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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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附: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的请示国务院:

近一个时期,粳米、菜籽油的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均大幅度上涨,期货交易中出现了过度投机,少数会员所持合约量过大,买卖双方对峙的现象。粳米、菜籽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期货价格的上涨客观上助长了人们的“涨价预期心理”,不利于国家稳定物价政策的实施。

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经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研究,现就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从事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的交易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实现平稳过渡:每个交易所每一交割月份的持仓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每个月结束时的持仓量即为下个月的最高持仓限
量;各交易所要严格限定每一客户在交割月份的持仓量;未平仓合约允许其在合约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交易所均不得推出新的粳米、菜籽油期货合约。
从事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健康发展:
(一)各期货交易所每个会员对某一品种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品种市场总持仓量的15%;各交易所均需按规定建立大户申报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严格限制交割月份的持仓量;禁止交易所发布市场预测信息,严禁内部工作人员泄露交易秘密,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诱导会员或客户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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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推出新的期货品种。
(二)各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必须将受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不得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强制或诱导客户做某一方向的交易;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手买卖,操纵价格;不得在市场内进行自我配对交易;不得为客户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三)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因业务需要参与期货交易的要以套期保值为主,并必须有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补办手续或退出期货交易,违者由其主管部门从严查处。具体办法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借资金参与期货交易。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期货市场。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对违反本文有关规定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单位,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期货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管理权限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交易所期货试点及经纪公司和从事经纪业务会员单位进行期货交易
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为及时调控期货市场,证监会可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某个品种的交易,暂停品种重新上市也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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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加快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确保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规范性和效益性,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和暂行办法(京政发〔2000〕12号和京政办发〔2000〕2
0号),制定本办法。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的办法。
2、坚持工程项目资金合同管理的原则,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要由区县与建设单位签定项目资金使用合同。
3、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突破预算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范围、标准
1、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亩5000元标准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
2、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市财政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
3、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的
,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三、绿化隔离地区市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1、当年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所需市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依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绿化任务安排的文件,将启动资金的50%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其余50%待市验收后,依据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对验收结果的批复件拨付。
2、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绿化工程的养护费,市财政局依据城市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检查验收后的批复件,将市财政的养护费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3、对新村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批复件,将市补助的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四、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1、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资金专项帐户。所有专项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专项帐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市财政局要依据有关政策及时拨付资金,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区(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定期检查制度,监督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合法性。
4、每半年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分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需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城市隔离地区建设绿化补助资金、城市隔离地区绿化养护费、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年终向市财政局报决算。
5、按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对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确保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效益高,市场管护机制落实的好的单位给予表彰,检查中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回补助资金。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0年4月2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争光奖”是市政府特别奖,用于奖励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争得荣誉的社会各界人士。此奖采取社会评选、政府颁奖的方式进行,是弘扬红岩精神,塑造当代重庆人的一项重要举措。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评选的宣传、动员、参与工作,努力营造人人为
新重庆争光的氛围,负重自强,加快发展,为建设繁荣富裕文明进步的新重庆而奋斗。
特此通知

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新重庆的新形象,鼓励全社会成员为重庆争光添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为重庆争光奖”的决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争光奖”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特别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主要奖励为重庆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争得荣誉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重庆市“争光奖”每年颁奖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重庆市“争光奖”颁奖日定为3月14日,即,重庆直辖市建市纪念日。
第五条 凡在重庆市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及市外国(境)外的重庆籍人士,均为重庆市“争光奖”提名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争光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重庆,在各行各业有突出贡献或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重点项目中作出杰出贡献,在全国乃至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重庆知名度、树立重庆新形象起到重要作用,为重庆争得荣誉并得到社会公认。
第七条 设立重庆市“争光奖”评选委员会,由市级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单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
第八条 重庆市“争光将”评选委员会负责整个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承担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候选者的正式确定,“争光奖”基金的管理,获奖者的审定等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争光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重庆市“争光奖”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年颁奖日至10月底前为次年“争光奖”推荐期。在此期内,本市及市外各界人士、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各界人士推荐符合条件的人为“争光奖”候选对象。
(二)推荐采取个人自荐、组织举荐、群众推荐的方式进行。凡推荐者,应将推荐事由及被推荐者有关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送重庆市人事局。
(三)推荐材料按行业或专业分别送有关部门初审;符合条件者填写推荐登记表,并提交重庆市“争光奖”评选委员会审议;评选委员会按获奖与候选1:3的比例确定候选人。
(四)将候选人登报公布并作简要事迹介绍,同时公开发放选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重庆市“争光奖”评选委员会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获奖者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庆市“争光奖”正式颁奖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获奖者突出事迹。
第十二条 重庆市每年3月14日召开“争光奖”颁奖大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争光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和奖金人民币一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重庆市“争光奖”基金。基金采取接受单位、个人捐赠和市财政局拨款的办法筹集。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争光奖”为一事一奖。已获此奖者,在下届评选中事迹无重大突破的,不重复授奖。
第十六条 凡发现有伪造事实,骗取荣誉的,经核实,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撤销奖励,并收回证书、奖杯、奖金,与要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