司。
第十四条 部劳动安全司负责办理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鉴定会的主持人一般应是处级以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项目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对科技成果具体的鉴定(评价、讨论等)应由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鉴定意见由主任委员亲笔签字,鉴定组全体成员应列表签名。
第十五条 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应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
(一)部劳动安全司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部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课题承担单位打印成正式文本。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填写(格式见附件3、4)。
(二)已经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部科技司加盖科技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三)办理成果登记须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5)和“科技成果简介”(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并报部劳动安全司。
(四)填写主要研究人员名单一般控制有5人以内,少数水平高、意义大、涉及面广、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放宽到9至15人。
第十六条 对于事先未列入鉴定计划的课题,实际已达到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部劳动安全司和部科技司严格审查,认为已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在鉴定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要加强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原始技术资料应一式两份分别存入本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技术档案中。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
第十八条 各科研单位应将拟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选的项目材料,于当年六月前送“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属国家所有,应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为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各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科研任务完成得好、科研成果水平高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合同编号:

化学工业科技研究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承担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二、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
流程)

四、成本估算及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市场
预测)

五、计划进度(总进度和年度进度)


六、经费概算(总经费、经费、构成明细、主要设
备材料)

经费来源、年度拨款计划及偿还计划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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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年│199 年│199 年│199 年│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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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拨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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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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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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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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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条款
1、甲方(委托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经费。乙方(承担单位) 应按进度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研究任务。
2、乙方必须于每年7月15日前,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出上半年执行情况和下半年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甲方提出上年度总结,经费使用报告和当年计划。按时提出季度总结。否则,甲方将停拨或缓拨合同经费。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的一方负责。
4、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天灾等)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应视不同情况,全部或部分退回所拨经费。
5、合同所拨经费,应按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的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拒付或追回。
6、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负合同条款的法律责任,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直至提交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7、合同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内容向甲方提出合同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及经费决算。按《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完整的技术资料。甲方经过审查后再行鉴定。
8、合同项目提前和按期完成奖励总偿还数的10%。
9、乙方无故拖延合同进度,每推迟一年完成增加偿还合同总经费的10%。
10、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偿还计划及时如数偿还甲方,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11、甲、乙方双方对科研项目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表有关资料和技术数据。
12、合同的成果属于国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乙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转让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13、乙方视情况需要,可按本合同精神与专题参与单位签订分合同,并将副本送甲方一式二份备案。
14、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分存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有关部门 份。
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各方
委托部门(甲方):
部门科技主管: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承担单位(乙方):
单位科技主管: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2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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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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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单位│ ┃
┠──────┼──────────────────┨
┃工作起止时间│ ┃
┠──────┼──────────────────┨
┃申请鉴定时间│ ┃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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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鉴定 │ ┃
┃ │ ┃
┃ 单位意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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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管厅局 │ ┃
┃ │ ┃
┃ 审查意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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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组织鉴定 │ ┃
┃ ├────┬───┬────┬────┨
┃ 单位意见 │成果类别│ │鉴定形式│ ┃
┃ ├────┼───┼────┼────┨
┃ │鉴定时间│ │鉴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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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鉴定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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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技术职务│专 业│ 工作单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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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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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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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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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提 │ ┃
┃ 供 │ ┃
┃ 鉴 │ ┃
┃ 定 │ ┃
┃ 的 │ ┃
┃ 技 │ ┃
┃ 术 │ ┃
┃ 文 │ ┃
┃ 件 │ ┃
┗━━━┷━━━━━━━━━━━━━━━━━━━┛
说明:⒈成果类别系指申请鉴定的成果属于应用技术成
果或理论成果或科学成果。
⒉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鉴定单位一份,主管厅
局或地(市)科委一份,组织鉴定单位两份。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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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密 级│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
编号( ) 鉴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鉴 定 形 式: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三、鉴定意见


鉴定技术负责人
年_月_日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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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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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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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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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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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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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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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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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鉴定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称职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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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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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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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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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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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⒈建议密级: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
⒉批准密级及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⒊编号: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
⒋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⒌鉴定形式: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用的形式,即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或专家评议。
⒍成果简要说明: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及成果特点。如系应用技术成果,应写明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如系科学理论成果,应写明其基本论点、论据、学术意义及被引用情况等。如系软科学成果,应写明理论依据及应用效果等。
⒎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和依据。
⒏鉴定意见:指鉴定委员会对该项成果做出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特别应注明不同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⒐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由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
⒑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⒒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序。
⒓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鉴定证书。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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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密 级│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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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格式)
编号( ) 视鉴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审 批 单 位:
审 批 日 期: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前晾及效益预测

