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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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伊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就有关今天两国间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四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以下第三条所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机构和在伊朗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付款,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条例在本协定项下办理。

  第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之间的付款,中国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伊朗方面由伊朗麦卡吉银行(伊朗中央银行)办理。
  (二)代表伊朗王国政府的伊朗麦卡吉银行应以中国银行户名开立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账户,称为“中国银行清算账户”。
  (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应以伊朗麦卡吉银行户名开立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账户,称为“伊朗麦卡吉银行清算账户”。
  这些账户不计利息,免付一切手续费和银行费用。
  每一伊朗里亚尔按含金量零点零一零八零五五克纯金计算,如伊朗里亚尔的含金量有变动时,上述账户的差额将由双方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凡根据本协定交换货物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两国银行同意的其他付款,均通过上述账户办理。

  第四条 为了保证支付协定项下的交换货物不间断地进行,中国银行和伊朗麦卡吉银行应在上述第二条所述账户上相互给予对方贰亿伊朗里亚尔(记账单位)的摆动额,如上述账户的余额超过摆动额度,其超出部分计付利息,利率将由双方银行商订。为了偿付这一超出部分,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三个月内用货物偿还,如在上述期间该超出部分仍未偿清,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以英镑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货币偿付超出部分的余额。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中国银行和伊朗麦卡吉银行应商订必要的银行技术细则。

  第六条 本协定期满后,清算账户仍将继续保留六个月,以便债务一方通过向债权一方出口货物偿付余额。如在六个月期末清算账户上仍有余额,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立即以英镑或双方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予以偿清。

  第七条 本协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有效期为一年,双方换文通知两国主管当局核准后生效。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当年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宣布终止或要求签订新的协定,本协定期满后,将逐年自动延长。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换文,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王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白相国           胡山·安萨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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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5年4月2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各地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现就建立劳动监察情况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行劳动监察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每季度要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报本地区劳动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上一季度劳动监察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报告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建设、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及劳动监察执法情况。当前应重点报告开展《劳动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如检查的企业数、涉及职工人数、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件数及涉及的人数和金额;受理群众举报案件数、查处结果及处罚等。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专案专报。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劳动监察情况的报告工作。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情况报告的联系人,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情况请于1995年5月20日前报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277号)认真做好劳动监察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统计报表。
四、按时做好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4〕54号)规定,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可转请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查处,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转请查处通知后,应尽快予以查处,并应于一个月内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重视劳动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关于劳动监察工作的报告,掌握情况,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完成上述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制度的正常运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监督,及时帮助解决有关政策问题和实际困难,推动全地区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劳动部在汇总各地劳动监察情况后,将定期向全国通报,对执行较好的地区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或不报的地区通报批评。
各地在开展劳动监察和执行报告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第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59122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