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的原则
于旭芳
执行原则是指对执行活动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是在整个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执行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决定于民事执行的性质,同时也反映了民事执行的精神实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认为,执行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合法原则,是指执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和权利人借以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不能开始和进行。
(2)执行必须以法定方式开始。人民法院除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外,其他案件均须依申请开始,而且权利人申请必须符合执行的全部条件。
(3)执行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对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在执行中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所实施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措施,而且适用执行措施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得滥用和设置与法律基本精神相悖的执行措施,如果遇有法定阻却情形,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或终结。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亦称执行对象,就是民事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义务人的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财产或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是由怀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因为怀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多是财产权益财产关系,对财产和行为的执行,才能有效地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执行的对象,是指能以羁押义务人来迫使其履行义务。而以义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违反法律和侵犯人权的。当然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可能发生义务人被拘留的情况,但这不是把义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而是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财产执行范围的限制。这里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公民财物时,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保留本人和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用品。这一内容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反映。二是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兼顾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人民法院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时,一般应先执行其一定的资金,被执行人无一定的资金或者其一定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可执行其他财产。非到必要时,不得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设备和厂房等。
三、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是指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审判程序中,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采用当事人平等原则;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业已确定,民事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不适宜也无法使债务人与两床以人权利、义务相同,地位平等。
四、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具体要求:首先,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但不得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其次,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体现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再次,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依法进行,不能贱价出售。
五、执行及时原则
执行及时原则体现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要求。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因此,民事执行程序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在执行实践中要尽可能迅速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执行及时原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是:
首先,法院执行机构对执行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立案,开始执行。其次,法院在执行程序的各个阶段,各项执行行为要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久拖不执。花前月下执行行为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最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受诉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六、执行穷尽原则
所谓“执行穷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穷尽原则可以增强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意识,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减轻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督促法院执行人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于旭芳
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16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第一条 矿产储量属国有资产。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储量的标准。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维护国家对矿产储量的所有权和矿山企业的使用权,提高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制订、修订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开采的矿床工业指标均须遵守本办法(石油、天然气、地下水另定)。
第三条 制订矿床工业指标,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矿床地质特征,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利用。既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充分利用资源,使国有资产得到保护。
第四条 用以编制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勘查报告的工业指标由勘查单位向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参考内容见附件1),矿山的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书后,应在五个月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参考内容见附件2),并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下达给勘查单位,同时将文件及推荐书抄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备案。执行现行地质勘探规范中全国统一工业指标的矿种,经矿山的主管部门认可,制订程序可以简化。
矿山无主管部门时,工业指标制订程序为:勘查单位向矿山(或直接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书,矿山经论证后提出推荐书,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下达。
不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普查、详查阶段的矿床工业指标,可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或由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制订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中有关的工业指标确定,由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条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床工业指标经审批下达后,勘查单位按该指标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按该指标审批地质勘查报告;矿山设计单位和矿山企业按该指标进行设计和生产。
按此指标计算的矿产储量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即成为国有资产帐户,进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矿山在基建勘探、生产勘探或开采中,由于技术经济条件及其它因素变化,需修订原矿床工业指标时,由矿山企业提出修订工业指标的建议意见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矿山直接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下达执行。未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第七条 矿床工业指标修订后,应重新编制矿产储量报告,并须报原批准储量的矿产储量管理部门重新审批。矿产储量管理部门以批准的储量修正原批准储量,计入国有资产帐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矿山企业可随市场需求、价格及其它技术经济因素变化,实行动态的矿山工业指标。矿山工业指标低于矿床工业指标,国家予以鼓励。对矿山工业指标高于矿床工业指标造成原批准储量不能再采的,矿山企业负有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向国家作出经济补偿的责任。具体处置办法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应对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使用进行监督。
凡矿床工业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利于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有权修改。
在矿山开采中,由于技术经济条件及其它因素变化,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应予修订工业指标而矿山未进行修订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有权责成矿山限期修订,其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勘查单位与矿山的主管部门对工业指标发生重大分歧意见,可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矿床工业指标的单位须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见附件3)和详细技术经济论证资料,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论证,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对大、中型或条件复杂的小型矿床在五个月内,小型或简单矿床在三个月内下达仲裁决定书。
第十二条 对矿产储量管理部门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负责组织并聘请专家进行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仲裁、复议中因技术经济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仲裁部门裁定,按双方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矿床工业指标制订程序和时限要求,导致影响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和延误矿山建设的单位,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内容(参考)
1.矿区名称、地理交通位置、自然经济概况,能源、劳动力、供水、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2.矿区地质条件、矿床规模、矿体产状、形态、控矿因素;矿石物质组成、结构、构造;化学成分、有用有害组分及共、伴生矿产(元素)的含量、赋存状态、变化规律;矿石物理化学技术性能。
3.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试验报告。
4.矿床(区)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5.不同指标方案矿体试圈、储量对比资料、建议指标方案及初步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成果。
主要附图(比例尺1:500—1:10000)
1.矿区地形地质图
2.制订工业指标主要矿体的勘探线剖面图,纵剖面图和具代表性水平垂直投影图以及储量试算有关图件。
附件2: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内容(参考)
1.矿区自然地理、外部建设条件
2.矿区地质概况、开采技术条件
3.矿石加工技术试验资料评述
4.对地质勘探部门建议的工业指标方案的评述
5.参与经济论证的指标方案确定的依据
6.矿床(体)开采技术方案设想
7.矿石加工技术方案设想
8.经济计算分析
9.综合效益分析
10.对所推荐的工业指标方案的论证和结论
主要图件
1.不同指标方案试圈矿体的典型剖面图平面图
2.所推荐的指标方案圈定矿体的代表性剖面及平面图
3.矿区开采境界或开拓系统图
4.矿化体试样主要有用组分含量统计分布图
5.回收元素的边界品位—矿石最低工业品位,边界品位—储量,边界品位—矿体平均品位,边界品位—净现值,边界品位—现金流量贴现收益率关系曲线图
主要计算表格
1.企业财务平衡表
2.现金流量计算表
3.不同指标方案储量计算表
附件3:矿床工业指标仲裁申请书内容
1.时间
2.单位名称、驻地、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称;联系人姓名、职务、职称
4.申请仲裁事由
5.批准下达矿床工业指标单位、驻地、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及日期
6.矿床工业指标内容
7.主要分歧意见及建议方案
附技术经济论证资料(包括论证书及主要附图、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