三、视同鉴定证明及技术文件目录

四、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五、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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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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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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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⒈建议密级: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
⒉批准密级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编号。
⒊编号: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审批的视同鉴定顺序编号。
⒋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⒌审批单位:指负责审批视同鉴定项目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⒍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成果的特点及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并应写明主要技术指标、技术创造点等。
⒎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
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由各级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⒐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⒑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视同鉴定证书。
附件5
成果登记号: 推荐部门登记号: 密级:
科技成果报告表

科技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及
主要研究人员:
研究工作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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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档案审查情况(包括是否已归档及主要技术资料目录):┃
┃ ┃
┃ ┃
┃ 申报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 申报单位审查意见: ┃
┃ ┃
┃ ┃
┃ 申报单位负责人(盖章) 申报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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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⒈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编号: )
⒉技术报告: 等份。
填表要求
⒈本表为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信息管理的基本表格。除登记部门和推荐部门填写的有关栏目外,全部由成果申报基层单位课题负责人认真逐项填写和签字,以示负责。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对报告表中所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签署具体审查意见,申报单位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均要盖章,否则无效。
⒉推荐部门向上一级登记部门推荐报送科技成果时,应同时报送该项成果的《科技成果报告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主要技术报告等。推荐时,推荐部门应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⒊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牵头单位填报。
⒋填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毛笔,不得用圆珠笔。汉字、阿拉伯数字、外文和拼音字母、各种字符等都要用正楷、正体书写,不得潦草,不得用草体、“自由体”,切忌用“自造字”。
⒌填写后,若发现有少量错误,要用双红线划去并在其上方重新填写。
⒍栏中由字母、数字组成的“标识符”(如成果项目名称栏中“C22A”),是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管理所需要的。填表者应在其后填写该栏的内容。
⒎使用汉字描述性栏目,要在栏内空格中自左至右顺序填写,每格一个汉字。其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和拼音字母、各种字符(包括标点符号)等也都要按汉字计算和填写。字数要在限定数以内,未满的不必补“0”。
