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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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证监发字[1997]43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

发字[1997]43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

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发行结

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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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与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法律规定,促进在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及体育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文化和文明并进行合作,鼓励和促进两国的文化机构、体育组织、大学、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一、互派教师、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学生;
  二、互派体育、艺术团体和艺术家进行表演,并交流经验;
  三、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展览和图书展览;
  四、相互放映对方的影片,演出对方的戏剧;
  五、相互交换出版物、视听材料和其他文化、教育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并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互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与交流的物品、印刷品和艺术材料等的入境和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和(或)议定书,以确定其他方面的文化合作。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妨碍正在执行的协议和计划。
  本协定由缔约双方的全权代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吉列尔莫·贝德雷加尔·古铁雷斯
    (签字)             (签字)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


(体经济字〔2000〕092号 2000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下简称单项竞赛)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单项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竞赛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单项竞赛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单项竞赛圆满、顺利进行。
第五条 单项竞赛财务工作应接受主办单位、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单项竞赛活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参赛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项竞赛财务部门根据竞赛规模、参赛人数、会期等开支因素以及收入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编制预算时,要列出具体开支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
第八条 承办单位筹集单项竞赛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适当给予补助,以推动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单项竞赛收入包括项目中心核拨竞赛经费收入、体委补助收入、广告赞助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门票收入及其他与单项竞赛相关的收入。
第+条 单项竞赛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项竞赛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分配、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或上级体委拨人的竞赛费,应及时为其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培育开拓竞赛市场,充分开发单项竞赛无形资产和利用竞赛的广告媒体作用,积极、稳妥、依法组织收入,保证竞赛需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组委会要加强对单项竞赛赞助合同的管理。合同签署过程中,集资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要共同进行充分的论证,明确与赞助商等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确保有关各方的利益和竞赛的顺利进行。组委会财务部闪要掌握、监督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与单项竞赛有关的各类广告活动,应由合法的中介人办理,双方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中介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掌握。
第十五条 以单项竞赛名义接受的赞助和捐赠的实物,必须计入收入账并登记财产明细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单项竞赛支出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禁一切铺张浪费和攀比行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项竞赛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为降低单项竞赛费用支出,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伙食费支出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可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规定的通知》〔(85)体计计字464号〕中的实物标准,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照承办单位所在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伙食标准上浮30%-50%。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二、各代表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商主办单位制定。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三、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补助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收取。
第二十条 住宿费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支付。
二、各代表队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制定住宿标准既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
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委会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 件。
第二十二条 不在大会食宿的当地工作人员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工作人员伙食标准,具体标准由组委会自定。凡在大会食宿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领取任何补助费。补助费的支出要严格控制发放人数,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财务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财务决算,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后报省体委财务部门和主办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单项竞赛结束后,竞赛资金结余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属于承办单位的部分要全部转入承办单位事业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办赛的结余资金另设"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对单项竞赛剩余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必须登记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体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承办的单项竞赛活动。各类职业联赛和商业比赛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单项竞赛的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经费开支标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