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关于科技合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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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关于科技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国家测绘总局 法兰西国家地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关于科技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技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代表团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代表团就建立和发展彼此业务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进行了会谈,双方同意以下原则:

 一、交换地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二、互派专家进行技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并互派教师讲学;

 三、在可能范围内,对引进设备和传授技术相互合作;

 四、互派技术考察组;

 五、互派实习人员;

 六、在二至五条中,凡涉及财政问题时,今后另行分别商定。
  上述原则的具体实施办法,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代表团访问法兰西共和国国家地理院时进一步商定,并签订协议。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国家测绘总局代表团           国家地理院代表团
   团长、负责人              团长、院长
    齐 光 波               梅  耶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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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退休干部、工人(以下简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外资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性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退休职工。
第三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均可接受聘用。
第四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委)负责退休干部职工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聘用退休职工时,聘用和受聘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区、县(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退休职工、聘用单位各执一份,退管委、原工作单位各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统一由市退管委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合同和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退休职工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护受聘退休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退休职工受聘再工作期间,其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应按分管权限,向市或区、县(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活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退管活动费主要用于退休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二条 退休职工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可免交退管活动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2年12月26日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含复员、转业士官,下同)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安徽省城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继续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优惠政策。

三、安置方式

(一)政府统一安置。市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退役士兵人数,每年向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驻滁机构下达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统一安置退役士兵。

1、市政府每年面向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安排工作岗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2、安置的具体办法是:按照考试、考核的总成绩排序,由退役士兵在市政府提供的就业单位中自主选择;未能选择到合适单位的,按照自愿自谋职业办理。

3、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及被大军区命名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并予以优先安置;对于父母或配偶单位是企业的,若父母或配偶所在企业同意接收,也可免试,并予以直接安置。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市民政、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三)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凡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为鼓励我市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另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为:2—9年的义务兵及复员士官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1.5万元(2年义务兵领取总额不低于3万元);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2万元。

对转业士官在部队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了一次性补助金的,一次性奖励自谋职业资金1万元。

(二)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的规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发给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和伤残保健金。对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其补助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50%的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按其—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一次为准,不重复计算。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根据国家有关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办理。

(四)免试提供职业教育。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领取了各项资金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免试进入市属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学习费用自理。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与学校协商解决。此外,由学校组织参加劳动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市民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5年。

五、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市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2、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按照《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为:对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10人以下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0.5万元:11-30人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1万元;31-100人的单位,每年—次性缴纳2万元;101-500人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3万元:501人以上的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4万元;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有偿转移金由市财政统—划拨;其他单位自行缴纳。对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免缴当年有偿转移资金。

3、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次性奖励、—次性立功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社字[2004]419号)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内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安置办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六、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市政府成立滁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七、安置纪律

(一)对有以下行为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1、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2、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3、属城镇户口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不含女兵)。

(二)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市安置办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或未足额缴纳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安置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