⒏有关代码、数字、日期的栏目,要在每一个短横线上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如C84A后有“─”,即在其“─”上填写一位字符代码。
⒐栏内或表下注中已列出类别代码的选填性栏目,请直接选填。栏内未列出类别代码的栏目,应按要求查阅有关标准填写。每个代码项只选填一个最合适的代码。
⒑要求填写代码和名称的,请将其代码和名称分别填入有关栏内。
⒒对没有内容可填的栏目,若为数字项则填“0”,若为文字项则填“无”。
⒓利用全国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录入子系统打印《科技成果报告表》时,应使用16开胶版纸进行双面打印,并装订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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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C22A├─┼─┼─┼─┼─┼─┼─┼─┼─┼─┨
┃ │ ├─┴─┴─┴─┴─┴─┴─┴─┴─┴─┨
┃中文名称│ │ 限35个汉字┃
┠────┼──┼───────────────────┨
┃科技成果│C21A│ ┃
┃ │ ├───────────────────┨
┃英文名称│ │ ┃
┠────┼──┼───────┬────┬──┬───┨
┃研究起始│C73A│............. │ 研究终 │C73B│..... ┃
┃ ├──┼───────┤ ├──┼───┨
┃日期申报│C73C│............. │ 止时间 │C73D│.... ┃
┃ ├──┼───────┴────┴──┴───┨
┃单位名称│C79A│ ┃
┠────┼──┼───────┬────┬──┬───┨
┃基 层 登│C79Y│ │申报日期│C79Z│ ┃
┃记 号│ │ │ │ │ ┃
┠────┼──┼───────┼────┼──┼───┨
┃完 成 单│C94A│...... │人员总数│C95A│ ┃
┃位 总 数│ │ │ │ │ ┃
┠────┼──┼───────┴────┴──┴───┨
┃鉴定时间│C75C│......... ┃
┠────┼──┼─┬─┬─┬─┬─┬─┬─┬─┬─┬─┨
┃组织鉴定│C75D│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 │ │ │ │ │ │ │ │ │ ┃
┠────┼──┼─┼─┴─┴─┴─┴─┴─┴─┴─┴─┨
┃成果密级│C74A│-│0-非密 3-秘密 4-机密 5-绝密 ┃
┠────┼──┼─┼─────────────────┨
┃成果水平│C84A│-│A-国际领先 B-国际先进 C-国内领先 ┃
┃ │ │ │D-国内先进 E-省、部内先进 F-其他 ┃
┠────┼──┼─┼─────────────────┨
┃成果类别│C83A│-│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实验发展 ┃
┃ │ │ │7-软科学8-其他 ┃
┠────┼──┼─┼─────────────────┨
┃成果服务│C83B│-│01-陆地、海洋和大气开发与利用02-民┃
┃ │ │ │用宇宙空间03-农业、林业和渔业发展 ┃
┃的社会-│ │ │04-工业发展05-能源生产、储存和分配┃
┃ │ │ │06-交通、通讯事业发展07-教育事业 ┃
┃经济目标│ │ │发展08-卫生事业发展09-社会发展和社┃
┃ │ │ │会经济服务10-环境保护11-知识全面发┃
┃ │ │ │展12-其他民用目标13-国防 ┃
┃ │ │ │ ┃
┠────┼──┼─┼──────┬──────────┨
┃应用行业│C83C│--│行业大类名称│ ┃
┃大 类│ │ │ │ ┃
┠────┼──┼─┼──────┴──────────┨
┃ │C83D│-│1-国家攻关计划2-"863"计划3-基础研 ┃
┃任务来源│ │ │究计划4-自然科学基金计划6-其他国家┃
┃ │ │ │计划7-省、部计划8-其他 ┃
┠────┼──┼─┼──────┬────┬──┬──┨
┃ 专利号 │C70A│ │............│专利项数│C70B│... ┃
┠────┼──┼─┼──────┴────┴──┴──┨
┃应用情况│C77A│ │1-已应用 未应用原因:A-无接产单位 ┃
┃ │ │ │B-缺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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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范围│C77E│ │1-允许出口2-限制出口3-限国内转让4-不转让
┠────┼──┼─┼─┬─┬─┬─┬─┬┬┬─┬─┬─┬─┬
┃ │C77G│ │ │ │ │ │ │││ │ │ │ │
┃转让内容│ ├─┼─┼─┼─┼─┼─┼┼┼─┼─┴─┴─┴
┃ │ │ │ │ │ │ │ │││ │限40个汉字
┠────┼──┼─┼─┼─┼─┼─┼─┼┼┼─┼──────
┃转让条件│C77F│ │ │ │ │ │ │││ │限10个汉字
┠────┼──┼─┼─┼─┼─┼─┼─┼┼┼─┼─┬─┬─┬
┃服务方式│C77H│ │ │ │ │ │ │││ │ │ │ │
┠────┼──┼─┼─┼─┼─┼─┼─┼┼┼─┼─┼─┼─┼
┃取得重大│C77C│ │ │ │ │ │ │││ │ │ │ │
┃效益的地│ ├─┼─┼─┼─┼─┼─┼┼┼─┼─┴─┴─┴
┃区或单位│ │ │ │ │ │ │ │││ │限40个汉字
┠────┼──┼─┼─┼─┼─┼─┼─┼┼┼─┼─┬─┬─┬
┃进一步推│C77D│ │ │ │ │ │ │││ │ │ │ │
┃广应用措│ ├─┼─┼─┼─┼─┼─┼┼┼─┼─┴─┴─┴
┃施、建议│ │ │ │ │ │ │ │││ │限40个汉字
┠─┬──┴─┬┴─┼─┴─┼─┴─┴─┼┴┴─┴──────
