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宣传若干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07:05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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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宣传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宣传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发现,一些出版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法规汇编出版管理的规定,擅自编辑出版税收法规汇编;或以宣传新税法为名,以牟取高利为目的,编辑出版以税收为题材的录像带和书籍,举办以税收为题目的培训班,定价、收费很高,内容粗制滥造,甚至冒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影
响很坏,必须坚决制止。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如下:
一、为了加强税收宣传,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发行各种具有权威性的税法宣传资料,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开展各种咨询、宣传、培训活动,积极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税法解释权属于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和有权部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有权部门许可,任何出版单位均不得出版税法汇编。否则,国家税务总局将移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追究。
三、对于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税收题材的录像带、书籍编辑出版和培训活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均不得参与。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查禁。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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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的通知

保监发〔2013〕4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docx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3日










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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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印发《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垃圾,是指城市中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就近倒入垃圾箱(桶)内,严禁随地乱倒乱丢。居民区小街小巷的垃圾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员收集,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倾倒手续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垃圾转运站;主要街道的清扫和果皮箱清理由市容环卫管理处负责。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自设容器收集,不准乱倒乱堆,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倾倒和有偿转运手续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垃圾转运站。
  第七条 凡已推行垃圾袋装的街(路)和生活小区所涉单位和居民,必须按市容环卫管理处的统一要求,实行垃圾袋装,按时、定点投入,由市容环卫管理处和街道统一收集。单位袋装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
  第八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所产生的垃圾,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收集,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倾倒手续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垃圾转运站。
  第九条 市区的零星瓜果、饮食摊点要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摊点及周围环境卫生,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倾倒手续后,将垃圾倾倒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第十条 医疗单位及有关科研单位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等特种垃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无自运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有偿代运手续委托代运,并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清运垃圾的车辆,应逐步改换为专用密闭式车辆。所有清运垃圾的车辆,必须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清运倾倒时主动出示倾倒证件,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三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市容环卫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四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地点、时间、方式和其他要求倾倒、投入垃圾及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处以5元至50元的罚款;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摊点无垃圾容器或乱扔乱抛,周围脏乱的,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工作人员和专职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区生活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