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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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的通知

(2005年6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浙商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反洗钱工作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信息系统)。目前,反洗钱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部署和培训工作已经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为确保反洗钱监管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开展,保证反洗钱信息系统顺利推广使用,现就启用反洗钱信息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各银行主报告行按照当地外汇分局规定的网址,登录反洗钱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汇总后的辖内分支机构2005年6月(含)以后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等反洗钱监管信息。

二、2005年7月至8月期间,各银行主报告行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辖内分支机构6月和7月外汇反洗钱监管数据时,要通过新启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和原报告途径并行报送。其中,通过原报告途径报送的数据由于不能自动转报,需要由当地外汇分局手工转换为旧版格式数据以后,通过原报告途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三、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新启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运行,原报告系统及报告途径停止使用。

四、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以后,银行收集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电子数据由主报告行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总行汇总的全行系统的反洗钱数据留存在总行内部,以备反洗钱工作需要时调用,暂不需要向当地外汇分局报送。现行外汇反洗钱工作制度中的其他规定继续适用。

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要求所属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当地外汇分局的工作,按照外汇反洗钱工作制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完成外汇反洗钱监管信息的填写、报送、核查和反馈工作。

六、各外汇分局应做好对辖内分支机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外汇反洗钱工作督导、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外汇分局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

管理检查司 杨大立 电话 010-68402390

信息中心 朱 勇 电话 010-68402026

传真 010-68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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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我们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问题”之一,在查处贪污案件时,在赃款去向上,犯罪嫌疑人总是以因本单位(地区)某项工作或某几项工作需要争取上级机关有关人员的支持(包括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了打通关节(其中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撒谎的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上级机关有关人员多,所得金额分散,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害怕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难背“罪责”,一般未到上级机关找有关人员核实,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和放纵上级机关有关人员。“问题”之二,在查处受贿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上述两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重要手段,危害极大。如任其长期存在,势必将削弱反腐力度,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群众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信心。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寻找对策,堵住两个“问题”,从而使反腐败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我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牢固树立反腐败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构筑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良好格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不论涉及到谁,均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阻碍和影响查办工作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从而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2、坚持同步取证。在同一时间段内,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侦查人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赃款上做“文章”,还必须设法查明赃款去向。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办案中可适时运用测谎技术,以配合侦查取证。
3、充分运用派生证据。受贿人作案后,往往会产生经济状况的失常和心理状态的失衡,使得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就会发生改变,如匿赃、毁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这些派生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因此,要注意收集派生证据,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为犯罪嫌疑人创造条件,从而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派生证据,达到证明犯罪的作用。
4、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自倚此类案件是“一对一”证据,自己不供述,司法机关不能把自己怎样。因此,在收集到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应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彻底摧垮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和侥幸心理。在讯问过程中适时使用有力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当头一棒,使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惊恐失措,侦查人员则可抓住有利时机一举突破。
5、利用政策、法律攻心。向犯罪嫌疑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着重强调“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着重强调“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加快抉择进度。
6、调动社会力量予以协助。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父母、子女及朋友等取得联系,让他们规劝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争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以此唤起犯罪嫌疑人的亲情,消除顾虑,走坦白从宽之路。

作者: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丁永忠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uohe.gov.cn)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现代化沟通渠道,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促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府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为公民、企业和其它组织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稳步推进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审批、网上缴费、网上办事等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捷服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开通和完善网上互动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门户网站“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总编辑,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副主任兼任副总编辑,各县区、各部门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编辑成员单位。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建设,各县区、各部门积极配合,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网站负责。
  市政府网站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以下工作:(一)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中涉及我市的信息、事项的处理工作;(二)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三)建设和维护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四)对各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五)对各单位上网信息和办理事项进行审核、统计;(六)征集有建设性、普遍性的意见、建议,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七)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引导社会舆论;(八)对法律法规或重大事件组织专家、领导解读或进行在线访谈;(九)根据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需要,确定栏目的责任单位;(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事项,要求各责任单位报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十一)对各责任单位的信息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对互动类栏目中市民提交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等问题进行催办、督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十二)指导县区和部门网站工作,每年对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进行评比排名。


第三章 政府门户网站功能


  第七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自己的职能,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各类年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完成情况、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地点、通讯方式,下属二级机构的职能信息等,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及变动情况,人事任免中选拔、公示及录用情况;(四)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税费征收及减免、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服务等情况;(五)各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发展状况,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教育、卫生、建设、房产、公安、交通、财政、劳动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收费、罚款及执行情况;(六)重大疫情、灾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应急预案发生和处置情况;(七)漯河概况、招商信息、重点企业信息,食品节和许慎文化节的举办情况及相关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进行申请并符合申请程序可以公开的信息;(九)各县区、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文件及各类信息;(十)其它便民类信息。
  第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九条 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在网上公布,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对社会公众在网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并将答复在网上公布。每件来信的答复或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类门户网站建设及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设置栏目,通过栏目共建、信息报送、网上链接、信息抓取等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的网站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内容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网站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各县区、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头字母的组合)。已建立网站但域名不符合规范的要申请www.xxx.gov.cn域名并以此域名为主域名。需要申请的域名已经被申请过的,可以使用www.xxx.luohe.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建站方案(包括服务器使用情况、网站制作所用语言、人员编制情况、网站运行管理情况等内容)应当报送市政府网站备案。政府网站设计应庄重、大方、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将漯河市政府门户网站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网站主页的首要位置。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上网。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以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公众、宣传漯河”的要求,搞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做到政务信息7×24小时公开和更新,确保政府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权威、及时和实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九条 要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如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及时排除故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保障情况进行监测,发布监测结果,责成有问题的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监测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障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和网上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分办法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实施。对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明确市政府门户网站保障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人的;(二)未向市政府网站登记备案的;(三)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五)互动类栏目保障中回复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不及时,经市政府网站督促后仍不办理的;(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一)违反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应公开事项不予公开并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二)互动类栏目中公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年度办结率达不到60%的;(三)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障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年度得分达不到60分的。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