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价检[2007]6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
第四条 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并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以下简称《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五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上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查阅《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字样;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设施的,则应标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内容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
第六条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包括《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两部分。
(一)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包含以下内容:所售商品房的用途、结构、是否装修、房号、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是否销售、价格执行时间、备注;
(二)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缴费项目、应缴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主体、备注。
第七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标价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对规定后的标价方式,房地产经营者可自主决定式样,自行印制使用,并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在提醒牌处摆放或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供购房者查阅。
第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标示内容应当齐全、真实、准确,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如需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变更《标价册》有关价格内容,并保留调价前《标价册》内容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 [2007] 1号
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
吉首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现将《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业主今年3月初施工建设队伍进场施工。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为尽快开展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的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省政府《关于2006年拟建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6〕6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0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5〕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并多次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吉茶公司(业主)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一、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原则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与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相平衡的原则;
(四)同地同价、适度从高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补偿的原则。
二、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将耕地划分为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四个类别,并将水田划分为二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旱土为一类(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专业菜地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专业渔池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依据湘政办发〔2005〕47号及湘府阅〔2006〕69号规定,我们确定征收耕地年产值分别按水田1525元/亩、旱土1050元/亩、专业菜地2450元/亩、专业渔池2050元/亩作为征收耕地及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为了避免吉首市、花垣县因征收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差异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造成的矛盾,按同地同价原则,两县市统一按上述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倍数的确定。按照省政府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对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地类补偿按州政发〔200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确定(含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政发〔2003〕5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依据其用途、使用权性质(出让或划拨)、区位座落等,按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确定;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五)“三杆线”的拆迁由县市指挥部会同被拆迁单位共同核实实物量,并打出拆迁预算,由州指挥部牵头,县市指挥部、业主共同与被拆迁省、州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补偿原材料费,县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三杆”搬迁工作。
(六)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临时用地期限结合土地年产值进行补偿。对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耕地的,应当签定耕地复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有关耕地复垦责任事项,保证临时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按程序批准。
(七)被征地农户的安置用地按高速公路征地标准执行。
(八)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05〕22号文件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风格形式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考虑到同地同价、补偿一致原则,切实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县市政府应采取“标准和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参照执行。
(九)矮寨便道原已修建的通村公路扩宽部分只能按临时性用地处理,原修建的公路不予补偿(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州指挥部与业主协商,尽可能争取作个案适当补偿)。重新修建的便道按永久性用地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