┃获│奖励代码│C78A│......│名称与等级│
┃科├────┼──┼───┴─────┴──────────
┃技│获奖年度│C78B│.. ..
┃奖├────┼──┼─┬─┬─┬─┬─┬┬┬─┬─┬─┬─┬
┃励│授奖单位│C78C│ │ │ │ │ │││ │ │ │ │
┠─┼────┼──┼─┼─┼─┼─┼─┼┼┼─┼─┼─┼─┼
┃获│授 奖 单│C78D│ │ │ │ │ │││ │ │ │ │
┃非│ │ ├─┼─┼─┼─┼─┼┼┼─┼─┼─┼─┼
┃政│位 名 称│ │ │ │ │ │ │││ │ │ │ │
┃府├────┼──┼─┼─┼─┼─┼─┼┼┼─┼─┼─┼─┼
┃部│将励名称│C78E│ │ │ │ │ │││ │ │ │ │
┃门│ │ ├─┼─┼─┼─┼─┼┼┼─┼─┴─┴─┴
┃奖│与 等 级│ │ │ │ │ │ │││ │限20个汉字
┠─┼────┼──┼─┼─┼─┼─┼─┼┼┼─┼─┬─┬─┬
┃ │授 奖 国│C78F│ │ │ │ │ │││ │ │ │ │
┃获│家 或 机│ ├─┼─┼─┼─┼─┼┼┼─┼─┼─┼─┼
┃国│关 各 称│ │ │ │ │ │ │││ │ │ │ │
┃际├────┼──┼─┼─┼─┼─┼─┼┼┼─┼─┼─┼─┼
┃奖│奖励名称│C78G│ │ │ │ │ │││ │ │ │ │
┃ │ │ ├─┼─┼─┼─┼─┴┴┴─┼─┴─┴─┴
┃ │与 等 级│ │ │ │ │ │ │限20个汉字
┠─┴────┼──┼─┼─┼─┼─┼─┬┬┬─┼─┬─┬─┬
┃获其他专项奖│C78J│ │ │ │ │ │││ │ │ │ │
┃ ├──┼─┼─┼─┼─┼─┴┴┴─┼─┵─┴─┴
┃励名称与等级│ │ │ │ │ │ │限20个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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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 投 资(万元) 合计 │C88J│-------.----
──────┬─────────┼──┴────┬─────────
国家拨款 │自然科学基金 │部门、地方拨款│ 其 他
──┬───┼──┬──────┼──┬────┼──┬──────
C88A│---.--│C88B│-----.-- │C88C│-----.--│C88H│-----.--
──┴───┴──┴──────┼──┼────┴──┴──────
生 产 投 资(万元) 合计 │C89D│------.---
──────┬──┬──────┼──┴───┬──┬───────
国家投资 │C89A│----.-- │ 其 他 │C89C│------
──────┴──┴──────┼──┬───┴──┴───────
其 他 投 资(万元) 合计 │C85A│------.--
────────────────┴──┴──────────────
经 济 效 益 (万元)
─┬──┬──┬─┬──┬──┬──┬──┬──┬─┬──┬────
新│累计│C86A│新│累计│C86C│其中│累计│C86E│增│累计│C86G
├──┴──┤ ├──┴──┤创收├──┴──┤ ├──┴────
增│-----.-- │增│------.-- │外汇│------.-- │收│------.--
├──┬──┤ ├──┬──┤(万 ├──┬──┤ ├──┬────
产│年均│C86B│税│年均│C86D│美元│年均│C86F│节│年均│C86H
├──┴──┤ ├──┴──┤) ├──┴──┤ ├──┴────
值│-----.-- │利│------.-- │ │------.-- │支│------.--
─┴─────┼─┴┬────┼──┴─────┴┬┴─┬─────
投资收益率(%)│C86J│---.-- │年均投资收益率(%)│C86K│----.--
─┬──┬─┬┴──┴────┴─────────┴──┴─────
社│C87A│ │起作用的方面: A-科技 B-教育 C-管理决策 D-自然资源保护
│ │ │ E-环境保护 F-安全生产 G-医疗卫生 H-国防
会│ │ │ 公安 I-公共安全 J-人民生活 K-其他
├──┼─┼─┬─┬─┬─┬─┬─┬─┬─┬─┬─┬─┬─┬┬┬┬
效│C87B│ │ │ │ │ │ │ │ │ │ │ │ │ ││││
├──┼─┼─┼─┼─┼─┼─┼─┼─┼─┼─┼─┼─┼─┼┼┼┼
益│ │ │ │ │ │ │ │ │ │ │ │ │ │ ││││
─┴──┴─┴─┴─┴─┴─┴─┴─┴─┴─┴─┴─┴─┴─┴┴┴┴
注: ⒈科研投资、生产投资和其他投资是指该成果的各项资金投入。科研投资既包括一般研究开发费,又包括基建费。基建费是指上级或委托单位以基建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名义下达的、专用于此项目的拨款。若一项成果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表中各项数字均应是各单位相应数字之和。生产投资是指为使该项成果投产应用,拨给各应用单位的生产试制或试验费、技术改造费和基建费的累计数。其他投资是指除科研投资、生产投资以外的投入资金总额。
⒉经济效益是指由于采用该项成果已获得的新增加的直接(一次)经济效益,原则上不包括间接(二次)的经济效益。新增产值、新增税利、其中创收外汇及增收节支各项累计数字应是所有应用该成果单位已取得各项数字之和;各项年均则是应用期间的平均数。
⒊应用后增收节支总额=新增税利+增收节支中未计入新增税利的金额。
⒋投资收益率=应用后增收节支总额/(科研投资总额+生产投资总额+其他投资)。
⒌年均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应用年数。
⒍表中投资、经济效益各项中外汇(创收外汇项除外)要按当时国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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