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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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政字〔200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探索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新经验,着力研究解决当前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大力宣传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高检院政治部《2004年检察政治工作要点》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4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坚持以《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为基本依据,以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为重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探索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成果体现到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

二、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

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以基层检察院为重点,着重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一是结合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深化。要进一步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基层检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思想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要求的先进执法理念,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结合解决突出问题进行深化。对2003年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回头看”,针对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近年来已结案件扣押款物的处理情况适时进行集中清理。三是结合开展岗位练兵进行深化。通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公诉人论辩赛等检察技能竞赛,推动人才强检战略的实施,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要把深化主题教育活动与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争创先进检察院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求真务实,紧密联系实际,并用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发展进步来检验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始终坚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点,在去年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完成检察长换届和班子调整的基础上,今年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上。省、地两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对工作滞后的要加强帮促,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的要商地方党委及时进行调整。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良好精神状态,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抓队伍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基层各项检察工作。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今年要由各省级检察院负责,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进行一次短期轮训,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决策管理水平,真正从一把手、领导层强化依法办案、注重质量、确保安全的观念。高检院将先行举办基层检察长培训班进行示范,各地要力争在上半年全部完成此项轮训任务。

四、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适合基层检察工作特点的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必须坚持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始终常抓不懈,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要按照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为突破口,逐步健全检察机关的干警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和基础设施装备规范,统一规范化建设标准,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全面实行流程管理,有效加强对执法质量、效率的过程控制,科学评价干警的工作绩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用严格的制度和科学的机制规范机关管理、干警言行和执法活动,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运用于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提高基层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的水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意见》,按照《人民检察院“两房”建设标准》,推进基层检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拓展基层检察院引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高检院将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以规范化为基础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基层检察院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五、大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示范院成果的推广运用

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高检院将于今年底组织开展先进检察院评选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要树立正确的争创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与时俱进的先进典型,按照先进检察院的标准进一步严格要求,同时大力提倡基层检察院不甘落后、不畏困难、奋勇争先,在基层检察院中形成争先创优、共同进步的良好态势。

继续抓好基层检察院示范院建设。各省级检察院要在认真总结示范院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示范院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新涌现出来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基层检察院纳入到示范院行列,不能很好地发挥示范作用的要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大示范院建设成果的交流推广力度,组织基层检察院到示范院参观学习,促进示范院之间的交流研讨。高检院将适时总结推广有关成果,为示范院之间加强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搭建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检察院党组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检察长牵头、政工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对口负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省级检察院要坚持宏观领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统一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按照高检院的部署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着重在加强具体指导、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各部门的精力都应当向基层倾斜,坚持领导定点联系和部门对口包院制度,重点是要联系条件比较艰苦、工作相对滞后的基层检察院,指导、帮扶它们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各级检察院都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重点探索解决困扰基层检察院建设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的新办法。要针对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基层院、城区与市县基层院、先进院与后进院以及干警人数多少、检察业务量大小等不同情况,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实行科学的分类指导,使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更加切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逐步推行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引导基层检察院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按照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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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促进本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学科带头人才,是指新学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引进的重点是:微电子、计算机、通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技术、高效节能、精细化工、农业等高新技术人才以及本市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拳头产品开发的关键性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外经、外贸等方面的人才。
第三条 凡本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单位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适用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引进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不含五十五岁),身体健康,有真才实学,能在教学、科研、技术或产业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起带头作用。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考虑。
(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近四年内曾获国内外知名奖项的受奖者;省、部级二等、国家三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在某个技术(或学科)领域内有发明创造,业绩突出者;在某学术、技术领域内确有成就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学者和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生。


第六条 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呈报审批表》(一式五份)后,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市直属单位、局(总公司)、区科委加具意见后,送市科委审核。
第七条 报送时须附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引进人才的理由和技术项目或技术课题,需求人才情况,引进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将产生的效益等;
(二)用人单位和被引进人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内容应写明引进人随迁配偶、父母、子女名单,明确被引进人的工作服务年限要求等;
(三)被引进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健康体检表》各一份;
(四)被引进人三年内有关业绩、学术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
(五)被引进人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和人事、技术档案。
第八条 对报送的审核材料,市科委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如引进的人才在原单位担任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还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入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市各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条 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待遇:
(一)其配偶有工作的,可以调动随迁;年满十八周岁以下的未婚待业子女可随迁;子女已全部就业的,其中一个子女可随迁;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人照顾,有特殊困难的也可以随迁,并按穗府〔1992〕111号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工资按用人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
(三)专业技术职务按省、市有关规定聘任。
(四)高中以下(含高中)在学子女按住地就近安排就读。原在《重点学校读书的,须附原地教育部门证明,尽可能安排在户口所在辖区的重点学校就读。
(五)住房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暂时无法解决的,可凭市政府的审批意见,由用人单位向市知识分子住房办申请租用市专项费建设的周转房屋,并签订租用合同,保证期满后交回。房租的交纳方法与用人单位的职工相同。
(六)引进的人才如属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者,可享受优先医疗待遇;一般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享受门诊优先医疗待遇。
(七)从外地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入本市属、区属集体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市、区人事局管理。如该企业倒闭或撤销停办,其工作由市、区人事局负责安排;退休后的退休金按市有关规定由市、区统筹解决。
(八)对急需引进的人才,如原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本人愿意以辞、退、离职形式来我市工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市人事局办理入户手续,并在用人单位或市人才交流中心挂靠行政关系,本市承认其干部身份,重新建立个人档案,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本市属县(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由市属县(市)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穗府〔1988〕67号)和《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穗府办〔1990〕51号),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
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下放煤炭企业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掌握。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作好交接工作。



1998年9月3日