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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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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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现将第二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有关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取得资格1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分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四册。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1);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附件1-2);
3、资格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出资人情况、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申请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1-4)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2-1);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3-1);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附件4-1);
2、招标业绩汇总表(附件4-2);
3、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3)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附件4-4)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3),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2),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3),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4),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3-2),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07年12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予以答复。
十一、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附件1-1 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附件1-2 承诺函
附件1-3 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4 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附件1-5 未受处罚声明
附件2-1 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附件2-2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附件2-3 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2-4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1 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附件3-2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附件4-1 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附件4-2 招标业绩汇总表
附件4-3 招标项目明细表
附件4-4 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附件下载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1-2
承 诺 函

我们 (单位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6号令)及2007年第75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完全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
此次上报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们此次申请的是 (甲/乙)级资格,如经审查未达到申请级别,我们 (接受/不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1-3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企业名称 招标代理业务开始时间 申请级别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现有资格及等级 (招标、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 审批机构审批时间
机构名称变化情况 机构受处罚情况简述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具备执业资格人员_______人,硕士以上学历_______人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_
招标业绩情况 申报项目个数: 个 申报中标金额: 亿元
专家库情况 申报专家库人数: 人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办 公 设 施 基 本 情 况 表


项 目 数 量 面积/规格 备注
办公场所 办公室
开标大厅
评标会议室
其它
合计
办公设备 计算机
投影仪
复印机
传真机
其它
信息网络 企业网页 □有 网址:
□无
评标专家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有 运行情况及年限:
□无
招标信息统计系统 □有 运行情况及年限:
□无
注:1、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
附件1-5

未 受 处 罚 声 明

自2004年10月1日以来,我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均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受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也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特此声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2-2
企 业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表

企 业 领 导 情 况
职 务 姓 名 分管业务及部门 联系方式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
……
技术经济负责人
企 业 部 门 情 况
部门名称 部门人数 业务内容 部门负责人 联系方式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3
企 业 全 部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专业 职称 所属部门



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占企业全部人员总数_______% 从事咨询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监理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造价类业务人员_______人
注:1、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2、同一部门的企业人员应集中填报。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4
招 标 从 业(专 业)人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专业 职称 所属部门




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_高级职称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占招标从业(专业)人员总数_______%具备执业资格人员_______人,硕士以上学历_______人
注:1、专职招标机构,除特殊声明外,企业全部人员均为招标从业(专业)人员。
2、非专职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部门和部分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为招标从业(专业)人员。
3、人员按所属部门集中填报。
4、执业资格人员可按照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核定职称。
5、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专家库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3-2
评 标 专 家 库 人 员 名 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行业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注: 1、本表所列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有关规定。
2、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第 分册 共 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4-2
招 标 业 绩 汇 总 表

时间内容 2002.10—2002.12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1—2007.9 累 计
招标项目数量
委托金额(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平均节资率(%)
注:1、金额按万元人民币计算。中标金额为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2、招标项目数量按招标项目编号计算。
2、申请甲级资格的按照上表填写,申请乙级资格的按照上述格式填写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3年业绩。
3、招标业绩的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中实际中标金额为准,没有中标金额的项目只计招标项目数,不计金额。
4、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
附件4-3
招 标 项 目 明 细 表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委托单位 委托金额 中标金额 开标时间 中标时间 节资率 委托代理协议序号 备注

注: 1、金额按万元人民币计算。中标金额为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
2、本表累记金额应与招标业绩汇总表金额一致。
3、项目类型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填写。中标金额按中标通知书中实际金额填写,没有中标金额的项目不用填写相关内容。
4、委托代理协议序号为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中各项委托代理协议的序号。
5、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
附件4-4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明 细 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委托时间 备注



注: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机构签章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三轮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轮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的管理。
第三条 三轮车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鉴定,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方可入户。
第四条 三轮车必须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当地车辆管理机关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 下列三轮车应予报废:
(一)使用时间满十年的;
(二)车辆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 三轮车所有者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兼营客运的,必须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必须持有驾驶证。申领驾驶证,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三轮车载客,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载客证,并在核定的路段内营运。
第八条 三轮车载物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载物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两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三轮车车厢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得载物、载客。
第九条 三轮牢载客人数根据额定载质量核定。额定载质量五百公斤以下的,可载客六人;额定载质量超过五百公斤的,可载客八人。
第十条 三轮车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准许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二)不得为争抢货(客)源,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三)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主动避让其他机动车。
第十一条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学习,驾驶人员必须参加。
第十二条 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三轮车停车场所。三轮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在道路旁临时停放,必须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
停车场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三轮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理的,可以吊扣驾驶证:
(一)擅自改装三轮车加大功率、改变速比的;
(二)拒不参加安全学习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不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没有入户的三轮车擅自上路营运的,比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