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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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怎样确定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应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机构应以统筹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区别对待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
三、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
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19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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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贸函〔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外贸商品质量,2011年,商务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全国开展“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提升年),并成立质量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贸司)。

  现将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送上,请各地方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组织本地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1、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2、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主要活动时间及分工安排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办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一、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必要性

  (一)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我国外贸发展迅速,但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比重不高,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仍有待加强。必须坚持不懈地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推动我国外贸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体现我外贸大国形象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了大量质优价廉的商品。但我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削弱了消费者对中国商品的信心。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我出口商品质量,是在国际社会树立“中国制造”形象、创造和谐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我出口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质量意识淡薄,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当前,迫切需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和大局意识,自觉承担保障出口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一)出口商品、企业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改善,国际评价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信心进一步增强,进出口商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质量意识、以质取胜和以质量求效益、抓市场、谋发展的意识显著增强。在重点出口行业、领域培育、树立更多优质企业典型。

  (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全社会齐抓共促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环境。

  三、主要活动内容

  (一)举行质量提升年活动启动仪式。召开全国视频工作会议,对质量提升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商务部领导讲话, 有关部门代表发言。各地组织参加分会场会议。

  (二)开展外贸行业倡议活动。组织有关商会向全体外贸企业发出倡议,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国以及出口目的国标准,守法经营,致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共同维护中国企业和商品形象。

  (三)继续开展中国商品宣传推介活动,树立“中国制造”良好国际形象。继续开展“中国制造”对外宣传,制作播放我重点行业出口商品的宣传片。组织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外国新闻媒体在华单位等参观我优质出口企业。继续组织在美国、英国、俄罗斯宣传团活动,推介我优质出口商品和企业。借助重要农产品国际性贸易会议平台,宣传推介我优质品牌出口农产品。

  (四)举办系列公共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广交会、华交会等重要展会平台,发放一批重点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手册。开展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外贸相关知识培训。以各商会网站为载体,建立完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平台。继续做好“提升中国出口商品质量的政策措施”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外贸商品质量的指导意见。

  (五)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组织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维护良好出口商品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意识。

  (六)组织外贸商品质量提升经验交流活动。在第110届广交会期间,举办全国性的经验交流活动,组织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代表交流经验,参观考察优质外贸企业。

  (七)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外贸商品质量宣传和提升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优势商品和本地区企业情况,通过独立组团等方式进行海外推介活动。

  (八)利用多种媒介平台进行宣传报道,持续提供新闻热点。制作、播放中央电视台英语专题节目。通过中央电视台英语新闻频道介绍中国在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国际商报开辟专栏,宣传报道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发表评论文章。邀请中央媒体参与质量提升年有关报道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环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外环线道路中心线内侧283米、外侧567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域(详见附图)。
第三条 沿外环线两侧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外环线绿化带用地为我市城市控制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五条 沿外环线内侧进行建设时,50米绿化带(含不小于7米宽的规划路辅路)必须同步实施建设,并不得停放车辆。拟建的规划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并不得随意设置与外环线相通出入口。
第六条 严格限制在外环线两侧建设花窖、暖棚、商业网点等设施,如确须建设的,必须满足上述退线要求。禁止利用现有的花窖、暖棚出租和出售,禁止填占水面的行为。以上违章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拆除或恢复原貌。
第七条 禁止在外环线两侧堆放、销售建筑材料、工业或生活用煤及乱倒垃圾。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外环线两侧设置的临时施工建筑,须报请所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规划(土地)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待工程完工后应立即拆除,不得延期使用。
第九条 严格落实外环线两侧分段管理责任制。环城四区和沿线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监察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市、区、乡(镇)三级巡查网络。每周二、四为市规划(土地)局巡查日,每周一、三、日为环城四区巡查日,沿线各乡(镇)坚持每天有人巡查。每次
巡查都要按规定做好巡查记录。环城四区每月将监察管理情况分别向市规划和土地局报告一次,市规划(土地)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条 对巡查时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和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强行拆除或迁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妨碍、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关于加强外环线道路两侧建设管理的规定〉》(津政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附:外环线控制范围道路断面图(略)



19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