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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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建设部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建市函[2003]161号


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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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有能力超越证书等级投标者,经批准后可超越一个等级投标。乙、丙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证部门批准,丁级单位按证书初审权限由所在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范 围
第四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
第五条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省、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亦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
第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无论采取那种招标方式,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
第十条 招标投标时,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负责人及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招标文件;
2.领导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3.讨论确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投标方案名次,并推荐二个优秀方案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标的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
2.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3.组织现场踏勘,负责解答问题;
4.发中标通知书;
5.处理招标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报送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和投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
(五)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中标单位完善设计方案后报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要求的深度,设计文件份数、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四)统一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设计资料的供应方式,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地点;
(九)其他内容及附件。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设计证书影印件及号码和设计证书副本中有关承担任务范围的规定、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设计深度编写投标书。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无效:
(一)标书未加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鉴;
(三)标书寄出邮戳日期已超过规定时间;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依据一般为: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的高低、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的快慢、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设计费的多少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向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宣布定标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和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计招标的中标方案和优秀方案给一定数量的奖金;非中标方案按平均工本费给以补偿;取消评标资格的方案不给补偿。建设单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应适当给以补助。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专利、技术决窍和优秀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支付技术转让费
,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投标的所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由于一方主观上的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及国际有关条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5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现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办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国家计委反馈。
附件:
一、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试办学校基本情况(略)

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以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目的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是:1、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2、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
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3、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
二、管理职责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
荐、自主择业。
国家主要负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统一的质量标准、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审定举办学校的资格,以及对试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这部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家不再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特点、招生能力、就业状况和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和户籍管理,监督检查学业证书发放,指导毕业生就业,确定生均教育事业费的
补贴标准等,并同时负有保证教学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职责。
举办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的可能,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举办学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外,还应就毕业证书的发放、办学秩序的稳定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举办学校
为积极探索按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途径,可由下列符合《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达到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承担:
1、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上述学校原则上须承担此项试办任务。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
4、作为过渡措施,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为既从事高等职业教育,又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双重任务的学校(限于骨干专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5、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但须视办学条件状况,相应调整成人脱产学历教育的培养规模。
凡承担此项试办任务的上述各类学校,不得安排常规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
四、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也可招收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由省招办统一择优录取。
对招收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其文化课和职业技能水平应由省级招生部门单独组织考试,并确定具体的录取标准。
五、教学管理
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适应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的要求来确定。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并重,毕业生具有直接上岗工作的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使学生毕业
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在校生的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试办范围及招生规模
根据“两基”普及情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升学压力和就业状况等综合考虑,1999年确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市)试办。
试办省(市)的招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人之间,试办省(市)要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挖掘办学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并根据规模服从条件,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省范围内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此次试办工作不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
对中央部委驻试办省(市)的高等院校,若需参与此项工作,应由学校在1999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由试办省(市)统筹安排与管理。
试办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七、操作程序
各试办省(市)根据本文的要求,研究提出试办的总体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于1999年1月30日前上报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对国家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核。总体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试办总规模;2、试办学校、试办规模及其基本办学情况(按附件
要求填报);3、教学质量、办学秩序和办学条件改善、教育事业费补贴保证措施;4、管理办法。经国家审核的试办学校,其招生计划将于1999年4月随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八、加强领导
以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创新,涉及办学体制、办学机制、经费投入、计划管理、就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极强,希望各试办省(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在试办过程中,
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办成真正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维护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声誉。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将加强对试办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组织不得力,管理混乱的省(市)将停止其继续举办的资格。



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